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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和保险协同 做好内贸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化商务和保险协作,充分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作用,积极服务扩内需战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凝聚商务系统和保险行业合力,破解内贸险供给与需求、政策与市场等方面堵点卡点,统筹好促发展与防风险需要,稳妥有序推动内贸险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为扩大国内需求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作出积极贡献。(二)推进规划支持东部地区的北京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及计划单列市宁波市、深圳市,中西部地区的湖南省、四川省等基础好、潜力大、有意愿的省市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因地制宜总结有效经验做法。鼓励更多有条件、有意愿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推动内贸险扩面增额。二、重点任务(一)精准拓展潜在客户。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共享内外贸优质企业名录,支持保险机构依托共享名录,为名录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内外贸企业拓展内贸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推行上下游链式承保,将内贸险嵌入重点产业链全流程发展。(二)支持新兴和中小主体需求。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新领域、新业态经营特点,拓宽授信评判维度,明确风控审核标准,创新差异化承保方案,精准有效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新场景发展。加大对货物运输流通领域等的内贸险承保资源倾斜,促进商品和服务畅通流动。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优化投保流程,健全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机制。(三)完善保障能力供给。推动保险机构夯实内贸险发展基础,充实内贸险专业队伍,加强风控、数据、系统等能力建设,做好内贸险承保资源投入。强化政策性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同,统筹做好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风险保障服务。鼓励再保险机构加强内贸险业务研究,加强与直保机构业务对接,加大对内贸险业务的再保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协助投保企业强化信用风险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共享内贸险业务承保、风险管理、理赔追偿等方面的成熟经验,有效提升全行业专业经营水平。(四)充分发挥共保体作用。完善内贸险共保体运行机制,增强保险机构承保意愿。加快建设共保体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线上申报、限额评估、理赔协同等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对于芯片、算力、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的大额授信需求,探索以共保方式集中行业力量予以支持。(五)推动信用数据共享。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内贸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难题,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商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应用,在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向保险机构有序开放涉企公共信用数据。鼓励保险机构整合交易对手的企业资信、司法涉诉、行业经营等多维度数据,通过大数据模型,对企业还款能力、履约意愿开展精准研判。(六)强化业务风险防控。保险机构要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内贸险业务核保核赔操作规则;合理制定承保准入标准,依法严格审查被保险人及其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的前提下承保;落实内贸险业务的风险管控责任,提升重点领域的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贸易进行骗保等行为。(七)建立行业协同机制。支持保险行业组织建立内贸险欺诈风险线索、重大失信交易主体风险提示等共享机制,健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保险机构协同机制,依法加大对失信企业联合防范和惩戒力度。建立单一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累计风险暴露行业信息共享提示机制,防范行业信用集中度过高风险。(八)加强内贸险监管。各金融监管局尤其是重点推进内贸险探索实践的省市金融监管局,要强化内贸险业务监管,完善内贸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风险监测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工、制定预案、压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苗头;加强业务定期检查,认真核查处置投诉举报等问题,严肃查处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九)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依托地方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展会活动等载体,通过政策宣介、行业研讨、企业培训等活动宣传推广内贸险。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合作建立“内贸险典型案例库”,归集承保服务、风险管理、高效理赔等实践案例,动态更新并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发布。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机构协同、企业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不定期工作会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更大工作合力。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细化配套举措、具体方案等,落实落细各项行动。(二)推动政策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以政银保合作等多种方式,引导内外贸一体化企业运用内贸险分散贸易风险。鼓励各地用好内贸险工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针对重点领域研究出台内贸险专项支持政策,对企业投保内贸险业务给予保费支持。各地要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内贸险业务追偿。(三)加强跟踪总结。加强内贸险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及时评估工作实施效果,总结重要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向商务部(财务司)、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反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2026年9月18日
专栏 国内政策2026-10-1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放心消费培育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牵引消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升级,根据《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等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广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创新消费场景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带动消费持续扩大。到2030年,全国放心消费集聚区达5000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广泛覆盖,“放心消费在中国”品牌基本形成,消费者获得感明显增强。二、培育对象(一)放心消费单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二)放心消费集聚区。聚焦空间范围清晰、消费集中、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的商业区域培育,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农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三)经营者参与范围。参与培育的消费单元和集聚区需满足主体资质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基本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规范提升,不断扩大适格主体范围。三、培育内容(一)经营者自主承诺。构建以经营者自主承诺为核心、以信用激励约束为引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基本条件的单元和集聚区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培育,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二)经营者承诺内容。放心消费单元需要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作出公开承诺;放心消费集聚区还需要围绕提供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在线消费争议解决、入驻商家管理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三)经营者履行承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规指导和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引导经营者将放心消费承诺事项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自觉兑现承诺事项,逐步提升承诺水平,实现“更优承诺带动更多消费”。四、培育方式(一)统一培育流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指引,明确发动引导、自主承诺、系统核验、在线公示、赋码赋标等培育方式,统一培育整体框架和流程。(二)以点带面培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和消费结构,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梯次推进,以放心消费集聚区为突破口,形成以集聚区带动单元培育、以单元支撑集聚区培育的良性循环,迅速提高放心消费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三)数字化培育。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系统集成在线承诺、在线评价、在线核验等功能,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主动亮码,让消费更透明更放心。(四)协同培育。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出台重点行业放心消费指引,广泛发动经营者参与,实现培育与行业发展同频共振。用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拓展培育内容和领域。强化区域协作和乡村联建,打造放心消费区域联盟和特色品牌。五、培育机制(一)正向激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依法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政策资源投入,强化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在线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专栏、优质服务打卡点等,激发经营者活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加强对放心消费标杆的宣传推介,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推广活动。(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消协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参与放心消费监督评价,积极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第三方评价评估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培育质量。(三)动态管理。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合规履约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事项,对于无故不履行承诺、投诉举报异常增长、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宜继续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退出并向社会公示。六、培育品牌(一)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作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广,由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在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二)打造放心消费新场景。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紧密结合,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推出以放心消费为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造区域名片和消费地标,让消费者对身边的放心消费品牌可感可及。(三)加强放心消费宣传推广。积极利用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嵌入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重大活动以及3·15、优化消费环境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全面推广放心消费培育成果,提升放心消费品牌的显示度和美誉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放心消费培育作为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跟踪评估,切实提高培育的综合效益,全面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1日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进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健全培育工作体系,加强培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放心消费单元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出并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为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放心消费集聚区是指空间范围清晰、消费规模较大、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具备消费维权基础设施、一体化打造放心消费场景的商业区域,培育重点为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乡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第三条 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经营者自主、消费者参与的培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费集中、纠纷多发的区域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坚持尊重规律,创新标杆引领、信用激励、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培育内生动力。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基层减负,让群众可感可及。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推进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制度和标准,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整合激励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培育工作整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承担发动引导、数据核验、信用激励、动态退出、宣传推广等基础性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细化任务落实。第五条 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指引基础上,倡导更优放心消费承诺,创新培育工作机制,拓展培育行业领域,积极争创可检验、可推广的全国放心消费标杆和特色品牌。第二章 培育内容第六条 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培育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满1年,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固定经营场所(线上亮证亮照),未停业、歇业、注销。(二)自主作出并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三)畅通消费者售后渠道,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布有效的售后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调解,近1年内调解成功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核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且不属于市场监管信用风险类别C类或者D类。第七条 参与放心消费集聚区培育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商业区域相对固定清晰,入驻商家一般超过30家,有负责该区域运营、管理、出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方)。(二)该区域内超过30%的入驻商家已成为放心消费单元。(三)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有专门人员处理投诉;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解决投诉。(四)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公示对入驻商家的投诉信息、公布消费维权服务站位置。(五)管理方组织入驻商家订立放心消费的自律公约,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引导,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六)近1年内该区域未发生消费侵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对于以管理方营业执照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款开票,以联营合作协议开展经营的独立店铺,视为集聚区的入驻商家。第八条 放心消费承诺主要包括“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内容。(一)安全放心是指商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经营场所及设施无安全隐患。(二)质量放心是指商品服务来源可溯、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和事先承诺,无侵权假冒、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三)价格放心是指经营者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履行价格承诺,无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四)服务放心是指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务规范,无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问题。(五)维权放心是指经营者建立畅通售后渠道,履行“三包”及召回义务,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后等问题。鼓励经营者持续提升服务品质,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售后响应等具体事项作出高于国家标准且清晰可验证的承诺,差异化展现自身服务品质。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作出个性化承诺,提升消费体验,打造放心消费标杆:(一)开通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消费维权渠道或者接入“一键和解”机制,支持消费者离店在线维权。(二)零售业单元支持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具体适用的商品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公开承诺。(三)餐饮业单元支持“互联网+明厨亮灶”,餐前向消费者确认价格、规格和分量等。(四)住宿业单元自主承诺节假日等旺季的价格上涨幅度,支持消费者阶梯式退订等。(五)农贸市场公示入驻摊位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明码标价形式,接入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平台等。(六)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等集聚区管理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资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放心消费标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可以结合本地特色,创新展示差异化放心消费标识。第三章 培育流程第十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流程包括发动引导、自主承诺、核验公示、赋码赋标等环节。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实现全过程动态培育、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根据本地产业分布和消费结构,聚焦重点消费行业和消费区域,摸排形成一批拟纳入培育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要结合登记注册、投诉举报咨询处理、抽查检查、普法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政策解读,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承诺、提升消费品质,指导集聚区管理方健全规章制度和消费维权基础设施,改善消费场景。第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方)通过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自主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并在线发起承诺,经核验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的将在线公示1个月,未发现不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不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情形的,自动成为放心消费单元(集聚区)。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开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码,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为消费者提供一键查阅、评价、售后等服务,引导与经营者先行和解。推动将已使用的放心码、信用码、电子营业执照等逐步整合。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放心消费承诺”全国系列标识。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标,在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和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第四章 激励机制第十五条 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程序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名优特新培育等;加大合规辅导、业务培训、行政调解、认证认可检测和计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资源投入。第十六条 支持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社交媒体等贴近消费第一线的应用场景,在线点亮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等,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提供参考,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消费市场向上竞争动力。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丰富信贷产品,探索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增加信用额度、降低利率、减免费用;创新推广放心消费责任险、无理由退货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降低消费门槛,提振消费信心。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推广“一键和解”新模式,将放心消费培育融入移动支付、聚合收款码等实用性强、消费者感知度高的数字化场景,提高放心消费相关标识和承诺的曝光度,打通经营者培育和消费者维权的闭环。第十九条 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创新打造放心消费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卡点,支持纳入消费券使用范围、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各类促消费政策和重大活动中,同频共振释放消费潜力。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放心消费专题专栏,制作放心消费公益广告,宣传推广放心消费品牌和标杆,提高放心消费品牌在全社会的显示度和美誉度。第二十一条 支持消协组织、行业组织开展放心消费标杆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承诺内容实、履行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标杆主体及优秀案例,通过现场经验推广、成果发布、媒体宣传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章 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评价渠道,推动与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等信息共享,多方位展现消费者评价状况。鼓励放心消费集聚区管理方依托自身公众号、小程序等,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渠道。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监督评价作用,积极探索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质量。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退出并在线公示;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或以放心消费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一)已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的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近1年内经核实3次以上未能履行放心消费承诺的。(二)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集聚区入驻商家发生上述情形,但管理方确已尽到管理义务、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除外。(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消费警示等,且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四)投诉举报异常增长或者投诉举报率明显上升,对消费者敷衍塞责、拒不配合行政调解、怠于履行售后责任的。(五)经营者自愿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者停业、注销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已退出满1年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照本指引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履行放心消费承诺不到位但尚不符合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改进;对仍不整改的予以退出,并将退出情况予以公示。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放心消费培育的工作力度,整合各层级、各条线、各方面资源,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标志性成果,分类施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通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标杆引领,带动消费环境从量变到质变。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培育流程进行存量转化。对已经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相关标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并纳入全国放心消费培育,不再重复开展培育过程,切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培育标准、流程和层级,合理安排培育工作计划和重点方向;但不得简单以挂牌贴牌、摊派指标等方式代替实质性培育过程,也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集聚区管理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驻商家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九条 以其他部门为主监管的行业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区域一体化培育、跨区域消费环境联建、放心消费乡村联建等,打造放心消费区域品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已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保留为省级创建示范、评比表彰、达标认定等项目的地区,可以另行制定专门程序;专门程序未作要求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本文有删减)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9-29 -
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5号)《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9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和公示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规定,具体办理本辖区内失信信息记录和公示工作;失信信息涉及多个辖区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办理单位。第二章 失信信息记录第四条 失信信息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轻微失信信息:(一)一年内(自然年内,下同)发生1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单位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受到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一)一年内发生2起(或者组合2起)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被投诉,经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核实、督促仍不支付的;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铁路工程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等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的;(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使用的,受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六)以拒绝、阻挠等方式不配合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或者不执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一般失信信息并告知。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或者组合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等级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死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因工程原因导致)的;(二)未按照规定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或者谎报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款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六)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九)建设单位向其他参建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者向其他参建单位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并造成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引发舆情的;(十三)在铁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验、检测结果的,或者以次充好供应工程材料、设备的;(十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整改指令整改的;(十五)在申请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或者申报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十六)一年内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达到前款第一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事故发生地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达到前款第十六项数量累计条件的,由最近一次记录一般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记录严重失信信息并告知。被记录严重失信信息的当事人为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并记录和公示。第八条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记录失信信息时,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失信当事人。告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失信当事人名称;(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记录依据及类别;(四)整改要求;(五)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六)申诉途径和联系方式;(七)记录机关签章。第十条 失信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无异议。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特殊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实时限,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无异议或者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予以正式记录,并在告知书底单上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在正式记录失信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台账管理。第三章 失信信息公示第十二条 记录失信信息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是失信信息公示的主体。失信信息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后,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失信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隐去出生年月日信息的公民身份号码(非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非我国公民,按照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名称信息进行公示);(二)失信信息概述;(三)失信信息类别;(四)公示起讫时间;(五)公示机关。第十四条 轻微失信信息不予公示,但属于一般事故类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后,被公示失信当事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示机关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核实结果答复当事人。经核实应当更正的,自核实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公示机关应当在变更、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平台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十八条 失信当事人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但轻微失信当事人在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失信当事人可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失信当事人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未报告整改情况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经核实,失信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同意信用修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不予修复的结果,失信信息持续公示。第二十一条 失信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查实后,记录为严重失信信息,该信用记录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五章 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记录、公示的失信信息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失信信息,不得使用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和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9-1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2026年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号公布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下派出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第四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二)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三)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第五条 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当事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七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事先告知书:(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九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申辩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十条 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时,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列入名单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三)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四)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五)救济措施;(六)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送达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先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被羁押、留置的,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的机关转交列入名单法律文书,确保列入名单程序正常进行。送达的具体程序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应将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因故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名单决定,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第十九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名单决定的机构申请提前移出:(一)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三)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移出名单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证明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四)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第二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邮寄纸质文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准予提前移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名单,并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移出名单所需期间重新起算。第二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皆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制定式样,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8-14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六、有关工作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7-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二、强化源头防控(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三、全面加强监管(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四、稳妥处置风险(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五、推动规范发展(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六、保障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6月3日(本文有删减)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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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6年文旅行业“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吉文旅发〔2026〕170号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省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建函〔2026〕417号)、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吉质战办字〔202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秩序,筑牢安全防线,优化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我省文旅行业服务质量,增强吉林文旅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推动吉林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9月份在全省开展2026年文旅行业“质量月”活动。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一)活动主题: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活动名称:规范文旅市场秩序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二、活动时间2026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三、主要内容(一)聚焦品质升级,强化服务质量提升。各地文旅部门要按照全省“质量月”工作要求,结合中秋、国庆假日市场特点,督促指导属地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等窗口行业,结合实际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优质服务活动,丰富产品供给,进一步提升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水平。加强诚信宣传,指导属地文旅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约束,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文旅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综合职业素养,壮大行业人才队伍规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引导经营主体深耕产品品质、加强品牌培育建设,以质量技术基础赋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聚焦公平有序,强化市场秩序治理。聚焦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拓展工作成果,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从事导游服务、擅自指定购物场所,虚假宣传、转卖游客、变相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打击、清理、整治一批严重扰乱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集中公布一批文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及演出市场等经营秩序,铸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及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三)聚焦安全管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紧盯中秋、国庆、新雪季等重点时段、重要领域,全面排查整治旅游交通、旅游设施设备、景区消防、食品安全等文旅领域安全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强浮桥吊桥、玻璃栈道、客运索道、水上游乐设施等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管,统筹抓好文旅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维护游客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对大型活动和人流密集场所的现场管理,严格履行活动报批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应急预案演练,科学细化方案和流程,协调联动,持续保障全省文旅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各地文旅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将其作为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二)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加强与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宣传,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共同解决文旅行业质量和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三)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的主题、内容和成效,围绕“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 提升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主题,报道优质服务、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的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提升活动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旅质量提升工作。(四)注重活动实效,做好总结反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通过活动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民生实际问题。“质量月”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州)文旅部门于2026年10月9日前将本地区活动总结书面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6年9月9日
专栏 省内政策2026-10-1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规〔202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提出如下举措。一、强化属地管理(一)压实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定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各自消防工作职责。(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开展工作,保留消防救援委员会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根据需要以消防救援委员会名义展开。(三)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消防相关职责。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督查督办等制度。乡镇(街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五)发挥基层网格作用。依托村(社区)综合网格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提示、防火检查巡查等工作。加强基层网格力量建设,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纳入基层网格员队伍统筹管理。二、强化基层基础(六)实行应消合一。整合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职责,组建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作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日常隐患排查、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落实防火公约。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府专职消防队指导员。(七)充实专业人员。根据市场主体数量、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规模等指标,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4人,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6人。承接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街道),要确保至少2名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八)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除已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规定的出动时间内可以覆盖灭火救援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应全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已建成未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补齐人员、车辆及装备,完成达标评估。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组建1支消防志愿服务队。(九)加强经费和制度保障。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办公、消防安全检查排查、车辆装备购置、宣传培训、训练演练等需求,实行专款专用。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和招聘管理、层级化管理、薪酬管理、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三、强化监管执法(十)实施全域监管。制定《吉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十一)实施防消一体。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结合实际配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每个片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干部和1名消防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的消防救援站(不包括消防救援特勤站、直属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在编在职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均可考取行政执法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均可考取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十二)推行赋权执法。推动将基层迫切需要并能够有效承接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依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县级政府应当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及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十三)强化行业管理。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行业考评、等级评定等工作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治理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风险隐患,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增强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约束和惩戒。(十四)加强源头把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机制。(十五)提升信息化水平。整合消防安全云平台数据,利用本级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共享政务数据库、行业数据库信息,构建消防安全大数据库。深度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库,加强火灾风险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精准治理高风险区域场所。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测、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监控等系统作用,推行非现场监管。四、强化重点管控(十六)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单位要建立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许可手续,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加强火源、可燃物管控,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十七)严格消防安全条件。严格落实沿街门店、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商场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畅通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严禁违规设置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十八)深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吉政规〔2025〕1号)规定,全面应用“吉焊码”动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审批报备、现场看护、旁站监管、执法惩戒、约谈通报等防范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管控措施。(十九)严格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加强居民小区、沿街商铺等场所电动自行车检查巡查,重点整治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充电以及“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推动在既有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二十)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防火巡查,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值守,及时整改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或压力不足等问题。设置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全面落实“一楼一牌”制度,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公示相关责任人。(二十一)规范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必须实行完全防火分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类自建房,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二十二)加强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经综合评估具备条件的三甲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场所,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22∕T463-2019)建立城市小型消防站,配齐消防车辆器材、救援装备和专职消防人员。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二十三)明确统一管理主体。同一建筑或场所由多个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或多业态混合经营的,各方应当签订专门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统一管理主体,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二十四)应用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推动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消防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二十五)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或村(社区)统一设置区域消防控制室,每个控制室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配备值班人员。整合社区综治服务中心平台、智慧监控等资源建设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中心,将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电气及联网型独立火灾报警装置等纳入集中监测,提升灾害事故早期发现和处置能力。五、强化社会共治(二十六)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提供火灾事故预防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建立完善检查评估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与保险费率、理赔标准挂钩。(二十七)实施失信惩戒。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企业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惩戒范围。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保险费率调整、信贷审批、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二十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各类媒体、平台在重要节点和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内部培训、公益宣传内容。通过乡村大喇叭、赶集日、典型火灾事故现场会等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定期进门入户宣传教育帮扶。(二十九)开展重点人群培训。针对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一线重点人群,开展以“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正确疏散逃生、会识别常见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技能实操实训。(三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下,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三十一)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健全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等机制。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对发挥重大作用的“吹哨人”予以奖励。六、强化激励约束(三十二)加强政策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行动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三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加强过程监督和结果运用,推动基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三十四)加强表彰奖励。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荣誉和优待制度,保障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三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以上举措未尽事宜,按《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研究本辖区具体举措,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9-29 -
关于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应急调查统计〔2026〕100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为深刻汲取山东招远“2·7”金矿坠罐、湖南浏阳“5·4”烟花爆炸等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0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应急〔2026〕60号)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26〕239号)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层面统筹组织与重点督导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重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复核,重点核查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统筹做好全省执法抽查、重大案件督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跨区域执业机构监管等工作。2026 年7月至9月,组织对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省级执法检查,重点核查重大及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评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专家开展重点帮扶指导。2026年12月10日前,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形成正式报告报送应急管理部。 二、市级层面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管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至9月完成本辖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底数摸排,建立动态监管台账;统筹专项执法力量,围绕八项重点治理内容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重点查处超资质范围执业、人员不到场勘验、简化工作程序、未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跨区域执业机构,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核验资质有效性,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强化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调度,对县级上报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组织执法会商;按月汇总本地区治理进展,填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三、县级层面协同配合与一线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强化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照八项重点治理内容,对2023年以来辖区内实施的所有评价检测项目逐一核查,重点排查转包分包项目、简化作业程序、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建立“一机构一档”监管台账,所有执法文书闭环管理、归档留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机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按期落实,将整改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线索逐一核查、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一)压实层级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责任科(处)室,细化任务分工,确保专项治理要求第一时间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严禁推诿敷衍、走过场,对专项治理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并开展重点督导。请各市(州)于7月21日前将专项治理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检查与执法一体推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机制,实现检查全程可追溯、执法行为规范化、检查结果公开透明。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严格落实“双书同达”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对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骗取安全生产许可、验收或备案的,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行政确认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形成闭环监管、刚柔并济的执法合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曝光,强化警示教育;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完善机构资质动态核查、报告质量回溯、跨区域协作监管等制度,加快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业监管新格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凯荀,0431-85096369;电子邮箱:591617777@qq.com。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7-29 -
关于印发《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通知珲住建发〔2026〕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要求,特完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请各单位贯彻落实。原珲住建发〔2025〕36号文件印发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自本通知之日起失效。附件: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4日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州、市安委办有关安全,制定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统筹推动,通过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积极局面。同时培育品牌物业,带动全市物业小区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主要措施建立物业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吉林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奖惩机制。三、适用范围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珲春市辖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市或外地进入珲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新交付或新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正式交付、接管之日起6个月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一)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在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物业企业申报信息存在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及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或删除,街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优良信息产生30日内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提供表彰证明等;负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吉事办”企业信用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分值。(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内容。五、信用评价的频次及标准信用评价的频次:每年1次(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认定)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一)优秀为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的;(二)良好为信用评分80分(含)至90分的;(三)一般为信用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四)不合格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六、“红黑名单”列入情形(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且没有《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名单”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不可列入“红名单”。(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在主动退还的情况下也不可列入“红名单”。(四)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被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单一服务项目投诉量达到20类以上(相同问题投诉多次的,按一类计算),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解决和整改的。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5.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中有1个及以上项目在服务质量评价中评定等级为D级的。七、信用信息公开(一)通过珲春政府官方网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珲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发布。八、评价结果实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如一年或者更长时间未进行年度评定的,期间信用信息等级延用最后一次评价结果。九、企业的申诉及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六个月后,向产生负责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内完成核查,出具处理意见。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公示。十、奖惩机制(一)列入“红名单”激励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2.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3.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4.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物业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向街道、小区业委会进行推荐。5.重点推广创建“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小区,在创建中行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给予支持。(二)列入“黑名单”惩戒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2.一年内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3.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7-15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长管办发〔2026〕4号各区、各相关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2026年4月30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署要求,紧扣长白山生态旅游核心定位,以数字化赋能、精准化服务、规范化监管、法治化保障为主攻方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诉求,深入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以下举措:一、提质增效,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1.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化改造。5月底前实现长白山管委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分区优化,优化适老、适残服务流程、设置“一网通办”自助服务区,整合窗口资源设置潮汐服务岗。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党员先锋窗口”“服务明星示范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通过预约解决旺季办事难问题。〔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2.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走深走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健全常态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巩固提升“个转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等涉企高频事项运行质效,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强化部门协同与服务集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集成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配置助企服务专区,整合政策咨询、代办帮办、诉求受理等功能,完善帮办代办流程,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助企服务办公室常态化主动对接文旅产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增设“信易贷”咨询服务窗口,提供信贷对接、申请指导专项服务。〔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4.优化“政企约见”服务流程及减轻企业负担。畅通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诉求直通码”三类约见渠道,实现诉求扫码即提、全程可溯,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约见对接。每月设定政企沟通主题,通过座谈、访谈收集建议,诉求响应率、处置率均超90%。建立涉企调研统筹机制,规范入企预约(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在保护商业秘密前提下共享成果,推动无实质意义调研同比减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5.健全项目审批服务调度机制。深化“领导包保+专班推进”工作模式,常态化深入一线开展项目实地踏查,面对面听取诉求、点对点统筹调度资源。强化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对新建、在建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闭环式落实。适时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集中会商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难点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高效推进。〔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区〕6.加大精准招商与项目落地服务力度。聚焦生态旅游、康养度假、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招商产业指导目录,分行业、分领域绘制全区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数字招商地图开展精准对接。建立商务局与项目服务中心常态化联动机制,用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每月向项目服务中心反馈签约项目情况,项目服务中心同步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完善招商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各区按季度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用地、环评等难点堵点问题,切实提升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责任单位:商务局、经发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村水利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贯彻执行全省社会保险相关惠企政策,持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直兑直达”“免申即享”,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探索多元化宣传模式,提高工伤异地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等政策知晓率,同步收集企业诉求并靶向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社保经办智慧化水平,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持续优化社保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社保局〕8.推进政务数据赋能与营商平台升级改造。依托营商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整合招商引资、政务服务、政企沟通等核心业务信息数据,推进平台优化升级,实现招商政策、惠企政策等数据信息精准展示。〔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9.健全诉求问题闭环处置化解机制。依托营商环境和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等渠道,推出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集中会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对应解决能解决的反复诉求问题多次协调未解决的,视情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处理。〔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二、公正透明,构建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10.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推行“综合查一次”,年内跨部门联合检查占比提升至50%以上。建立经营主体“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6月底前白名单户数扩至1000户,实现“不见面”非现场监管。探索旅游旺季“企业安静期”模式,非必要不检查,确需检查的实行合并检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完成审核公示,公示率达100%。拓宽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杜绝清单外检查、多头执法、随意执法。依托“省市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吉法福”APP及5930148热线等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落实柔性执法与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企业逐步进行免罚、减罚、轻罚。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告诫整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杜绝以罚代管、吃拿卡要,建立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司法局、旅游文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加强政府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聚焦“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拖欠账款等问题,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举措。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推进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年内助力不少于3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公平有序,构建活力迸发的市场环境14.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无依据中介服务事项。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最大限度完成无分歧欠款清零。推动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收费透明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集团、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联合推动旅游环境服务质量提升。聚焦旅游消费、景区服务、导游乱象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虚假宣传、欺客宰客、价格违法等行为。持续完善景区线上购票系统,切实提升购票体验。建立旅游需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年内游客投诉办结率100%,涉旅投诉满意度提升至90%以上。〔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构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聚焦国评指标及长白山生态旅游特色,实现集监测、分析、预警于一体的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对涉企服务、政策落实、执法监管、服务效能实行动态监测,确保问题预警处置率达90%以上。探索构建长白山文旅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特色文旅产业营商环境指标争先进位。按季度编制监测分析报告,量化分析指标走势,及时精准反馈突出问题,指导各指标部门找准短板并优化提升,为精准服务和监督考评提供坚实支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17.严肃查处营商环境负面典型。加强营商环境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衔接,聚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任性用权等有损营商环境问题,开展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统筹推动化解,长期未解决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结合实际向省级部门报送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鼓励媒体监督,持续释放“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的强烈信号。〔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四、保障有力,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18.强化规划资源要素供给保障。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清单化管理机制,全年保障基建、产业、民生等领域供地需求145公顷。巩固不动产“登记难”整治成果,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企业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即时办结,申请材料进一步压减。〔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局〕19.破解企业“用工难”问题。搭建线上线下企业用工对接渠道,依托商会和各行业协会,广泛开展涉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重点行业岗位练兵,落实引进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年内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少于6场,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活动,建立灵活用工机制,缓解旅游旺季用工短缺,累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不少于200人。〔责任单位:人社局〕20.强化金融服务支撑。4月底前完成全区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并建立需求清单,健全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全年开展专项对接活动不少于4次。联合域内银行推出“长白山文化贷”“民宿贷”等专项信贷产品不少于3款,支持非遗技术、文化IP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财政局、驻区银行〕21.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建立加装电梯“一站式”联合审查机制,施工许可环节优化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整合占道挖掘、临时停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对加装电梯项目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指导替代行政处罚,建立施工矛盾24小时响应机制,联合社区、公安7日内完成纠纷调解反馈,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完善交通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基础设施定期排查维护机制,补齐景区周边、商圈设施短板。在高铁站、游客集散中心、重点景区、G331环长白山公路沿线增设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新增定制客运班线,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优化旺季运力配置。推动环长白山旅游客运服务升级,构建城际公交为主、多元出行为辅的综合客运体系,推进班线公交化改造,发展定制客运与滴滴站点巴士,实现从“点到站”到“多点串联”的服务升级。〔责任单位:交通局、经发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文旅赋能,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环境23.培育“长白山文创+”产业集群。依托生态、非遗文化资源,支持民营文创企业开发“小而美”特色文创产品。生态文创聚焦长白山动植物(如红松、东北虎)为原型开发伴手礼。非遗文创扶持满族刺绣、鱼皮画演艺制作、玛虎戏演艺、动漫、影视、短剧等产业化。推荐优质文创产品参加长白山旅游推介活动、“礼遇吉林”文创产品设计大赛及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提升长白山文创产品知名度和市场销量。〔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宣传部、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4.打造“长白山文化+生态”研学产品体系。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开发长白山特色研学旅游线路,即生态探秘线以原始森林、天池为核心,融入民俗、红色文化。串联自然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恩都里休闲度假商旅社区,开发民俗生活体验项目,围绕老黑河遗址、东北抗联纪念馆(省委党校长白山分校),开发“重走抗联路”沉浸式体验。〔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教科局、宣传部、统战部、保护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5.加强营商环境正面宣传引导。整合融媒体平台与景区宣传阵地,持续打造天池开冰、云顶天宫、稻米节等网络IP,线上线下联动扩大传播声量。深入挖掘不少于3个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制作短视频及宣传手册,全年发布营商环境相关宣传报道不少于10篇。建立“常态化宣传+重要节点专题宣传”机制,跟踪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汇编政策集与案例集,广泛宣传改革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旅游文体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白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充分调动各区、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尊重企业家和创业者的良好氛围。驻区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涉及本地区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长白山故事”。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6-11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每月底对全州企业开办效率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办理时效及流程堵点,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巩固拓展办税服务厅转型成果,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推动变更登记、迁出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税务局、州社保局、州医保局、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挽救机制。精准甄别僵尸企业与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适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困难企业,优先坚持“能重整或和解的不清算”,对不存在拯救价值的企业,果断清算,释放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针对长期未经营或停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分阶段、分类别处置,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提升退出质效,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前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食品经营主体规范许可申请,减少审批环节中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通过预约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指导,提升许可申请一次性通过率,降低重复申请和整改成本,营造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食品经营许可环境,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深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审计”全流程闭环,严查场外交易与违规采购行为,确保“应进必进”,强化线索移送与协查,非涉密案件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依法全面公开,切实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绿色通道”,确保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项目及时落地。扩大州内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在3至4个县(市)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及时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深化评标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五)强化政策精准匹配。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托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对惠企政策进行全量归集与颗粒化拆解,逐条细化为易于理解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等最小单元。强化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宣传推广,引导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充分利用平台获取政策信息,定期跟进惠企政策兑现情况。〔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六)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有效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两个健康”平台、“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延边州工业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完善助企服务载体建设,整合涉企服务资源,拓展多元增值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扩面提质增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助企服务体系。完善州、县(市)两级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七)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以政务新媒体为抓手,在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推广,进一步提升“网办”普及效果,推动我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达到65%。持续梳理与群众密切的生活缴费、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热点便民服务,分批次接入吉事办“城市驿站”专区,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强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功能,健全问题收集、转办、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八)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全方位、深层次地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推动实现同城化、无差别办理。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要精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落实接件、办理等具体任务,保障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高效,实现跨地区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使省内企业和群众在延边州任意一个政务服务大厅和“掌上办理”均能享受到无差别的办理服务。加大对“省内通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服务网、吉事办、办事大厅公告栏等多元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省内通办”的事项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运用“省内通办”服务,切实增强办事便利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九)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再由企业和群众提供”为目标,分批次梳理州本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场景,推动涉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通过系统共享、线上核验等方式实现“免证办”、极简办、一次办,有效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让“免证办”成为政务服务新常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紧密结合延边州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围绕旅游经济发展,聚焦民生和民族地区特殊需求,探索推出具有延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一件事”服务场景。持续抓好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制度机制优化,提升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优化外籍人才政务服务。根据需求为企业人员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服务,为所有企业外籍专家“缩短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设立移民事务中心,开设“涉企专窗”,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二)创新“民族语言+跨境咨询”特色服务模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障碍语言服务,提升政务服务可及性与包容性。依托珲春、图们重点口岸城市,探索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咨询预约服务,破除地域和语言障碍,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三)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便利化。借鉴珲春“政务AI百晓生”创新政务服务应用场景新模式,激励全州各县(市)积极探索,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政务服务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服务实效。根据县(市)实际需要,州级提供数据仓和算力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推动接诉即办多元共治。强化诉求办理全流程闭环管理,细化派单、优化流程、加强培训、规范答复,提升答复质量与服务温度,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延边“12345”热线APP升级,为州直部门提供诉求数据,助力精准分析研判,推进“未诉先办”。借助“东北超”赛事跨区联动机制,结合《跨区域协同服务事项清单》梳理2大类、16小类、289条服务场景,依托知识库实现政策更新与标准化应答,确保跨区域政务服务便民诉求处置高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营造精准的要素环境(十五)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实效。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旅游、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聚焦延边黄牛、人参等特色产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释放数据要素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效应。〔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统筹推进配电网规划建设,提前完善电网配套,增强电网转供与自愈水平,依靠技术手段筑牢供电保障。对160千瓦及以下民营企业实施低压接电零投入,严格落实办电限时办结机制。强化政企数据互通共享,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长”包保服务,主动靠前、高效送电。聚焦企业和居民在生产经营与生活中的气、水能源保障需求,着力构建智慧化的能源服务体系。企业端推行“水气联办”一站式服务,压缩报装时限,降低能耗成本;居民端推广智能远程管理,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同时,加速老旧管网改造,完善应急储备体系,确保极端天气下供应不间断。〔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延边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七)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用。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完成本地化“一张图”系统数据汇总和信息整合工作,解决项目落地缺乏精准空间指引、合规审查周期长等问题。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据,为各类重点项目提供精准高效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八)实施“标准地”改革。组织开发区在拟出让区域完成多项评估,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目审批部门按“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等机制,对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类)的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联合并联办理,将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地震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九)优化金融要素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首贷户培育,精简申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线上线下融合,压缩审批时限,提升融资可得性。充分发挥“信易贷”银企对接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常态化、精准化产融对接机制,探索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数局,人民银行延边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规范企业“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指导各县(市)持续开展“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好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针对用人主体高层次人才需求,全年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开展“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推广使用“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服务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健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举措,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州参保职工的全覆盖,参保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营造诚信的信用环境(二十三)健全政务失信治理与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账款案件前端化解机制。通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每月通过“12345”热线工单、“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筛选获取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府拖欠账款案件信息,建立案件预警清单,及时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推动相关案件通过非诉渠道前置介入化解,从源头上压缩纠纷产生空间,严防新增政府拖欠账款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四)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主动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提示。结合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对存在高频失信风险的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信用修复服务清单,提供修复路径指引、材料准备辅导及相关政策咨询,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民族语言服务。全面推进信用修复“零跑腿”服务,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可在线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和来回跑动。通过主动干预、精准辅导,做到风险早识别、问题早处置、信用早修复,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切实帮助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市场信誉。〔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五)持续拓宽“信用+”覆盖范围与服务深度。推动信用信息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文化旅游、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区域特色领域创新“信用+”应用模式,构建覆盖“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全周期治理闭环,切实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延吉市为试点,建立“信用+文旅”场景化应用体系。在公共信用评价基础上,创新性引入“12345”热线涉旅企业投诉数据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形成涵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模型。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宣传推广,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信用监管“延边经验”。〔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六)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现“本地+外埠”建筑业企业“同标准、同监管”全覆盖评价。在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为信用优良企业提供便利,对信用风险企业加强监管,预计评价建筑业企业约300户。〔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营造活力的开放环境(二十七)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推进口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简化审批流程,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持续提升我州口岸进出境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二十九)提质扩容互市贸易。提升互市贸易发展质量,扩大互市贸易规模,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模式,持续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图们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龙井市人民政府、安图县人民政府)六、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三十)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强化政策赋能,抢抓国家大力支持“两新”项目建设有利时机,重点围绕“445”产业发展工程,因地制宜谋划一批扬优势、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的大项目和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大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司法保护工作。推广人参产业数字化服务平台敦化试点经验,推动平台在全州范围内使用,进一步提升利用数字化手段服务人参种植户、人参企业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二)全面打响延边农特产品品牌。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延边大米、延边黄牛、鲜食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深耕淘宝、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打造延边大米、延边黄牛、木耳、桑黄等“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营销矩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围绕游客关心关注的“吃、住、行、游、购、医”等重点领域,持续打造市场监管系统“全域护航 全季护游”工作品牌,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明码标价、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和“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守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和宣传推介,规范市场、提升服务,构建特色鲜明、安全有序产业生态。优化景区导览标识与智慧服务系统,提升游客游览便捷度与体验感。加强一线服务人员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文明引导与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广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四)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加大对州内重点文旅企业、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信贷投放,支持周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等小微企业、农家乐、农户纳入优先支持对象,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加大对财务制度健全、产业特色鲜明、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分行、州内各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七、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三十五)以更大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更好平衡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正、服务与监管,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延边定位,统筹政法力量,迭代升级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惠企利企措施,激活法企联动服务效能,彰显政法系统重商诚意。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有效释放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常态化推进刑事挂案治理,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持续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优化政务服务,保护公平竞争,包容审慎监管,让企业在延边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更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三十六)宣传贯彻《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筹“线上+线下”联动宣传,依托政府网站、公众号及政务新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专栏,通过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形式宣传《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线下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园区、进大厅、进社区”活动。组织全州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纳入日常监督,提升服务质效、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按照“应联尽联”原则,统筹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率及跨部门任务免打扰率。以“双随机”监管为手段,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区域交流合作与全链条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吉字号”及延边民族特色品牌的侵权假冒犯罪,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九)建立“‘延’途有法”法律服务机制。组建“‘延’途有法”服务团队,为50家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精准破解小微企业资金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难题。健全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与监督制约体系,持续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十)完善问责追责免责机制。将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列入重点调度事项,紧盯企业诉求,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理反馈闭环流程,从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乱象。〔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任务推进、跟踪评估和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直、驻延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地见效。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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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回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诉求,进一步满足群众购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延续发放2026年长春秋季商品房促销月购房消费券。具体通知如下。2026年9月13日、9月20日继续组织两轮购房消费券抽取活动,其中9月13日抽取300张、9月20日抽取300张,参与抽取数据截至抽取前一日24时。购房人(含2026年8月9日以来抽中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须在2026年9月30日24时前完成核销与网签备案,逾期未使用自动作废。其他未涉及事宜按照《2026年长春秋季商品房促销月购房消费券发放活动操作细则》执行。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专栏 市内政策2026-09-29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26〕22号各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推广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第四条 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职责,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房管、医保、政数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司法局组织梳理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并编制工作指引。市司法局要编制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手册,列明具体服务事项等内容,发放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大学、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等场所,方便老年人获取。第六条 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要会同市政数局在公共法律服务网、“i长春”等平台开设老年人服务专区,提供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下载服务。第七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支持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民政局要探索建立意定监护组织名录库。无合适自然人或者组织作为监护人的老年人,可以选择意定监护组织名录库的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第九条 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养老服务机构等现场见证。第十条 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意定监护监督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信赖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监督意定监护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一条 鼓励公证机构探索开展“意定监护+N”组合服务,将意定监护与遗嘱、医疗预嘱、遗赠扶养协议、财产提存、委托、证据保全等公证有机衔接,为老年人提供一揽子公证服务产品。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公证机构在落实收费政策的基础上,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优先受理、上门办理等方式加强服务保障,并依法依规给予公证费用减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三条 市政数局、市民政局要会同公安、房管、医保等部门统筹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数据共享工作,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互联互通,为老年人办事提供快捷服务。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要拓展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专门座席服务功能,配强熟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接线员,并根据数据信息和老年人具体诉求生成办事工单,指定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按需对接、限时服务。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律师进小区”“公证进社区”“法援进家门”等活动,围绕意定监护和公证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办事指引。第十六条 老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意定监护监督人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人民法院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前,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对于生前未确定监护人,且无子女、无亲属、无依靠的特殊老年人,丧事由其生前工作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承办。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专栏 市内政策2026-09-15 -
(2026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专栏 市内政策2026-08-14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吉建规〔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与方式(一)实施范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建设、权属清晰的四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不属于个人单一产权、个人自建房;2.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3.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二)实施方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取“EPC总承包”方式实施,EPC总承包商负责制定建设方案、采购设备、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业主自主选择信誉良好、质优价廉的EPC总承包商及电梯供应商,所选电梯规格和质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的电梯供应商入围产品标准。二、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资金,通过业主自筹、国家政策性资金、省市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一)业主自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受益大、出资多”的原则,业主自行协商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经业主表决同意,可按单元(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相应单元(栋)加装电梯;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的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中央预算内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加装电梯可以作为部分建设内容予以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争取中央资金、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政策。(三)省市财政补助。省、市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具体的补助范围、额度等,将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并动态调整。(四)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工程代建、EPC总承包及运行维护服务。同时,开展本单位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和自有公房的加装电梯工作。(五)其他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享受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规定予以免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业务的贷款支持;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原职工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给予支持;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以成本价收取迁移费。三、实施程序(一)提交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组织。有1户申请,可启动本单元的加装电梯意愿征询。业主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或通过“吉事办”APP线上提交申请。单位自管公房、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二)动议表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单元进行现场踏勘,初步核实结构安全、消防通道预留、地下管线分布等是否具备加装条件。具备加装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同参与,组织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进行投票表决。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启动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业主同意。在充分协商、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表决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后,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下书面确认并备份。既有住宅同意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是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授权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有企业等作为代理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授权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授权委托协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份。(三)检测鉴定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所在住宅单元房屋结构、消防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开展检测鉴定。(四)签订合同表决生效后,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与EPC总承包商、电梯供应商、监理单位、运维单位等分别签订合同。充分吸纳出资业主意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价款、质量保修等关键事项,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鼓励法律服务人员见证合同签订过程。(五)编制方案EPC总承包商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电梯入户模式和设计、施工单位,包括资金概算、费用分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电梯运维方案,以及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后续运行收益使用方案等内容。(六)进行公示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将加装电梯建设方案、业主表决情况、合同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小区公示栏、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本单元业主和加装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噪声等直接影响的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实名书面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异议受理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化解。阻挠合法施工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劝阻;劝阻不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公示材料存档。(七)规划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电梯应做到土地无异议,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新增部分不计入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勘察资料缺失的,应补充进行勘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及通风排烟,不得阻碍消防车道,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不得影响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涉及燃气、给排水、供电、供热及通信等管线改造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八)建设手续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加装电梯项目,在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及施工、监理、运维合同等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及通信等管线和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电力扩容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合规简化手续办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明确管护责任。(九)施工管理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加装电梯工程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管线改造会签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各管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到施工现场做好旁站。加强施工过程动态监管,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选居民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监督。(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组织勘察、EPC总承包、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消防查验和电梯专项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且取得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十一)登记备案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十二)运维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由单元业主依法共有。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培育规模化专业运维单位,通过统一标准、连片托管模式负责电梯运行维护。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并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倡电梯所有权人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加装电梯的管理职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作为电梯维保单位,防止出现脱管。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十三)申请补助加装电梯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业主持公示凭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施工许可发证时间为准)。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至市建委。2.市建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3.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出资业主、EPC总承包商、地方政府三方共管账户。四、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委争取中央政策性资金支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供电部门配合做好电力扩容、供电线路迁移和过程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接省级补助资金,筹集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等实施细则,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资金使用等工作。市规资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调度,制定政策、编制工作指导手册,组织、指导全市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城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土建施工质量监管等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引导相关业主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依规依约履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既有住宅是否为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本部门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后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见证相应协议签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争议等。市城管局:负责监管施工期间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噪音扰民等问题。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阻碍依法施工的行为等工作。市政数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省政数局优化建设手续审批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加装电梯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指导居民依据住房产权关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工作。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对居民加装电梯给予低息、免抵押等专项贷款政策,指导银行机构做好相关业务信贷支持等工作。民政、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管线单位:负责对涉及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迁改的加装电梯项目,鼓励减免或成本价收取迁改费用、优化迁改流程,并做好迁改和维护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加装电梯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管线迁改,做好共管账户建立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城区除外)、质量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三长”力量,做好群众动员、意愿征询、异议调解等工作。五、保障措施市、区两级定期调度、督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工作突出的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激励。市财政将市级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宣传加装电梯政策、申请流程、典型案例,营造“邻里互助、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执行。
专栏 市内政策2026-07-29 -
吉政办发〔202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29日(本文有删减)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加快建立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2026年,制度力争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区。到2027年,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逐步覆盖全民。到2028年,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的外部效应逐步显现,人民群众在共享共建发展中的满足感、幸福感、安全感得以增加。二、政策制度(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下同)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市级统筹。适时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实施省级统筹。(二)参保模式。按统筹区工作进程,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三)筹资政策。建立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机制。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3.单位职工费率按0.25%设定;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全省执行统一缴费标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25%。以后年度随着基金收支缺口变化,相应提高缴费比例。4.保费由税务部门在征缴医保费时同步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中划转。其中,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保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5.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应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鼓励用人单位对参保缴费予以适当资助。各地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参保缴费。6.统筹区建制当年,在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降幅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标准。(四)待遇政策。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服务供给等因素,设定公平适度的保障。1.保障对象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2.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在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未就业城乡居民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同等待遇标准。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基金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基金支出需求和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3.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五)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区,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六)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三、管理运行(七)评估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评估认定机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计划管理,对评估机构实施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人员培训。(八)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健全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九)支付管理。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基金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床日、服务时长等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定点机构服务范围、质量、能力和享受护理服务人员的数量、失能等级等情况,选择适宜的付费方式。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审核和结算机制。(十)基金管理。各渠道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全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新建制度的统筹地区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试点地区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最迟应于2028年底完成过渡。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十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违规惩戒、追责问责等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管衔接。(十二)经办管理。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相关费用依据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健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失能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十三)异地管理。根据国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待遇享受有关规定,探索实现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按规定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管理、待遇管理等经办业务规则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应同步办理。四、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的实施方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本实施方案印发后,按照同城同待的原则,省直统筹区筹资及待遇支付等有关政策按照长春统筹区有关规定执行。(十五)规范现有试点。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区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调整政策,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十六)加强协同联动。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残联、金融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度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应政策,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以及长期照护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监管及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等工作。工会负责协助开展参保动员。(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十八)做好评估总结。制度实施后要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政策制定和运行数据等,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省医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跟踪指导各地制度建立情况,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制度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改革目标如期实现。相关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 市内政策2026-06-30 -
为了确保全市高考工作顺利进行,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市公安局决定对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1.市公安局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班小组,负责全面打击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替考组织团伙活动情况的排查力度,掌握重要线索,如若发现,紧追深挖,快查严打。同时,对各考点学校周边宾馆、旅店、临时出租房屋、可疑住宅、可疑车辆严密防控,密切关注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惩处。2.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对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防范、严厉打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排查力度,严密防控电子产品销售市场,如有销售高考作弊器材的商贩,要追根溯源,严惩不贷。3.各高中要加大管理力度,密切关注学校周边环境,坚决禁止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的不法分子混入校园进行宣传,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4.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教育广大考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考试观,遵守各项考试规则制度,不找替考,不购买、不使用作弊器材,遵纪守法,诚信应考,决不要因一念之差,造成终身悔恨。号召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考生营造健康诚信、积极向上的考试氛围,让考生清清白白迈出第一步,坦坦荡荡面对未来人生。5.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3618281榆树市公安局2026年5月26日
专栏 市内政策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