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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建筑垃圾管理难度不断增加,为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体系,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建筑垃圾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珠海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要求,在正在进行立法审查的建筑垃圾管理立法草案中,拟设置专门条款规定将信用体系建设融入建筑垃圾管理,通过法治与信用双向发力,为城市“减负”,为企业“赋能”。加强体系建设,构建奖惩机制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实现“数据多跑路,信用全覆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草案拟将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流程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信用监管轨道,同时,拟明确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建筑垃圾相关单位信用情况公开、互通。拟确立“双名单”制度,落实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草案拟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通过加强监管促使建筑垃圾生产、承运、处置等相关主体守法、守信,从源头上解决违法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明确“信用+政务服务”守信激励,保障守法者享受信用红利。草案拟规定,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事项时,可依法对其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通过正向激励引导,营造“守信者畅行无阻”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珠海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信用并行,提升治理水平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信用体系,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的响应,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信用手段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为破解珠海市建筑垃圾治理难题提供有力支撑。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5-15 -
为深入践行诚信建设理念,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助力地方商贸经济提质增效,由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主办的全诚优品诚信大集,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诚信商贸平台,实现每周常态化定点开市。近日,大集如期在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四楼启幕,本次活动由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庞岩主持,活动以诚信为核、以优品为媒,搭建起政企联动、商民互通、城乡融合的全渠道商贸平台,全力打造莱芜本土诚信商贸新标杆,为区域经济发展与民生福祉提升注入强劲动能。每周六上午9:00-11:30,全诚优品诚信大集线下会场固定在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四楼举办,同步依托全诚优品线上平台开展云端展销、线上选购、配送直达等服务,构建“线下体验+线上交易”双向联动的运营模式。大集始终坚守诚信经营、品质为先、惠民助商的核心定位,严格筛选入驻商户资质,全面把控商品质量,从源头杜绝假冒伪劣、价格虚高等问题,线上线下同步执行统一诚信标准、统一品质管控、统一明码标价,构建起全场景、透明化、放心安心的消费场景,引领区域诚信消费新风尚,推动诚信理念融入商贸流通全链条。本次市集亮点纷呈,十余家省内外优质诚信企业、本土龙头商户、乡村涉农经营主体集中参展,带来旗下核心精品与特色好物。富硒梨膏水、红酒、手工杂粮、小分子水、亲亲家政、人力资源服务、民生日用品等数十类优品同步集中展销,商品琳琅满目、品质过硬,全面展现本土产业与外来优品的品牌实力与诚信底蕴。线下活动现场人气满满、秩序井然,参展企业与商户现场布展推介、品鉴互动、咨询体验,在家门口就能直观品鉴、放心采购优质本土好物;针对不便到场的消费群体,线上平台同步上架各类优品,实现线上下单、就近配送、售后无忧,打破时空限制,全方位满足市民多元化消费需求。除了线上线下同步商品展销外,大集还精心设置多元化配套活动,线下开展5分钟精品商家路演、产销供需精准对接等环节,后续还将新增供需信息发布等内容。一方面为中小微商户、乡村涉农经营主体提供线上+线下双渠道免费展示推广、拓客引流的窗口,破解商户销路窄、推广难、对接渠道少的发展痛点;另一方面搭建城乡产销直通桥梁,让乡村优质农特产品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直达城区消费市场,有效助力农户增收、产业增效,深度激活本土商贸流通活力。本次邀请优质企业参展,旨在以龙头引领、品牌示范,带动本土中小商户诚信经营、提质发展。大集以“诚信筑基、优品惠民、助商兴农、赋能发展”为宗旨,通过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运营,线上线下双向发力、同标同质,严把商户准入关、商品质量关、服务标准关,构建全渠道诚信商贸生态圈,助力中小商户抱团发展、转型升级;同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打通农产品进城“最后一公里”,实现农业产业与消费市场精准对接,为广大市民打造便捷、放心的全场景消费体验,真正实现商家得利、市民受益、产业发展、城乡共赢的多元目标。活动现场,诚信志愿者队伍全程坚守服务一线,开展现场引导、秩序维护、商品咨询、后勤保障、便民服务等工作,线上同步做好客服答疑、订单跟进、售后对接,以热情、专业、细致的全流程服务,保障市集线上线下各项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用实际行动传递诚信文明理念,让市集既有商业活力,更有民生温度,展现出本土诚信建设与全渠道文明服务的良好风貌。诚信立则商贸兴,优品优则民生暖。下一步,济南市诚信建设促进会将持续深耕全诚优品诚信大集线上线下融合运营,不断优化业态布局、丰富商品品类、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完善线上平台功能、拓宽线下服务场景,持续扩大市集影响力与辐射范围;持续强化诚信监管体系,完善商户信用评级机制,打造更具公信力的本土全渠道诚信商贸品牌;同时深化城乡产业对接、政企资源联动、企企协同发展,依托线上线下双平台助力更多本土优质产业、农特产品走出乡村、走向市场,以诚信力量激活市场活力,以全渠道平台赋能产业振兴,为推动莱芜区域商贸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落地、构建和谐诚信社会贡献更大力量。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4-30 -
3月31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灵芝分’信用就医”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冠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王莉介绍,冠县人民医院始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融入全县“信用+医疗”工作,重点通过“内部筑基、政策让利、数据赋能”三大举措,让守信居民享便利、得实惠。强化内部管理,筑牢医护诚信根基。冠县人民医院将“信用”融入医院管理全流程,一方面建立医护人员信用评价体系,把信用积分与职称评定、评先树优、外出培训等直接挂钩,倒逼执业行为规范化;另一方面,始终倡导“诚信行医,生命至上”的职业理念,比如心内科团队在抢救过程中,多次面对急难险重的情形,团队成员都以绝不放弃的意志和专业救治践行对患者的承诺,极力挽救患者生命,充分彰显“诚信行医”的职业坚守,体现信用医疗的温度与力量。聚焦民生需求,推出精准激励政策。冠县人民医院在使用率较高的检查项目中,针对守信居民制定了众多激励政策,对居民常使用的无痛胃肠镜检查、腰椎+股骨颈骨密度测定等项目予以优惠,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居民分别享受8折、9折优惠,信用等级还关联优先办理手续、免费使用轮椅、平板车等便利服务,真正让“信用惠民”落到实处。数据无缝对接,实现信用等级“无感识别”。冠县人民医院目前已完成医院结算系统与县“灵芝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现在患者来院就诊,系统就能自动关联其信用等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全程无感识别,让信用服务更便捷高效。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4-15 -
近日,吉林省信用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长春南湖宾馆召开。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吉林省各领域企业代表、行业商协会负责人、专家学者等200余人齐聚一堂,共赴一场以信用为纽带、以人才为核心的发展盛会,共同擘画吉林省“信用+人才”融合发展新蓝图。诚信发布:树立标杆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吉林省政数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王昕明出席活动并致辞,他深入阐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肯定吉林省信用协会在搭建政企桥梁、规范行业自律、推广信用应用、培育诚信文化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吉林省信用协会会长刘铁利作工作报告,回顾总结过去两年信用建设新成果,谋划分析未来三年信用建设新形势。会上,进行了诚信发布。一批诚信建设优秀案例、诚信企业、诚信品牌、3A信用等级企业及推动吉林省信用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此次诚信发布不仅是对全省守信经营主体和个人的肯定,更以榜样力量引领各行各业坚守诚信准则,推动形成“守信者荣、守信者利、守信者畅”的行业风尚。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诚信动能,为深化“信用代证”改革、强化信用报告深度应用等重点工作落地营造了良好的市场氛围。协同发展:合作共建 以信用之力筑人才之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支撑。当天,吉林省信用协会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成为吉林省推动“信用+人才”深度融合的重要里程碑。该专委会由吉林省信用协会与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携手组建,填补了吉林省人才信用领域专业化建设的空白,对系统构建人才信用评价、管理、应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刘丽媛在讲话时表示,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落实“十五五”人才发展规划的具体行动,也是破解人才信用评价难、应用难的创新之举,更是将人才信用理念融入“产业、就业、创业、行业、企业”五业联动的关键抓手。对于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助力吉林省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是吉林省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才战略协同发展的生动实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人才信用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将有效整合政、企、协、研多方资源,推动信用理念融入人才发展全链条,为吉林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营造更加公平、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3-27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下同)负责本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本级监督招标项目信用信息归集、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职称信息等。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办公地点、面积)、办公设备和档案管理设施信息等。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企业招标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代理招标业绩等信息。代理招标业绩为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息。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代理招标项目标后评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信用评价系统,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采集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进冀代理招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变更情况;(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代理业绩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涉及项目的信息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二)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及通报表扬等书面决定;(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通报、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或文书;(四)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或佐证材料。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并与评价减分有效期保持一致。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有关荣誉、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修复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一)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处罚和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不再保留,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表彰等。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不作为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标后重点跟踪监督评估。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分值低的谨慎选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应当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评价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提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或修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根据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作为评价依据。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3-13 -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推广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自主明示的公告意见,中国饭店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烹饪协会表示高度赞赏和热烈欢迎。推广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自主明示是营造公开透明消费环境、守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以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推进餐饮环节自主明示,能够广泛了解社会各界的真实想法、吸纳合理建议,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精神,符合广大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共同期盼,既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核心举措,更是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主动明示不仅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更能实现“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安心消费”的双赢。作为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力配合明示公告的后续相关工作,让“明明白白消费”成为餐饮行业的新常态。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餐饮企业主动关注明示公告的制定进程,准确理解标准核心要义与明示要求,为未来依法依规明示做好准备。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各方期待并以实际行动迎接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明示公告的落地实施,营造更加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共同推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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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4.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5.未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3.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4.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5.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2.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3.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7.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资质单位通过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合同、实施过程、验收结果等信息,已完成的业务成果文件上须注明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资质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成果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在规划成果文件上签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两个以上资质单位联合承揽业务的,在签订协议时,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对成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第七条 资质证书需更换的,资质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资质单位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收回纸质资质证书,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电子证书同步失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单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项目成果质量、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核查项目实施合规性、项目业绩真实性、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成果质量等情况。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管等方式进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不得隐瞒、拒绝或阻碍检查活动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跨地域开展业务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资质许可机关做好协同监管,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时,依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资质单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职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资质单位依法依规主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应当保证信用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细化制定本领域资质单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法律文书或经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同步认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资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分领域细化制定资质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资质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可以将资质单位信用状况划分为优级(A)、良级(B)、中级(C)、差级(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要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对信用优的资质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 对守信资质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省级资质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或免除抽检;(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择,行业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资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信用评价中评定为差级(D);(二)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三)告知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四)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限制其参与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办理资质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失信资质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失信信息公示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失信资质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二)受理: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查:可以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纠正失信行为情况。涉及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需再次抽取该主体其他项目成果进行检验,成果合格的给予信用修复。(四)决定: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等办理过程复杂的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失信单位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及时移出,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或直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进行专家审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询意见、公示及材料补正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资质监管规定执行。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15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30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一)勘察设计企业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第八章 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15 -
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信用风险分类的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经总局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本规范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总局以检验检测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 认可检测司负责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认可检测司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研究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整合归集信用风险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准确定位、服务监管,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应用范围)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影响、不限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第六条(分类指标) 基于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技术创新等维度,建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七条(分类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第八条(管理模型)在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模型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第九条(分类类别)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依托管理平台将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和D 类(信用风险高)。A、B、C、D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各类指标权重变化动态调整。第十条(D类机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应直接认定为D类。(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二)因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的;(三)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四)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对行政检查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提供虚假能力验证结果或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八)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九)若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认可资格,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出具虚假报告/证书等不诚信行为,由认可机构依据认可规定撤销认可资格的;(十)总局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D类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第十一条(分类周期) 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4月1日前,技术支撑单位对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结合上一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建议,并报认可检测司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分类施策) 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异常、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二)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常规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三)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一般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四)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第十三条(激励措施) 鼓励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检验检测机构;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增项等。第十四条(协同运用)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信用分类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信息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3-27 -
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中,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及科研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考察立项、验收评价、绩效管理等实施过程。第四条 科技计划诚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科技专家等自然人。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权、谁尽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数据库,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交汇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市科技局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以下简称资源统筹处)负责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的记录,负责接收科技计划诚信相关的举报、申诉、建议及信用修复申请等,做好信息的数据化管理,惩戒措施的实施。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信用情况的审核查验,并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实施惩戒等工作。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前置审查,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评估、惩戒处置等。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科技计划诚信承诺制度,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及违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 失信行为分类与惩戒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名单,依据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具体内容为:(一)一般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及未按项目合同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的。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3.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各类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请托行为。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未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评审活动等。6.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7.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诚信承诺制度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承担、服务资格及相关称号、荣誉等行为。2.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未经审批或报备,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科研经费,谋取私利。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规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要求及时退回应予以收回的财政经费的。2.评审专家触犯法律、法规,或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等,情形及影响特别严重的。3.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或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4.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5.阻挠、干扰、对抗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的。6.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特别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一条 惩戒措施: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3.暂停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5.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6.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其他处理。上述惩戒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5、6项惩戒措施应当根据失信行为分类,明确惩戒期限,对于一般失信行为期限为3年以下(不含3年);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3至5年;对于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5年以上(不含5年)。责任主体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应的惩戒措施。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调查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合同、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评比表彰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程序包括:(一)启动调查。发现科技计划诚信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后,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依据线索内容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确认属于科技计划诚信问题的,启动调查程序。(二)调查实施。调查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开展,可委托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执行。被调查对象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充分听取其就调查事项所作的陈述与申辩,以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及处理结论的客观性。(三)处理决定。业务处室基于调查结论及陈述申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资源统筹处汇总后提交局会议研究审议。业务处室将审议后的处理决定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四)记录与应用。资源统筹处负责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与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信息需完整记录失信行为事实、分类认定及相应惩戒措施。各业务处室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原则上应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期间,可根据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项、第6项等相关规定,对被调查责任主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若后续作出处理决定时涉及惩戒期限,该期限自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责任主体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无正当理由、无充分证据或线索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严格控制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可视情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建立涉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不宜公开的名单信息,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处室进行涉密审查。确需发布的,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脱密处理。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监督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责任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等情形的除外:(一)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二)修复申请距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已满3个月,且期间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三)作出诚信承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如若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愿意接受从重处理。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程序:相关责任主体向资源统筹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实、提出修复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修复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移出失信行为数据库,中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进行修复标注。相关责任主体惩戒期满且符合第十九条(一)所列条件,到期自动修复。涉及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还应符合其所需条件,并按相关程序修复。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强化科技计划诚信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工作管理流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关键环节诚信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134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3-1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6年1月30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等信息,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第八条 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合同信息数据。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住房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以及住房建设部门收到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住房建设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信用评分=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市场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按照信用评分,划分为A(优秀,评分≥800)、B(良好,800>评分≥700)、C(中等,700>评分≥600)、D(较差,600>评分≥500)、E(差,评分<500)五个档次。第十二条 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第十四条 已纳入评价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第二十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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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聚焦支付促消费、一次性信用修复两大重点精准发力,持续优化支付与征信便民服务,通过释放金融惠民红利,切实提升群众金融获得感。据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孟秋敏介绍,全省支付促消费惠民成效突出。自去年12月19日起,该行牵头组织辖内18家银行机构、银联甘肃分公司,集中开展“支付惠民 乐购陇原”金融支付促消费百日行动。截至今年3月末,此次行动圆满收官,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记者了解到,活动期间,各参与单位累计投放专项优惠资金3000万元,服务范围覆盖线上线下食、住、行、游、购、娱、医等重点消费场景,兼顾城乡民生需求与生产经营需要。通过满减、立减等多样化优惠举措,直接拉动全省消费超6亿元。从今年5月开始,该行还将联动相关部门接续开展金融支付促消费专项行动,持续发挥金融支付促消费作用,为全省消费提质增效注入金融力量。在优化支付服务、拉动消费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同步抓实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落地见效。自今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以来,该行加大政策宣传和统筹调度力度,持续做好信用报告查询保障、群众咨询应答、数据核查处理等工作,妥善回应群众关心关切,全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政策实施期间,为保障征信查询和咨询服务,在“甘肃征信服务”小程序创设“网点热力图”功能,实时展示征信查询网点繁忙程度,同步推出预约查询服务,实现错峰办理。同时,建立“多渠道、快响应”的咨询服务体系,即时回应群众咨询。据悉,政策实施以来,全省征信自助查询机共发生个人信用报告查询近30万笔,同比增长68.17%。截至3月末,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已顺利收官,通过“免审即享”等便民机制,帮助甘肃省符合政策条件的群众成功重塑信用。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15 -
为助推进口食品高效安全实现港口通关,顺利摆上市民餐桌,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海关在全省率先构建进口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新模式,推动监管从“分段管控、传统监管”向“联动共治、智能监管”转变。新模式的核心在于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深度协同。过去,进口食品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常州海关分别负责不同环节,聚焦重点各有侧重。如今,两部门立足区域产业特色,建立“定期沟通、动态研判”会商机制,实现日常沟通实时化、风险研判高效化、协作流程闭环化。截至目前,两部门已相互移送并联合研判处置涉及进出口食品申报用途异常、生产许可核查等方面的异常数据线索17条,将潜在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监管方式也从“各查各的”变为“一起查”。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常州海关构建“联合检查、联动处置”的监管机制,重点对常州综合保税区内及市场流通环节的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深度融合检查的标准、程序、力量,更全面地发现和处置隐患。今年以来,两部门已开展联合检查62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问题隐患97个,并积极探索推进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互认、不合格食品追踪溯源与协同处置等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此外,依托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主开发的“常食安”智慧监管平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海关实现关键监管数据的共享共用、在线分析研判和风险信息联合发布。平台不仅服务于监管者,也惠及经营者。目前,两部门正协同推动全市249家进出口食品相关企业注册运用“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推广应用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系统,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浓厚社会共治氛围。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4-30 -
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云南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信用体系,提升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至4月23日。《管理办法》提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道路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应当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公告的最终信用等级。其中,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检查频次;在行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以下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不得推荐或者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先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个人)等荣誉称号。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县(市、区)、州(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约谈信用主体及主要负责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减分等措施;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加大审查力度;对新申请、许可到期延续申请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等,加强审慎性审查;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国家规定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使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依法依规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4-15 -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创新金融支持“双碳”战略工具,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智慧双碳大数据中心合作推出企业碳账户金融服务线上系统,这标志着青海省在构建数智化企业碳账户体系、以科技赋能绿色金融发展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关键一步。截至2025年末,全省绿色贷款余额2264.7亿元,占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的27.8%。这是记者3月4日从该行获悉的。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持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金融支持企业碳账户体系建设,形成了“数据驱动、金融赋能、政策协同”的碳账户金融体系,开立碳账户的企业数量显著增长,覆盖范围从重点控排行业延伸至小微企业等多元主体。依托碳账户发放的绿色低碳领域贷款金额与户数均大幅提升,信贷资源向低碳减排表现优异企业倾斜的趋势日益明显,有效引导了实体经济绿色转型。截至2025年末,已为988家企业建立碳账户,同比增加469家;累计发放碳账户贷款849笔,合计518.5亿元,为企业节约利息支出3.55亿元。依托企业碳账户体系,省内多家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碳惠贷、碳E贷等专项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通过制定团体标准规范产品创新方向,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条件、利率与企业碳效提升目标绑定,相关创新实践已从工业领域逐步延伸至农业绿色转型、交通基础设施节能、清洁能源等多个领域,形成“减排增效—信用增值—金融优惠”的良性循环机制。随着企业碳账户金融服务线上系统的上线,线下的碳账户金融服务流程被全面迁移并优化至线上,实现了三大核心功能的便捷化与智能化升级:一是提升企业碳账户开立效率,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开户申请,绿色转型意愿强烈的企业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在线提交碳账户开立申请并上传必要材料,大幅简化申请流程、提升开户效率、降低企业时间成本,企业碳账户开户时间由7天缩短至3天;二是实现一站式统计分析,通过线上系统数据统计,金融监管部门可在线查询、监测各银行碳账户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开展多维度统计分析,为精准化、规模化的绿色信贷管理提供实时数据支撑;三是精准支持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在获得企业授权后,可申请查看企业碳账户报告,安全便捷地查阅和下载报告,清晰掌握企业历年碳排放状况,为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提供依据。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3-27 -
日前,天津市正式启动“信用+驾驶员培训”惠民应用活动。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市民凭“海河分”即可在全市15家A级及以上优质驾校享受专属学车优惠,让市民切实体会到“信用有价、守信受益”,搭建起安全便捷的学车“绿色通道”。据介绍,市民通过“海河分”微信小程序完成注册认证后,即可进入“信用驾培”板块查看活动参与驾校及优惠信息。前往指定驾校报名时,市民在出示个人“海河分”二维码完成核销后,便可凭借个人信用评价分享受梯度学费折扣、免费试学等优惠服务。此次活动参与的驾校共15家,均为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且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驾校。随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将根据活动运行情况,积极引导筛选更多优质驾校加入合作阵营,进一步丰富学车优惠举措,扩大活动覆盖面;同时,持续拓展“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价值充分融入民生生活、赋能行业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3-13 -
岁末年初,海南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密集举办,带动文旅消费稳步升温。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第四季度全省文化艺术业开票金额超16亿元,其中,艺术表演场馆开票金额同比增长53.6%,群众文体活动开票金额同比增长29.23%,博物馆开票金额同比增长90.06%。一系列亮眼数据表明,海南文旅产业正迎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博物馆和艺术表演场馆的高增长,反映出市民、游客对文化体验的需求日益旺盛,也印证了海南文旅融合发展的战略成效。近年来,海南税务部门立足职能,通过精准政策辅导、优化办税服务、强化风险提示等举措,为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税务支持。精准对接需求,助力文旅企业规范运营文昌凭借独特优势成为我国商业航天产业重要区域,当地航天科普中心集航天科普、互动体验、研学教育等功能于一体,吸引了不少市民游客。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围绕企业实际涉税需求,提供常态化政策辅导。针对门票收入相关税收优惠,税务人员详细解读增值税免征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辅导财务人员准确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规范增值税申报流程;在发票管理方面,结合企业面向散客、旅行社、学校等不同对象的开票需求,逐一讲解数电发票开具、查验、增额等业务操作。为应对企业即时性、特殊性涉税问题,文昌市税务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通过“文昌税务”公众号、税企联络群、征纳互动平台等线上渠道,结合电话咨询、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帮助。“现在遇到税务疑问,税务人员能通过线上实时辅导快速解答,帮助我们提高了涉税业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文昌航天科普中心财务人员表示。聚焦活动保障,优化办税服务流程元旦前后,海口马拉松大赛、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澄迈跨年烟花秀等各类文娱庆典活动在海南多地举办,吸引了大量游客参与。为保障相关活动顺利开展,税务部门针对性优化办税服务流程。澄迈县税务局组建“大型活动税务服务专班”,主动对接活动主办方、场地运营方及签约商户,梳理票务、赞助、搭建、物流、餐饮、住宿等环节的涉税场景,“一户一策”提供政策辅导和风险提示。活动前,依托税收大数据为参与商户开展“用票体检”,根据业务规模、开票信用等情况合理调整单户最高开票限额;设立服务专窗,实现发票申领“即来即办”,配备24小时自助发票终端机,保障纸质发票及时领取。针对活动期间商户集中开票、结算频繁的情况,澄迈县税务局通过“动态授信”机制对发票用量进行智能预警,确保额度充足;安排专人加班处理发票提额申请,实现线上申请“秒批秒办”;同时在征纳互动平台、咨询热线后台增配业务骨干,及时回应商户咨询、办理简单业务。“活动当天销售火爆,开票需求激增,我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开票额度,很快就获批了,没影响游客接待和结算。”一家热门餐饮店财务人员王先生说。强化风险提示,筑牢合规经营基础大型文艺体育活动已成为海南文旅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同时,海南税务部门注重强化涉税风险提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湖南卫视跨年晚会举办前,海口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和行业管理经验,对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涉税风险扫描,发现某分包公司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存在适用错误,部分应按从租计征方式申报的房产未准确申报。为此,税务人员第一时间上门开展“一对一”辅导,指导财务人员规范申报,化解了涉税风险。“跨年期间业务繁忙,我们在税务处理上出现了疏忽,税务部门的上门辅导很及时,不仅帮我们纠正了错误,还提供了详细政策指引,帮助我们规范了税务处理,为长远经营打下了基础。”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三沙市税务局则针对当地元旦旅游市场特点,主动对接企业用票需求,解读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解答跨年收入确认、成本抵扣等疑问,开通涉税咨询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合规运营,保障旅游市场平稳运行。“元旦前后客流量大、业务繁忙,税务人员及时辅导我们规范处理跨年账务相关涉税事项,提供了不少帮助。”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洲才说。下一步,海南税务部门将持续关注文旅融合发展趋势,精准对接企业涉税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响应机制,落实落细税费支持政策,以更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助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