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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会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信用诚信建设攻坚走深走实,8月10日下午,河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信用诚信建设攻坚工作座谈会在郑州召开。省工商联主席程国平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20余家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商联、航空港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商会及民营企业代表参会。会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河南金融监管局围绕攻坚工作任务交流阶段性成效与下半年工作举措,安图生物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分享企业信用诚信建设实践经验。会议总结了民营经济信用诚信建设攻坚工作阶段性成效,明确了下半年攻坚工作发力方向。会议指出,今年以来,信用诚信攻坚工作始终坚持常态开展、长效推进,在各省直有关单位的合力推动下,各项工作呈现场景拓展、提质增效的积极发展态势。企业“守信光荣”的认同感持续增强。全媒体宣传矩阵持续建强,围绕助企纾困政策、民企守信典型、豫商实干案例推出系列专题报道,将信用合规纳入民营企业家常态化培训课程,守信经营理念日益成为民营企业普遍践行的发展共识。企业“凭信办事”的便利感更加充足。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格局持续完善,信用数据归集总量突破150亿条,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拓展至47个领域。企业“轻装上阵”的获得感愈发扎实。开展9省24市信用修复跨省联动,创新“异地帮办、企业免跑”服务模式;为64.32万户经营主体实施信用修复87.36万次。企业“守信受益”的幸福感愈加浓厚。政法部门协同发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守护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惠企资金兑现效率显著提升,截至6月末,民企贷款余额2.67万亿元,信用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6.69%,当年新发企业贷款中57.49%流向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程国平指出,下半年要聚焦提升诚信引导系统性行业性、增强跨部门数据共享融合、提高监管审慎性与修复时效性三个方面,开展信用诚信建设攻坚。在“干”字下功夫,按照既定的“七个一”工作目标,压实跨部门协同与诉求反馈机制;在“联”字下功夫,工商联系统要精准传递民企诉求、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注重挖掘宣传本地民营企业先进典型,在全省助力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珍视信用的浓厚氛围;在“律”字下功夫,商会要完善自律公约与信用档案,定期排查行业共性信用风险,帮助会员开展信用修复,以商会自律凝聚行业共识,涵养可持续、高质量的行业信用生态。会后,与会人员在安图生物进行了实地观摩交流。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8-14 -
当全球经贸格局深度调整、对外投资立法全面升级、当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攀升、当企业出海合规风险不断放大——中国企业正站在信用风险管理与合规风控的关键转折点。2026年7月24日,由中诚信征信、中诚信国际、申浩律师事务所联合呈现的——“信用赋能·合规护航——新形势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合规防控闭门研讨会”在上海圆满落幕,现场高朋满座、思想激荡。四位深耕信用、法律、评级、合规一线的实战派专家,从宏观趋势、法律实务、监管新政、信用评级四个维度,带来了一场兼具政策高度、实操深度与战略视野的闭门盛宴。信用赋能与合规护航的时代命题活动伊始,中诚信征信总裁项莹发表致辞。她提到,在当前全球增长放缓分化、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攀升、对外投资监管全面升级的复杂格局下,信用管理与合规风控已成为企业穿越周期的“两条生命线”。主办方希望以本次闭门会为平台,汇聚法律、信用、评级、合规一线的专家力量,从应收账款治理、信用风险管理、出海新规解读、信用评级视野四个维度,与业界展开坦诚而深入的交锋,助力企业在不确定性中行稳致远。四大主题·直击企业当下最迫切的合规痛点本次闭门会以"信用赋能·合规护航"为内核,紧扣企业当下最关心的四条主线——应收账款法律治理、新形势信用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新规解读、信用评级本土与全球视野——系统构建企业风险防控的认知与方法体系。应收账款全生命周期管理:从被动救火到主动防御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所执行主任史淑梅以“企业应收账款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为题,系统阐述了应收账款管理的法理逻辑与战略路径。从"末端催收"到"前端治理",史律师带来了应收账款管理认知维度的根本性转变——以"合同管理为核心、证据固化为纽带、债权实现为目标"的全链条治理模式,并系统拆解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救济三个阶段的实操要点:•事前预防:资信准入、关联公司穿透审查、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担保体系精密构筑;•事中监控:账龄分析与诉讼时效管理、电子证据效力强化、对账单管理法律精义;•事后救济:48小时诉前保全策略、保全资产优先级排序、穿透式执行与责任追究。违约金条款如何设计才不会被司法调整?所有权保留条款不登记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微信记录如何通过公证保全变成"铁证"?验资机构出具不实证明的责任边界在哪?——这些真问题,史律师都在闭门会上逐一拆解。供应链信用风险管理:从识别风险到经营风险中诚信征信资深风控专家邓成宇以“新形势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实践探索”为题,深入剖析了供应链场景下信用风险管理的升级路径。他分享新形势下,信用风险管理需直面三个根本转变:从"静态信用等级"到"动态风险变化",从"单体客户分析"到"供应链网络分析",从"风险提示"到"交易策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看见变化→看清影响→控制敞口→形成闭环"的供应链信用风险管理核心框架,并通过国内与海外实战案例,揭晓如何用关联图谱穿透交易对手隐蔽网络、用白盒模型量化企业风险、用1200条预警规则拦截潜在重大损失——其中一则"合作3年的优质供应商突发预警,国企按下暂停键,成功规避800万元不良资产"的实战案例,原景重现了风险管理如何真正为业务保驾护航。重磅新规落地:对外投资步入法治化新阶段随着《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对外投资正式告别"单一备案"时代,进入"全链条联动监管"新阶段。申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朱申岭分享,监管对象从"企业"延伸至"投资者"(含居民个人),合规维度升级为"ODI备案+出口管制审查+数据合规评估"联动,管制范围从"产品和技术"扩展至"货物、技术、服务及数据"。现场围绕五大核心变化、五大企业出海应对措施、个人对外投资"从默许到明规"的转折展开分享,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派驻技术人员被认定为变相出口"等典型案例,帮助出海企业识别了海外建厂、研发中心、跨境技术合作、人员长期派遣等敏感场景的合规盲区。信用评级本土实践与全球视野: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价体系中诚信国际评级总监王娟以“中国企业信用评级的本土实践及全球视野”为题,系统介绍了信用评级的理论框架与实践发展。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明确构建"公共信用+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三位一体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在评级方法体系方面,系统解读了中诚信国际主体信用评级方法框架——“业务风险+财务风险+ESG因素+外部支持+流动性评估+特殊调整”的完整逻辑,并首次披露了专门针对科创企业的评级方法,以及本土序列与全球序列的差异与衔接。结语与时代同频,与企业同行7月24日的这场闭门会,以一场高密度的知识盛宴,把企业当下最迫切的合规痛点、最前沿的监管动向、最实战的风险管理方法,送到了每一位到场的企业管理者和风险负责人手中。未来,中诚信征信、中诚信国际、申浩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化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系统的信用管理与合规防控服务,助力企业在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下实现稳健、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7-29 -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社会工作自律建设,深化“行业—部门”对话机制,7月9日在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中共锦江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下,由成都市社会工作协会联合天府社创中心开展的成都市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共治”交流会圆满举行,来自全国的社会工作领域专家、成都市优秀社工机构代表及跨界嘉宾齐聚一堂,围绕行业自律的体系化建设与数字化赋能展开深入探讨,共同书写成都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共治的新篇章。专家领航:三场主题分享,锚定自律方向中央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孙莹教授以“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自律与信用体系建设”为题,系统阐述了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的制度框架与实践路径。她指出,没有信念的组织往往会忽视伦理规范,专业自觉与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根基。信用体系是行业自律的基石,唯有建立可量化、可追溯、可评价的信用标准,才能真正推动行业从“他律”走向“自律”。孙莹教授进一步提出“多元交代”理念,即社会组织需要从政治交代、服务交代、财务交代、专业交代、行政交代五个维度全面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与监督。在信用制度政策体系方面,她重点介绍了民政部及广东、云南、湖南等省份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行探索和地方政策实践,为成都的行业自律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参考。她强调,机构应通过官方渠道主动公开信用信息,强化自身公信力与市场竞争优势。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徐家良围绕“行业平台的作用与未来发展趋势”展开分享,深入剖析了行业平台在资源整合、标准制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枢纽作用。他将行业平台定义为行业的“信任基础设施”,承载标准制定、信息枢纽、信用建设、资源链接、服务供给、政策倡导六大核心功能。随后徐教授结合广州八大功能模块的平台实践、深圳“政府授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立体化治理体系,总结了行业平台的落地经验。关于行业平台未来五大转变方向,徐教授介绍到:服务重心从政府为主转向社工机构为主、从信息孤岛走向数据互联、从合规导向升级为使命导向、从单一行业拓展至跨界融合、从单城服务演进为区域协同,并指出平台需以专业伦理为根基,走标准化、数字化、生态化发展路径。最后他强调,行业平台建设优先级高于单一机构建设,须具备强烈使命意识,且已从单一功能走向复合功能。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督导黎志芬以“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深圳做法”为题,分享了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的自律实践经验。她重点介绍了深圳至诚社工的“组织三条底线”——政治安全线、生命安全线、执业伦理线,这三条底线构成了机构运行的刚性约束。在行业治理层面,深圳形成了“六力”(宏观主导力、行业主管力、购买方市场力、协会推动力、社会参与力)行业约束格局,从多个维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在信用管理实操层面,黎志芬详细阐述了“个人填报—机构审核—行业查验—信用管理”的闭环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实现了从个体从业者到行业整体的全链条信用管控。深圳从政策配套、行业公约、机构自评等多个层面积累的实践经验,为成都提供了可借鉴的实操路径。跨界对话:四维视角共话自律共治圆桌交流环节以“体系筑基,数字赋能”为主题,由西南民族大学高级社会工作师严樨主持,四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嘉宾围绕行业自律的核心议题展开跨界对话:成都信用协会副秘书长许朗从信用体系建设视角指出,社会工作行业搭建系统化的自律信用评价标准,并借助线上平台实现信息常态化公开,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推进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付仲从法治与行业治理视角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公开透明,有助于厘清社会工作行业的行为边界,把控机构运维风险,共建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成都市爱有戏社区发展中心执行主任申权从公益资源联动视角提出,行业层面的自律评价标准与公开信息阵地,为资源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和项目合作风险的前置把控提供了实质性支撑。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致强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刘平从基层治理落地视角分享了切身感受,认为系统性推进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将有效提升基层治理中的多方联动效率,增强公众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可度。行业自律的建设从来不是“独角戏”,而是需要全市上下同频共振、协同推进的“大合唱”。本次交流会上还举行了成都市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共建——市、区(市)县两级联动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共同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共治”的信用治理体系完善,进一步推进市区两级协作的行业共治生态。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7-15 -
为持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省“信用+文旅”活动及首批应用场景落地见效,近日,郯城县发展改革局联合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信用+文旅”专题宣传培训会。会议主要包括政策讲解、政策展示、信用等级查询实操、激励措施落实、诚信承诺书签订等5个部分。同时围绕线下宣传、媒体推广、激励措施等方面答疑解惑。下一步,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当好“信用+文旅”政策宣传员,引导文旅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不断丰富“信用+文旅”应用场景,以信用软实力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6-30 -
6月8日,济宁市发展改革委、曲阜市人民政府、曲阜师范大学信用理论研究三方合作签约仪式在曲阜师范大学圆满举行。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聂达秋,曲阜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进,曲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刚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济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科室,曲阜师范大学国内合作处、孔子文化研究院、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心等有关学院和部门单位,以及曲阜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社会信用中心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活动。仪式由曲阜师范大学国内合作处处长孔宪福主持。刘刚在致辞中全面介绍了学校深厚的文化研究底蕴、雄厚的科研师资力量以及特色学科建设成果。他表示,此次签约,是校地协同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举措,学校将集聚最优科研力量,精准对接政企需求,深化常态化协同联动,严守合作规范,共同推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聂达秋在讲话中指出,三方合作是济宁市贯彻落实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补齐地方理论短板、以理论创新驱动实践突破的有益探索。他希望三方要锚定实践导向,让理论研究“接地气、解难题”;深化协同联动,让校地合作“聚合力、出实效”;突出济宁特色,让研究成果“立得住、叫得响”。王进对济宁市发展改革委、曲阜师范大学等单位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曲阜发展表示感谢。他表示,作为儒家文化发源地,曲阜兼具独一无二的文化禀赋和扎实丰富的实践基础,近年来在信用场景拓展、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和实体经济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积累了大量鲜活的一线案例和成熟的落地模式。曲阜市将主动靠前、全力配合,为三方合作与课题研究提供最真实的应用场景、最翔实的数据支撑和最鲜活的实践素材,推动理论研究与基层实践深度融合。在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三方现场签署信用理论研究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三方将聚焦诚信文化传承创新与信用经济体系构建,围绕课题攻关、成果转化、学术交流、人才培育等核心维度建立长期、深度、稳定的合作关系,搭建常态化、多元化的信用理论研究平台。最后,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副院长、课题组组长宋立林作表态发言。他表示,课题组将切实发挥学术引领作用,深耕诚信文化传承与信用经济建设,力争产出一批具有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高质量成果。此次签约是三方同心协作、共谋发展的全新起点。下一步,三方将持续深化交流合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文化赋能发展,聚力打造信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创新高地,以信用建设实效,持续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6-12 -
5月20日,2026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分论坛在广西南宁举行,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正式发布《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网联连续编写发布的第六份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报告》系统总结网络诚信建设的内涵演变、基本特征、治理理念,全面梳理2025年我国网络诚信建设的丰硕成果与突破进展。《报告》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政策理论、主体实践、重点专题、发展建议共4大篇章。附录部分包括2025年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2025年网络诚信建设工作案例。报告研究认为,2025年,国家从法规制度层面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中央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等制度文件,深入开展整治AI技术滥用、自媒体乱象等“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督促指导网站平台压实主体责任,推动网络诚信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呈现多元协同与责任明晰相统一、虚拟治理与现实赋能相统一、法治约束与文化浸润相统一、动态治理与前瞻防控相统一的鲜明特征。据了解,《报告》与往年相比,既有传承,也有创新,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守正创新,进一步丰富网络诚信建设的理论体系。立足我国互联网发展治理实践,《报告》研究提出,从基础诚信向协同诚信、全域诚信的发展过程中,网络诚信从技术约束、制度规范向全面治理、高质量发展演进,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良法善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驱动的治理理念。二是立足实践,全面呈现多元主体参与网络诚信建设的经验成效。《报告》总结展示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各类企业、广大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诚信文化传播、城市文明建设、科技向善赋能、行业自律规范等方面的有益探索与成熟经验,具体体现了各类主体加强网络诚信建设的生动实践。《报告》记录2025年中国网络诚信建设各领域的十件大事,标注年度工作的重要成果。三是紧扣热点,深入剖析重点领域风险挑战及对策建议。结合新技术发展动向、社会大众关心热点,《报告》以专题形式深度剖析网络谣言治理、人工智能+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数字文旅、网络公益等重点领域工作经验与共性难题,分析指出网络诚信建设面临新技术衍生失信问题、网上网下协同治理难度加大、信用评价标准体系不统一等风险挑战,提出规范新技术新应用管理、深化跨域联动合作、凝聚多方合力等对策建议。《报告》的发布,着力于打造网络诚信建设成果交流展示平台,力求为社会各界了解我国网络诚信建设发展状况提供参考借鉴。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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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在长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长沙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信用监管,引导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外维护保养单位和省内跨市州在我市设立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分支机构(含维保点)的省内维护保养单位。第三条【管理目标】 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破解电梯维护保养领域维保质量安全水平较低、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持证人员信息管理、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引导形成与服务质量、合理成本相匹配的市场价格体系,促进电梯维护保养领域良性竞争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评价原则】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以公平公正、统一管理、量化计分、分类监管为原则。第五条【评价费用】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质量安全承诺与人员信息管理第六条【质量安全承诺】 被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单位网站、媒体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传送至长沙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界面注册单位账号,网址:https://www.hn96366.com)。承诺书格式参照《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1)。第七条【人员管理】 被评价单位应当保证各类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各类技术人员和维保作业人员全部录入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且维保人员应与其负责维保的电梯对应准确绑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本单位上季度上述人员的社保缴交证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获证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要求录入人员信息。各类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登录系统进行变更。各类人员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取25%的企业,核查人员社保与系统录入一致性。第三章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第八条【评价周期】 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度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季度公布一次部分指标得分情况。第九条【评价内容】 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量化计分和行业发展。量化计分内容包括资源条件、主体责任、维保质量、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量化计分表》(附件2);行业发展内容包括电梯数量、人机比例、社会责任、工作创新、企业信用,详见《长沙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行业发展计分表》(附件3)。第十条【组织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管执法工作掌握的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依据评价内容记录有关情况,每季度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计分及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第十一条【信息来源】 评价内容信息来源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行业协会等提供的有关信息。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市市场监管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查整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平台等。第十二条【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采取量化计分、行业发展与特别条款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计分总分85分,行业发展总分15分。每月(每季度)评价的项目在计算周期得分时取平均值,其它项目进行周期累计计算。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D级,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为B级;55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第十三条【特别条款】 被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D级: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许可,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际开展规定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与报告造假;“以修代保”;在电梯维护保养周期范围内,因维护保养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4.一个评价周期内存在2台次及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a)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b)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5.在市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上传录入冒用、虚假资质和信息的。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通报申请单位,并作为最终结果。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监管第十五条【评价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上一周期全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抄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市级政府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同步推送至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外省、市(州)维护保养单位在我市设立的未独立取得许可资质的分支机构(维保点),评价结果抄送其公司本部及本部所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六条【分类监管】 对A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正向激励措施;酌情减少监督检查抽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安排不多于1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落实企业自律。在相关评优评先活动中,对符合条件的A级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支持推荐。对B级维护保养单位,针对性加强指导帮扶,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内正常开展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助力提升维保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维护保养单位自行整改。对C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由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其注册地(在长注册企业)或备案地(在长开展业务的外埠企业)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50%,指导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维保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D级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下个评价周期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电梯台数在B级维护保养单位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上浮100%,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扣分的评价项目,相关整改资料报市市场监管局;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建议发证机关不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通过相关渠道对其签约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预警提示。对被评价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对已公布的维保质量安全评价等级予以降级,适时公布降级结果和原因,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许可资质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4日。根据电梯有关法律、法规等变化情况,以及本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8-14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知局规〔2026〕2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29 -
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6年5月2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7-15 -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的通知曲建字〔2026〕1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为深入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压实参与各方诚信履约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主体,具体包括:(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二)投标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企业);(三)招标代理机构;(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二、核心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应秉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原则,严格践行承诺内容,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公众全方位监督,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诚信承诺填报与提交(一)承诺模板参与各方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统一承诺书模板,承诺内容不得低于模板要求,可结合项目实际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相抵触。承诺书模板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通过曲靖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曲靖市)对外公布。(二)签署与盖章1.单位主体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公章与实体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同步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个人诚信承诺书须由承诺人本人亲笔签署,严禁代签、冒签。(三)提交与归档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步提交诚信承诺书;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承诺书。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交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响应必备文件。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标工作前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评标报告附件,随评标资料一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4.所有诚信承诺书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存期限与招标投标档案同步。四、各主体诚信承诺事项(一)招标人诚信承诺事项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方和组织者,承担首要责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法依规招标:严格按法定范围、方式、程序组织招标,不化整为零、不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资金来源落实后方可招标。2.主体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对招标全过程、结果及廉政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不干预评标、不暗示评标倾向、不与投标人及代理机构串通。同步签署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对廉政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3.资料真实合法:对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4.公平竞争保障: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实行差别化或歧视性待遇;不强制要求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将特定区域业绩、本地分支机构作为资格门槛;不利用信用评价变相设置地方保护壁垒。5.招标文件规范:会同代理机构编制合法、公平、无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按法定时限发布并备案。6.开标评标规范:依法组织开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不干预评标过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投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7.合同履约与备案: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签订“阴阳合同”;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不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二)投标人诚信承诺事项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方和竞争主体,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竞标活动。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质资格合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法定资质、资格、能力,资质证书真实有效;不借用、挂靠、转让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2.投标行为规范: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投标;不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报价;不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资料真实有效:投标文件(含资质、业绩、人员、财务、信誉等)真实、准确、完整,无伪造、变造、隐瞒。4.公平竞争承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秩序。5.履约诚信保证: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履约,不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按要求到岗履职,不擅自更换;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6.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违法调查;失信后主动整改、申请信用修复。(三)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承诺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专业服务、联通招投标活动各方的重要主体。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质能力合规:依法设立,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基本信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依法依规代理: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超越权限、不擅自变更代理内容。3.项目责任落实: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代理项目质量、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关键环节全程留痕,资料完整可追溯。4.廉洁保密承诺:不泄露招投标保密信息(标底、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等);不参与、策划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范:协助招标人编制无倾向性、无歧视性的招标文件;不设置指向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变相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6.交易秩序维护:规范组织开标、评标,严格遵守程序;按规定发布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完整。7.费用收取规范: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违规加价或变相乱收费。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按规定保存、移交招投标资料。(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诚信承诺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行使评审权力的重要主体,其评审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法独立评标: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方法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主动回避: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不隐瞒、不参与评标。3.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到场,不迟到、早退、缺席;评标期间不擅自离场、不使用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保持良好状态,认真履职。4.廉洁保密承诺:不收受可能影响招标项目的任何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评标过程、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保密信息。5.公正评审:对投标文件全面评审,不徇私、不偏袒、不排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6.配合监督:自愿接受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严重失信、违法的,主动接受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五、廉政建设专项承诺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提交招标人诚信承诺书的同时,还须单独签署《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建设单位)》。该承诺书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必备附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廉政承诺承担第一责任,承诺内容涵盖招标决策、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款项支付等全过程的廉洁自律要求。六、监督管理(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常态化开展诚信承诺履行情况抽查核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项目总数的20%。(二)监管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实施简化证明材料、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依法提高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未按规定签署并提交诚信承诺书的,不得参与对应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提交承诺书(含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未提交承诺书的,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投标人未提交的,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未签署的,不得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四)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违反廉政承诺的,同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七、实施要求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须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请各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此类工程招标投标诚信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的诚信承诺行为。后续如与国家及云南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其规定。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26年5月21日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6-30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6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第三章 评 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第四章 公 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第五章 结果应用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板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以推荐。(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6-12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5月6日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是指每季度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北区(金平区、龙湖区)需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其他区(县)城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推送,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守信激励依据。第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采集、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良好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评为一般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不及格等级。每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发布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七条 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优秀等级:在评先、通报表扬、承接市政设施工程等各类活动时,优先推荐;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可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4个月;对企业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连续两个周期被评为优秀的企业,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方媒体渠道给予推广、宣传。良好等级: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9个月。一般等级:对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视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及格等级:每周对相关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准运)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其投入运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时列入必检的整治对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个月。若企业连续2次被评定为“不及格等级”,评定结果向我市各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通报,并将与该“不及格等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在建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均为80分。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及格等级。(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四)在城管部门开展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五)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企业所属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辆运行轨迹没有按要求接入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且保持正常使用的。(七)不执行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八)企业未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查验;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查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十条 本季度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为止。(一)出现司机逃逸等拒绝接受或阻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的;(二)乱倒、漏撒建筑垃圾,被城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五)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经营等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培训、学习的;(七)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八)未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并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九)因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被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十)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十一)未按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十二)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车身无清洗带泥上路,被监管部门查实的。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三)企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含空白),根据企业记录台账的详细程度进行适当加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四)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五)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六)企业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所有加分均在相关的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下个评价周期不再重复采用。第十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本办法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作出决定后将评定结果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企业名义申诉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应提供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评定结果相应修改;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评定结果。核查期间,异议信息暂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有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未履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告知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承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情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城管〔2023〕13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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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举行2026年上半年海南省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今年上半年海南信贷总量保持合理平稳增长,金融“五篇大文章”支持力度持续增强,截至6月末,全省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4927亿元,比年初增加870亿元,同比增长6.1%。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力推进。6月末,全省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同比增长26.3%,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上升5.3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884亿元。科技金融方面,联合科技厅等多部门召开科技金融工作交流推进会,合力解决科技项目融资困难,强化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向清洁能源岛建设、绿色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生态标志性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养老金融方面,指导银行机构建设养老金融特色网点,提供适老化服务,加大对博鳌乐城先行区发展医疗、康养等银发经济的信贷支持;普惠金融方面,常态化开展“休渔期三进三访”等专项行动,着力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数字经济产业方面,加强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支持游戏出海、跨境电商等领域核心产业企业。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8-14 -
金融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7月14日发布关于警惕借“保险客户旅游”名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期,社会上出现通过虚假宣传“保单客户专享旅游补贴”“保险公司免费旅游”“保险理财客户专享”等,诱导消费者参加不正规旅游团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金融监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提示,此类现象存在主体资质虚假、低价噱头诱导、签约流程违规、行程暗藏陷阱等套路及风险。建议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参团,对于宣称“保险客户专享”“保单回馈出游”“保险客户专属福利”的旅游活动,通过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官方客服热线、官方App或官方公告渠道核实活动真实性。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30 -
日前,据京山市应急管理局消息,该局近日前往京山市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信用+安全生产”专题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坚守安全发展与诚信经营底线。此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依托企业工作微信群,常态化推送信用普法知识、安全事前提醒及信用修复流程,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常态化。线下通过专题宣讲、现场答疑、座谈交流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详解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政策要点。同时,工作人员积极宣讲守信激励与柔性执法政策,对首次轻微违法、主动自查整改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守护良好信用。京山市将持续把诚信宣传、上门指导、柔性执法融入等工作日常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氛围,以精准信用监管护航全市工贸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7-15 -
近期,张家界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带有欺骗性商标专项检查,对利用注册商标欺骗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重拳出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次专项检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1144件带有欺骗性商标为重点,聚焦易误导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使用行为。此次检查重点排查两个方面的问题:1.已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是否仍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线上及店铺中继续使用;2.商标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语搭配使用时,是否存在虚构产地、夸大品质、虚假工艺表述等欺骗性误导行为。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商品标识、查阅商标注册文件、比对宣传内容实际情况,已排查辖区内大型商超、粮油专卖店、副食门店等经营场所170家,发现并整改问题产品1703件,对涉及销售欺骗性商标产品的市场主体依法要求其现场下架。下一步该市将建立常态化商标使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对欺骗性商标的排查整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对拒不整改的商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通过普法宣讲等方式,开展商标合规使用宣传引导,提升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辨别能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6-30 -
今年以来,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紧盯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行业突出问题,创新构建六项工作机制,以制度创新破解监管堵点难点,推动旅游市场治理由治标治乱向治本固效加快转变。截至目前,受理旅游投诉同比下降6.5%。实行省级统筹、市州落实的月调度机制,综合运用视频会议、督导调研、定向问询等形式,通报进度、梳理堵点、研判问题、部署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明确”要求,有效解决层级监管脱节、整治推进不均等问题。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等5个整治文件,一体推进执法检查、线索排查、信息互通、案件移交,变分散管控为统筹施治,变“单兵作战”为聚力共治。截至目前,省级开展联合执法检查6次,检查经营单位1422家次,办结案件24起。全面推行旅游投诉分类分级高效处置,实现“分级流转、限时办结、闭环销号”。在旅游高峰期设立12345政务服务热线文旅专席,重点文旅企业布设投诉专岗。截至目前,受理旅游投诉923件、办结793件。对旅行社实行红、黄、绿“三色”赋码分级信用监管,倒逼文旅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截至目前,已分2批次对19家企业标注红码,50家企业标注黄码。全面推行“有事找社长”直达式游客服务和维权机制,压实旅行社经营主体首接责任和源头化解责任,公开500家旅行社负责人电话,实现游客诉求一键直达、责任主体精准溯源、矛盾纠纷快速处置。组建8个分片包干督导组,紧盯旅游高峰期关键时段,下沉青海湖等重点景区及坎布拉等“清清黄河”旅游带沿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和市场秩序“体检式”督导。截至目前,省级专项督导12次,发现并整改问题54项。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6-12 -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发布《2026年杭州市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人才服务、企业服务、要素供给、权益保护、政务服务等关键领域,推出20条重要举措,助力全市加快形成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集聚、人才与企业协同发展的最优生态。“今年的工作方案呈现‘三个更加聚焦’特点:更加聚焦服务一流创新生态建设,更加聚焦各类主体协同融通发展,更加聚焦解决企业反映的新问题。”杭州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人才服务方面,杭州将建立公安、商务、边检等多跨协同服务保障机制,提升来杭从事商务、科研等活动的外籍人员通关效率;建立高等院校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会商机制;优化人才“三定三评”机制,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企业认定、政府认账”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今年,杭州政府产业基金、新增工业用地、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杭州还将探索杭州超重力场、杭州极弱磁场市场化运营和开放共享机制。面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方案》在要素供给与权益保护方面也提出了更具前瞻性的举措。在要素供给上,杭州将大力推动场景资源开放与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明确,杭州将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主动开放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吸引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参与,同时支持高校与龙头企业设立“先用后转”成果池,允许企业采取前期零门槛、后期分期支付等“先用后转”模式进行转化,切实降低创新成本。在权益保护与新领域监管上,杭州展现出了更大的包容度。针对新兴领域的企业,《方案》提出创新实施“沙盒监管”和“执法观察期”机制,优先采取教育提醒、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同时,杭州将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类情形清单;实行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指导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书同达”。政务服务方面,杭州将开展信用修复跨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一处修复、处处同步”;拓展“电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优化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推动“企呼我应”平台涉企问题办结率、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自2018年至2025年,杭州已经连续8年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清单,累计推出955项改革举措。历经从1.0版到8.0版的改革深耕,杭州始终秉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服务理念,为企业发展厚植沃土。如今,杭州经营主体数量突破200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均突破100万户,“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榜企业数更是连续23年全国第一。这些丰硕成果,生动印证了杭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久久为功与卓越成效。“接下来,我们将会同相关单位推动这20条举措落地落实,及时回应经营主体诉求,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体现杭州辨识度的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杭州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