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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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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一站式服务企业闭环机制,坚持数字化赋能、小切口破题,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实支撑,制定本方案。一、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优化经营主体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事项,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开展省、市、县三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行“非禁即入、单外无单”,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税务迁出及社保、医保、公积金迁移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强制注销和强制清算制度。针对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议事规则”,强化部门会商沟通与联动查处,形成监管合力。扩大交易过程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前公示。升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功能,推进专家资源全国共用共享,实现我省评标专家库与国家专家库对接联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码在公益文旅场所多场景应用,实现景点打卡、线上预约等功能。聚焦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欺客宰客、价格违法、食品卫生、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托“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旅游诉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五)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在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白名单”改革,将风险低、信用好的优质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升级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与信用监管平台,建成覆盖全省卫生健康主要监管领域、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智能化监管体系,推行“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远程视频等设备,以“企业自主管理+数字远程监管”方式,对“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实施非现场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二、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六)打造智能化服务载体。建强“吉事办”助企惠企服务专区,推动经营主体办事服务整合入驻,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发生率达到65%。加快长春都市圈政务服务通办进程,推动各类办事系统与“吉事办”四端融合对接,2026年底前办件量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春都市圈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七)聚焦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合法合规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制度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助企服务办公室,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拓展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延伸“一件事”服务链条,开展产业链发展“一类事”集成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持续推进开发区助企服务港建设,打造“一区一港一特色”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九)强化政策直达平台建设。依托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行业属性等数据,完善用户标签体系和政策映射关系,构建涉企政策“画像库”,优化政策发布、查询、匹配等服务功能,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资讯,提升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健全诉求闭环处置机制。畅通政府网站、“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12342”投诉举报热线和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托营商环境、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设置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增加诉求反馈功能,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跨部门联动等事项实施清单管理,集中会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健全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在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增设监督员、监测点,推动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一)提升纳税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乐企”直连申报平台应用,为试点企业提供直连申报服务,整合加工企业申报及开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自动预填、一键申报。优化税费申报智能校验服务,对企业填报数据自动校验,生成自检清单和更正指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推送企业自查自纠,降低错报、误报、漏报风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十二)创新移民事务集成服务。建设集涉外政务服务和“管家式”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省级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推出海外人才、引资引智、跨境文旅、出入交流、生活融入“五个一件事”集成服务。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设立4个分中心,开设“涉企专窗”和外籍人才服务专线,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三、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十三)强化土地要素供给保障。全面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拿地即开工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四)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围绕用人主体对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需求,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举办“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升级“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撑力度。加强首贷户培育,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能担、愿担、敢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提升吉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精准服务能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将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纳入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严格执行全过程办电限时制。建立政企信息共享机制,推行重大项目用电“项目长”包保制,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与办电指导,加快项目接电投产速度。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适度超前布局变配电设施,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综合应用“转、带、发”等技术手段,保障高质量供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地方水电公司)(十七)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规范公共数据登记管理,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谋划实施一批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指标,健全共享协调和纠错机制,强化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和应用推广,围绕民生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案例并推广复用。推动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审批结果证照电子化,扎实推进国家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打造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重点支持概念验证和中试中心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动科研院校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做好“科创专员”“产业教授”选派工作,强化政策协同配合,畅通企业和高校院所人才交流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四、构建诚信守诺的信用环境(十九)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失信惩戒系统推送给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在“吉事办”平台上线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处罚和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双书同达”制度,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修复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二十一)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广泛应用。深化“信用代证”改革,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扩大报告适用对象范围,丰富报告查询服务内容,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五、构建活力迸发的开放环境(二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协商机制,促进外资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十三)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落实进口原油、水泥、服装、人造板检验采信制度,实施归类预裁定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进口通关效率。(责任单位:长春海关)(二十四)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全链条拓展,提供更多范围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二十五)提升互市贸易质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扩大互市贸易规模与质量,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六、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二十六)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围绕汽车制造、生物制药、冰雪旅游等重点产业,中省直有关部门主动下沉服务,精准赋能,支持各地立足产业特色,定制涵盖专业服务、要素保障、监管服务等内容的专项产业营商环境政策。各地区强化优化营商环境和产业投资促进的协同联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策”,深耕产业链延伸和上下游协同配套,以一流产业营商环境吸引企业落地集聚。(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七)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健全人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种植、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等环节监管,建设吉林人参“一参一码”追溯平台,实现人参产业全方位、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强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建立“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联盟,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检察院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八)全面打响吉粮品牌。依托跨省对口协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吉林粮食产销对接。深耕电商渠道,打造吉林大米“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营销矩阵。推进吉林大米、鲜食玉米产品分级分类,实现质量追溯全覆盖,提升吉粮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七、构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二十九)推动《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单化管理。聚焦新修订条例的核心条款,拆解细化具体落实举措,编制形成任务清单,分年度明确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调度督导机制,定期跟踪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精特新”产业集中区建立知识产权联勤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咨询求助、举报投诉、联调联动、快速处置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老字号”、高新科创企业和侵害本地特色产业美誉度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进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盘活,推动高校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传统模式,积极尝试“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建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数智化应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三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常态长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加大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专栏2026-03-13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一站式服务企业闭环机制,坚持数字化赋能、小切口破题,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实支撑,制定本方案。一、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优化经营主体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事项,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开展省、市、县三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行“非禁即入、单外无单”,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税务迁出及社保、医保、公积金迁移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强制注销和强制清算制度。针对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议事规则”,强化部门会商沟通与联动查处,形成监管合力。扩大交易过程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前公示。升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功能,推进专家资源全国共用共享,实现我省评标专家库与国家专家库对接联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码在公益文旅场所多场景应用,实现景点打卡、线上预约等功能。聚焦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欺客宰客、价格违法、食品卫生、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托“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旅游诉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五)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在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白名单”改革,将风险低、信用好的优质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升级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与信用监管平台,建成覆盖全省卫生健康主要监管领域、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智能化监管体系,推行“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远程视频等设备,以“企业自主管理+数字远程监管”方式,对“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实施非现场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二、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六)打造智能化服务载体。建强“吉事办”助企惠企服务专区,推动经营主体办事服务整合入驻,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发生率达到65%。加快长春都市圈政务服务通办进程,推动各类办事系统与“吉事办”四端融合对接,2026年底前办件量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春都市圈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七)聚焦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合法合规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制度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助企服务办公室,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拓展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延伸“一件事”服务链条,开展产业链发展“一类事”集成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持续推进开发区助企服务港建设,打造“一区一港一特色”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九)强化政策直达平台建设。依托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行业属性等数据,完善用户标签体系和政策映射关系,构建涉企政策“画像库”,优化政策发布、查询、匹配等服务功能,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资讯,提升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健全诉求闭环处置机制。畅通政府网站、“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12342”投诉举报热线和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托营商环境、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设置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增加诉求反馈功能,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跨部门联动等事项实施清单管理,集中会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健全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在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增设监督员、监测点,推动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一)提升纳税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乐企”直连申报平台应用,为试点企业提供直连申报服务,整合加工企业申报及开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自动预填、一键申报。优化税费申报智能校验服务,对企业填报数据自动校验,生成自检清单和更正指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推送企业自查自纠,降低错报、误报、漏报风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十二)创新移民事务集成服务。建设集涉外政务服务和“管家式”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省级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推出海外人才、引资引智、跨境文旅、出入交流、生活融入“五个一件事”集成服务。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设立4个分中心,开设“涉企专窗”和外籍人才服务专线,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三、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十三)强化土地要素供给保障。全面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拿地即开工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四)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围绕用人主体对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需求,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举办“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升级“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撑力度。加强首贷户培育,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能担、愿担、敢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提升吉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精准服务能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将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纳入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严格执行全过程办电限时制。建立政企信息共享机制,推行重大项目用电“项目长”包保制,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与办电指导,加快项目接电投产速度。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适度超前布局变配电设施,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综合应用“转、带、发”等技术手段,保障高质量供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地方水电公司)(十七)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规范公共数据登记管理,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谋划实施一批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指标,健全共享协调和纠错机制,强化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和应用推广,围绕民生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案例并推广复用。推动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审批结果证照电子化,扎实推进国家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打造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重点支持概念验证和中试中心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动科研院校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做好“科创专员”“产业教授”选派工作,强化政策协同配合,畅通企业和高校院所人才交流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四、构建诚信守诺的信用环境(十九)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失信惩戒系统推送给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在“吉事办”平台上线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处罚和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双书同达”制度,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修复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二十一)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广泛应用。深化“信用代证”改革,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扩大报告适用对象范围,丰富报告查询服务内容,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五、构建活力迸发的开放环境(二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协商机制,促进外资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十三)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落实进口原油、水泥、服装、人造板检验采信制度,实施归类预裁定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进口通关效率。(责任单位:长春海关)(二十四)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全链条拓展,提供更多范围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二十五)提升互市贸易质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扩大互市贸易规模与质量,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六、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二十六)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围绕汽车制造、生物制药、冰雪旅游等重点产业,中省直有关部门主动下沉服务,精准赋能,支持各地立足产业特色,定制涵盖专业服务、要素保障、监管服务等内容的专项产业营商环境政策。各地区强化优化营商环境和产业投资促进的协同联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策”,深耕产业链延伸和上下游协同配套,以一流产业营商环境吸引企业落地集聚。(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七)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健全人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种植、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等环节监管,建设吉林人参“一参一码”追溯平台,实现人参产业全方位、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强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建立“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联盟,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检察院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八)全面打响吉粮品牌。依托跨省对口协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吉林粮食产销对接。深耕电商渠道,打造吉林大米“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营销矩阵。推进吉林大米、鲜食玉米产品分级分类,实现质量追溯全覆盖,提升吉粮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七、构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二十九)推动《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单化管理。聚焦新修订条例的核心条款,拆解细化具体落实举措,编制形成任务清单,分年度明确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调度督导机制,定期跟踪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精特新”产业集中区建立知识产权联勤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咨询求助、举报投诉、联调联动、快速处置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老字号”、高新科创企业和侵害本地特色产业美誉度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进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盘活,推动高校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传统模式,积极尝试“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建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数智化应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三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常态长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加大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专栏2026-02-27 -
发改价格〔2025〕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就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其中,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二、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的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还应同时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也可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不同类型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管理方式参照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提高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切实满足群众需求。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场地租金、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财政投入的)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得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各地在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时,原则上应区分不同班型(指大班、中班、小班,下同)科学分摊核算成本。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的原则收取。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四、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幼儿园经营情况、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情况、下年度调整计划等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五、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要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由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六、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区分不同班型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要指导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七、健全配套措施各地要统筹制定好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出台的认定标准组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2025年12月15日政策解读:三部门发文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让适龄儿童“上得起”“上好园”(政策解读)
专栏2026-02-11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强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5〕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全面强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全面强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强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4〕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思路2018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绩效管理机制不健全、绩效评价方法不科学、绩效目标编制质量不高、绩效结果应用不充分等诸多问题,导致出现资源配置不优、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经纪律松弛等现象。针对目前绩效管理面临的问题,要按照“战略牵引、分类推进、突出重点、深化应用”的改革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系统观念,健全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机制,深化配套改革举措,以“一盘棋”思维统筹规划。 聚焦绩效管理改革,建立分类评价体系,拓宽绩效评价领域,优化管理方式方法,强化绩效刚性约束,由“单纯支出管理”向“财政资源配置管理”拓展,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发挥绩效管理在优化决策、提升效能中的关键支撑作用。二、总体目标按照“一年见成效、两年上台阶、三年成体系”的总体规划,坚持点面结合,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改革。2026年选取部分省级部门和市县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收入绩效评价、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改革试点,2027年在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评价、分类评价体系建设、成本绩效管理、评审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力争2028年构建起“管理机制健全完善、评估评价体系完整、方式方法科学有效、结果应用刚性约束、政策资金提质增效”的绩效管理“吉林模式”。 三、改革任务(一)聚焦重点对象,健全财政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省市一体,聚焦管理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系统提升省级部门以及全省财政系统的绩效管理意识。1.健全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评价机制。动态优化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地方自主财力、财政运行质量、国有资本经营情况等正向指标,以及财政基础管理、财政风险控制、违反财经纪律等减分指标,细化指标评分规则,多维度对市县财政运行状况精准画像,建立评价结果整改、通报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助推引领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2.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评价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评价(画像)机制,构建预算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设定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正向指标及违反财会监督清单事项等减分指标,利用财政业务系统数据、日常工作积累,参考审计、巡视巡察等外部信息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经费安排挂钩,增强部门责任意识,推动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透明化。3.建立财政系统内部管理评价机制。推进财政系统内设机构绩效管理职能改革,重塑业务统筹、日常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项目有评估、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应用”全过程一体化的绩效管理工作格局。搭建考核评价体系,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处室工作业绩、干部评优评先及选拔任用挂钩,推动财政内部绩效管理从“重投入”向“重产出、重效益”转变,提升财政绩效管理公信力。(二)突出重点领域,建立分类绩效评价体系。聚焦发展类和公共服务类财政资金重点领域,精准开展分类评价,明确评价目的、核心指标及具体评价方法,提升绩效评价准确性、有效性,全面真实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4.突出专项资金支持高质量发展情况评价。聚焦新整合设立的科技、文旅、工业、商贸服务、普惠金融等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搭建投入产出比、政策撬动效应、产业规模变化、技术成果产出、市场竞争力、产业链带动效益等核心指标体系,采用投入产出分析法,重点评价对经济增长、产业竞争力推动作用以及战略目标达成等情况。2—3年实现专项资金财政评价全覆盖,评价结果等次与预算安排挂钩。5.突出重大项目资金过程管理及效益评价。聚焦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超长期国债等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一般债券、中央专项用于“千村示范、百村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等乡村振兴战略项目资金,搭建预算执行到位率、建设质量合格率、项目验收及时性、投资回报率、运维管护机制健全性等覆盖决策、实施、效果各环节的核心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比较、投入产出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方法,重点评价项目决策合理性、收益平衡能力、债务风险防控和运营可持续性等情况,评价结果为提升管理、优化运营、后续决策提供参考。6.突出政务运行类资金质量效能情况评价。聚焦物业管理、信息化运维、规划编制、节庆展会论坛等项目,搭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率、人均占有率、业务支撑度、需求反应及时率、运行保障质量等核心指标体系,结合对人均、物均单位运行成本开展历史比较、同类比较、对标比较,重点评价部门政务运行效能、工作完成效果及公共服务质量。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建立分类分档分项的政务运行服务标准、成本定额标准和财政支出标准,推动建设节约型机关。7.突出城市运维类资金成本效益情况评价。聚焦市政道路桥梁、管网系统、绿化设施等公用基础设施维修养护,以及环境卫生服务、公共交通运营、公共空间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资金,搭建公共服务保障达标率、运维成本控制情况、运行设施状态、公众满意度等核心指标体系,综合运用适合各领域特点的成本绩效分析方法,重点评价城市运维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社会效益。利用评价结果,合理归集各项分项成本,结合城市规模、经济水平、物价水平及行业规范,分领域制定城市运维支出标准,切实降低城市运维成本。8.突出民生类资金政策目标实现情况评价。聚焦教育、文化、卫生、养老以及直接涉及个人利益各类补贴等民生领域资金,搭建民生状况改善情况、补助对象准确率、资金发放及时率、政策知晓率、政策满意度等核心指标体系,充分运用核实核查、访查调查等方法,重点评价民生资金投入精准性和执行效果。建立“评价—反馈—优化”的闭环机制,确保民生资金精准高效惠及目标群体,持续提升民生政策实施效果。9.突出应急稳定类资金基本保障情况评价。聚焦灾害救助、生态环保、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领域资金,搭建预算执行到位率、资金发放及时性、资金使用规范性、突发事件响应速度、防控机制健全性等核心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反向评价方法,重点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情况。在评价中发现资金挤占挪用、侵害个人利益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三)拓宽评价范围,促进绩效管理提质增效。系统抓好政府投资基金、资产资源、政府收入绩效管理工作,实现绩效管理从项目向政策、从支出向收入、从资金向资产资源的全链条多领域拓展,努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水平。10.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行效果评价。聚焦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目标,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推动基金服务吉林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赋能产业进位发展。绩效评价针对基金在政策目标落实上的一致性和投资方向上的差异性,构建差异化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基础分+政策加分”评分机制,重点评价基金政策目标落实效果、经济效益产出水平和管理机构履职能力,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基金管理政策、实施奖惩措施、保留或撤换基金管理机构的重要依据。11.创新资产资源盘活利用及配置效益评价。聚焦提升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质效,在全面摸清资产资源底数基础上,开展资产资源收益考核评价,对标全国平均水平,分领域搭建行政事业性资产、企业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的指标体系,强化投入产出理念,重点评价资产使用效率、资产资源收益率等情况,推动低效配置、错位配置变高效配置、精准配置,加快闲置资产资源盘活利用,充分挖掘释放资产资源应有价值。12.开展政府收入征管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制定政府收入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对地方主体税种、大额非税、土地出让等重点收入开展绩效评价,搭建收入政策制定、收入目标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收入征管效率、经济社会效益等涵盖决策、征管、收入、效益各维度的核心指标体系,重点评价政策制度建设、收入征管效率、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评价结果为有效组织收入、完善征管政策、提高收入质量提供遵循。(四)优化方式方法,补齐绩效管理短板弱项。大力推行成本绩效管理,分类分层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精准科学配置财政资源。通过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创新绩效监控方式、融合开展“三评+”以及财会监督等,同步深化推动改革,提升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13.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制定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以实现公共服务要求为目标,以核算成本定额标准为手段,加快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成本分析和标准体系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顶层设计,制定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分行业、分领域“通用标准+专用标准”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将所有标准嵌入一体化系统,省级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所有部门支出均有标准、没有标准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的目标。14.健全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指导部门规范设定绩效目标,为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科学评价奠定基础。加强绩效目标实质性审核,严格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前提,建立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两上两下”审核机制,强化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统计数据相衔接的核心指标设置,源头管控绩效目标质量。15.强化绩效监控管理手段。依托吉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健全完善绩效监控制度机制,动态反映绩效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确保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采取纠偏、止损等措施。创新开展多轮监控、财政重点监控,跟踪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闲置浪费。16.推动“三评+”融合联动。探索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和预算评审联动,对省级新增和增支超3000万元以上的部门项目支出需求,由省财政厅预算(资金)管理委员会开展联合会审,将会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快推进全行业多领域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构建,形成通过评审评价动态调整完善标准,标准为评审评价提供依据,相互支撑的良性循环,确保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17.形成监督评价工作合力。绩效评价与财会监督融合联动,落实“双牵头”“双调度”工作机制,共同制定监督评价计划,共享问题线索,整合汇总形成监督评价整改工作台账,共同督导问题整改,有效发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预算管理行为、增强财政绩效管理意识的警示震慑作用。18.创新省市县联动评价方式。探索建立省市县绩效评价工作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实施“同一套”评价指标及标准体系,形成“省级牵头、以强带弱、多方互动”的绩效管理工作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各类转移支付及债券资金为载体,自上而下带动市县财政提升绩效管理能力。(五)分类应用结果,加强绩效管理刚性约束。构建绩效结果分类应用机制,使绩效结果融入预算管理、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全过程,有效发挥绩效管理硬化约束、管控行为的作用。19.发挥预算评审严防跑冒滴漏作用。研究制定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理顺部门职责权限,坚持“先评审后入库”,所有项目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对财会监督、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重点审核论证。从设计决策、财政评审、预算约束、闭环管理、制度机制等全过程各环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严格管控,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坚决遏制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问题。20.发挥各类评估结果决策参考作用。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新增和增支3000万元以上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充分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及筹资合规性和可行性,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情况作为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探索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市县申报中央支持项目涉及筹措配套资金的,结合市县“三保+”财力保障能力,论证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并出具审核意见。完善“过紧日子”动态评估机制,聚焦编外财政供养人员、“三公”经费、一般性支出经费和通用办公设备人均占有率等内容构建指标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奖优罚劣,形成激励导向。21.发挥绩效评价结果激励惩罚作用。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参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评价,评价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全面强化财政评价结果应用,与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有效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中”“低”等次的,压减下一年度预算;结果为“差”的,取消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并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省财政厅将年度财政评价反映出的政策实施效果、管理问题和相关改进建议等情况报省政府,为省政府调整完善政策、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决策参考。22.发挥绩效管理行为约束作用。将市县财政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制度,应评未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采购,不得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出资和股权投资紧密挂钩,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投资监督、实现政策目标。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应严格按要求随预决算信息同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保障措施以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根本保障,以优化高效的机构职能配置为工作基础,以高素质的人员队伍为主要支撑,以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有效手段,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多方联动的绩效管理保障机制。(一)重构绩效管理工作体系。构建部门间分工协作机制,夯实预算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财政部门制度建设、专项评估评价评审职责,形成财政牵引、部门联动、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工作格局。省财政厅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指导,共同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推动全省绩效管理步调一致、标准统一、上下贯通,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二)强化信息化建设数据赋能。借助吉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打造绩效闭环管理功能链条,推进绩效板块与预算编制、执行功能的数据对接、业务对接,实现预算与绩效数据互通共享。逐步将已有政务数据和外部互联网数据、社会统计数据和企业信息数据等纳入绩效数据采集范围,通过数据建模、数据分析、监控预警、应用场景模拟等方式,构建为指标审核、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服务的标准化数据支撑体系。(三)建强绩效管理工作力量。加强对省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的培训力度,根据需求制定差异化、分层次的培训计划。以“五懂”为目标,引导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工作人员懂部门业务、懂预算、懂绩效、懂财务、懂资产,提升全行业绩效素养。推进预算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管理三方机构及专家库资源共享共用,探索与高校搭建智库平台,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绩效管理,减少购买服务,有效控制委托业务费。 相关解读:图解《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强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专栏2026-01-28 -
吉政发〔2025〕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服务功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夯实为农服务基础,现就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现代化大农业为主攻方向,统筹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和品牌农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牢记为农服务宗旨,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机制创新,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8年,通过有组织强化体系建设,实现全省基层社乡镇服务全覆盖,涉农县社有企业经营服务全覆盖,带动主营业务下沉,社有资产有效利用,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到203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销售总额突破500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实现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 二、持续提升基层社服务能力 落实供销合作总社“千县千社质量提升行动”,分类改造、恢复、提升基层社,采取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办成规范的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省、市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引导资源要素投入基层社。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推动资源要素下沉,支持、带动基层社业务开展,推行“县基一体化”,县级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资产、财务、业务、人员等实行统一管理,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积极推动“村社共建”,探索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共建为农服务站点、延伸服务触角模式,带动适度规模经营。各级政府可划拨闲置国有资产交由供销合作社用于基层社恢复重建。鼓励村“两委”负责人、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乡村振兴专干、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各类人才到基层社兼职任职。到203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分类培育提升300个基层社,每个基层社至少具备3项以上服务功能,涉农县每个县至少有1个国家级示范基层社。 三、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 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构建较为完善的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推进社企分开,探索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组建集团公司,依法将持有的出资企业的权益整体划转至集团公司,做实主责主业,提升竞争力。以省供销集团公司为龙头,带动全省供销系统社有企业战略性布局,专业化整合,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层级、跨区域股权合作,建设上下贯通的经营服务网络。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为农服务和基层社服务提升。进一步规范开放办社,建立完善紧密型业务协同和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社有企业内控体系。规范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使用“供销社”“供销”等字样注册或变更登记。到2027年,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开展3项以上主营业务,省供销集团公司实现扭亏为盈,销售总额突破20亿元。到2030年,省供销集团公司销售总额力争突破100亿元。 四、持续强化社有资产监督管理 供销合作社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完善出资人监管机制,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面开展全省供销系统社有资产清查,规范社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投资管理、资本预算管理、企业产权管理、资产监督管理、内控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优化社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前置研究和审核把关作用。对确权登记、补办证困难的供销合作社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符合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解决金融债务、企业注销等历史遗留问题。推动社有资产购置、租赁、转让、处置等业务纳入吉林省农村产权交易监管平台交易,探索推进社有资产证券化。 五、持续完善联合社治理机制 省级和市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本区域内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加强对县级及以下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导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承上启下、联结城乡的关键作用。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强化“三会”制度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创新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质量评价机制。适时推动修订《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保护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建设和人才发展,拓宽社有企业选人用人渠道,引进和培养一批善管理懂经营的企业家。探索社有企业推行市场化选聘制度,实现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全覆盖。推动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政策研究、标准制定、规范行为、数智赋能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实现协会与联合社、基层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六、着力打造农资供应主渠道 供销合作社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摆在首位,加快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流通、服务供应链贯通提升。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健全农资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布局重要农资区域物流中心、县域集采直供中心,改造提升基层服务网点,降低农资物流成本。健全农资保供稳价机制,完善化肥农药商业储备制度,建立农药应急保供制度,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化肥农药储备制度,满足极端情况下农民用肥用药需求。培育壮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服务主体,完善农资供应联盟机制,推行集采直供、带量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模式,推动农资销售渠道、业务、服务下沉,提升供销合作社农资自营能力。拓宽农资服务领域,推动农资销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探索一站式、全程式服务模式。推广供销合作社“绿色农资”升级行动,加快布局有机肥生产、推广、施用体系,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效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数字农资,提升农资网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到203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建改造县域配送中心35个,恢复新建县级农资企业31个,实现全省供销农资服务全覆盖,全系统化肥供应量占全社会70%以上,其中自营量力争占50%以上。 七、着力打造“吉字号”农产品销售大平台 供销合作社要着眼全国统一大市场,紧扣乡村特色富民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优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打造货真价实、优质优价的渠道品牌。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合理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散地、物流仓储、零售终端。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投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展销推介、供销集市、展示推广体验中心等营销渠道作用,积极融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强重点区域交流合作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双向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平台,探索信托计划、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打造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质量追溯、产品认证体系,培育“吉供优选”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完备的质量品控体系,形成品牌合力,打造“吉字号”农产品品牌新名片。到203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8%以上,突破240亿元,打造“1+N”供销品牌体系,重点推出吉林大米、鲜食玉米、长白山人参等不少于5大类产品,培育授权产品10个以上、吸纳双品牌联营企业不少于50户,涉农县供销合作社农产品销售企业实现全覆盖。 八、着力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主力军 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办社宗旨,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构建具有供销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平台,统筹吸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全产业链集成式服务功能,布局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五级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作为承接相关项目和补贴政策主体,按实际服务项目和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推行“龙头企业+区域服务中心+乡村服务站”和“供销合作社+村集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模式,建设一批区域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探索“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服务链条延伸至产业链金融等配套环节,提升“托管+金融”服务质效。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依法依规承担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等涉农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技推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应用、涉农人才培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质量。到203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大数据平台实现稳定运营,服务规模达到800万亩次以上,年均增长率超过12%,涉农县都有全资控股企业或基层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九、着力打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生力军 供销合作社要聚焦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落实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要求,统筹废弃物前端回收、后端加工利用,助力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县域绿色分拣中心、乡镇(街道)中转站及基层回收网点,推广定点回收、智能回收、“以车代库”等便民回收服务,打造“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乡村服务网络。培育壮大区域专业型企业,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农机拆解、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等业务,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扩大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非涉密载体销毁等业务,开展“公物仓”委托运营服务。推动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城乡环卫服务。加快推进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加强高水平回收利用项目实施,打造带动周边市县、辐射东北地区的循环产业集群。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再生资源平台公司,统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构建上下贯通的经营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骨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1家,打造200个标准化规范化回收站点,实现全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服务全覆盖。 十、着力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参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县域流通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消费提质扩容,通过兼并重组、资产联结等方式,培育产销一体化农产品流通企业。发挥骨干企业支撑带动作用,建设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和村级服务社,打通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持续提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运营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利用县域公共型产地冷链仓储物流设施,提供农产品采后预冷、仓储保鲜、冷链配送等综合服务,提高产地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统筹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构建多元化零售业态,打造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生产生活物资应急储备中心,承担政府应急储备保供任务。加强与各级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邮政等部门合作,大力发展物流协同配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到2030年,全省供销系统日用消费品销售额年均增长8%,建成10个县域产地冷链物流中心,新建改造县域集采集配中心40个,实现全省供销系统县乡村三级流通服务网络全覆盖。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关键性和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推进供销合作总社与省政府战略合作协议落地落实,支持省供销合作社和市县政府、涉农部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在服务“三农”工作中加快深化综合改革,认真总结提炼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发展模式,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相关政策:《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专栏2026-01-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5号《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经2025年12月5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5年12月17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避免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第二章 监督范围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三)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七)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按程序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等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开展专项监督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监督的责任部门、监督重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六)其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政策解读、答复有关问题、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总结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经验,提出关于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纠正。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纠正情况。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 国家统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实时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故意扰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部门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由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专栏202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