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市内政策
  • (2026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专栏
    2026-08-14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力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吉建规〔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与方式(一)实施范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建设、权属清晰的四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多层既有住宅,不属于个人单一产权、个人自建房;2.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3.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房屋结构、消防等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二)实施方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采取“EPC总承包”方式实施,EPC总承包商负责制定建设方案、采购设备、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业主自主选择信誉良好、质优价廉的EPC总承包商及电梯供应商,所选电梯规格和质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集的电梯供应商入围产品标准。二、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资金,通过业主自筹、国家政策性资金、省市财政支持等多渠道筹集。(一)业主自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受益大、出资多”的原则,业主自行协商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经业主表决同意,可按单元(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相应单元(栋)加装电梯;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的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中央预算内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加装电梯可以作为部分建设内容予以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争取中央资金、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政策。(三)省市财政补助。省、市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具体的补助范围、额度等,将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并动态调整。(四)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设。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工程代建、EPC总承包及运行维护服务。同时,开展本单位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和自有公房的加装电梯工作。(五)其他政策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享受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按规定予以免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业务的贷款支持;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原职工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给予支持;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以成本价收取迁移费。三、实施程序(一)提交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者单元为单位组织。有1户申请,可启动本单元的加装电梯意愿征询。业主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或通过“吉事办”APP线上提交申请。单位自管公房、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二)动议表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对拟加装电梯单元进行现场踏勘,初步核实结构安全、消防通道预留、地下管线分布等是否具备加装条件。具备加装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同参与,组织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进行投票表决。经本单元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启动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业主同意。在充分协商、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表决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后,在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下书面确认并备份。既有住宅同意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是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授权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有企业等作为代理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授权委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授权委托协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份。(三)检测鉴定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所在住宅单元房屋结构、消防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开展检测鉴定。(四)签订合同表决生效后,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与EPC总承包商、电梯供应商、监理单位、运维单位等分别签订合同。充分吸纳出资业主意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期、价款、质量保修等关键事项,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鼓励法律服务人员见证合同签订过程。(五)编制方案EPC总承包商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电梯入户模式和设计、施工单位,包括资金概算、费用分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案、电梯运维方案,以及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后续运行收益使用方案等内容。(六)进行公示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将加装电梯建设方案、业主表决情况、合同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小区公示栏、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本单元业主和加装电梯后受到通行、采光、噪声等直接影响的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业主可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实名书面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异议受理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化解。阻挠合法施工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劝阻;劝阻不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实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公示材料存档。(七)规划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原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加装电梯应做到土地无异议,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新增部分不计入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勘察资料缺失的,应补充进行勘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及通风排烟,不得阻碍消防车道,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不得影响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涉及燃气、给排水、供电、供热及通信等管线改造时,应在设计阶段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八)建设手续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加装电梯项目,在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及施工、监理、运维合同等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及通信等管线和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电力扩容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合规简化手续办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明确管护责任。(九)施工管理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加装电梯工程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按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电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管线改造会签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各管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派员到施工现场做好旁站。加强施工过程动态监管,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选居民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监督。(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出资业主或代理业主(代建单位)组织勘察、EPC总承包、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消防查验和电梯专项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且取得结论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移交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十一)登记备案EPC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十二)运维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由单元业主依法共有。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培育规模化专业运维单位,通过统一标准、连片托管模式负责电梯运行维护。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并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倡电梯所有权人与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加装电梯的管理职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作为电梯维保单位,防止出现脱管。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十三)申请补助加装电梯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业主持公示凭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施工许可发证时间为准)。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至市建委。2.市建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开发区。3.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出资业主、EPC总承包商、地方政府三方共管账户。四、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委争取中央政策性资金支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协调供电部门配合做好电力扩容、供电线路迁移和过程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接省级补助资金,筹集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管等实施细则,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资金使用等工作。市规资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涉及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调度,制定政策、编制工作指导手册,组织、指导全市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城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土建施工质量监管等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引导相关业主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依规依约履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既有住宅是否为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本部门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后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见证相应协议签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争议等。市城管局:负责监管施工期间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噪音扰民等问题。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阻碍依法施工的行为等工作。市政数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省政数局优化建设手续审批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加装电梯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指导居民依据住房产权关系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工作。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对居民加装电梯给予低息、免抵押等专项贷款政策,指导银行机构做好相关业务信贷支持等工作。民政、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管线单位:负责对涉及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迁改的加装电梯项目,鼓励减免或成本价收取迁改费用、优化迁改流程,并做好迁改和维护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加装电梯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统筹推进管线迁改,做好共管账户建立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城区除外)、质量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国有企业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加装电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三长”力量,做好群众动员、意愿征询、异议调解等工作。五、保障措施市、区两级定期调度、督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工作突出的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激励。市财政将市级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宣传加装电梯政策、申请流程、典型案例,营造“邻里互助、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执行。

    专栏
    2026-07-29
  • 吉政办发〔202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29日(本文有删减)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加快建立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2026年,制度力争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区。到2027年,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逐步覆盖全民。到2028年,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的外部效应逐步显现,人民群众在共享共建发展中的满足感、幸福感、安全感得以增加。二、政策制度(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下同)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市级统筹。适时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实施省级统筹。(二)参保模式。按统筹区工作进程,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三)筹资政策。建立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机制。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3.单位职工费率按0.25%设定;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全省执行统一缴费标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25%。以后年度随着基金收支缺口变化,相应提高缴费比例。4.保费由税务部门在征缴医保费时同步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中划转。其中,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保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5.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应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鼓励用人单位对参保缴费予以适当资助。各地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参保缴费。6.统筹区建制当年,在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降幅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标准。(四)待遇政策。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服务供给等因素,设定公平适度的保障。1.保障对象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2.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在机构享受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含18周岁以下视同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未就业城乡居民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同等待遇标准。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基金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基金支出需求和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3.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五)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区,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六)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待遇水平。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三、管理运行(七)评估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评估认定机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计划管理,对评估机构实施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人员培训。(八)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健全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九)支付管理。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基金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床日、服务时长等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定点机构服务范围、质量、能力和享受护理服务人员的数量、失能等级等情况,选择适宜的付费方式。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审核和结算机制。(十)基金管理。各渠道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全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新建制度的统筹地区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试点地区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最迟应于2028年底完成过渡。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十一)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违规惩戒、追责问责等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管衔接。(十二)经办管理。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相关费用依据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健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失能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十三)异地管理。根据国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待遇享受有关规定,探索实现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按规定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管理、待遇管理等经办业务规则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应同步办理。四、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的实施方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本实施方案印发后,按照同城同待的原则,省直统筹区筹资及待遇支付等有关政策按照长春统筹区有关规定执行。(十五)规范现有试点。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统筹区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调整政策,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十六)加强协同联动。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残联、金融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度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应政策,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以及长期照护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监管及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等工作。工会负责协助开展参保动员。(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十八)做好评估总结。制度实施后要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政策制定和运行数据等,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省医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机制,跟踪指导各地制度建立情况,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估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制度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改革目标如期实现。相关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
    2026-06-30
  • 为了确保全市高考工作顺利进行,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市公安局决定对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1.市公安局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班小组,负责全面打击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替考组织团伙活动情况的排查力度,掌握重要线索,如若发现,紧追深挖,快查严打。同时,对各考点学校周边宾馆、旅店、临时出租房屋、可疑住宅、可疑车辆严密防控,密切关注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惩处。2.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对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防范、严厉打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排查力度,严密防控电子产品销售市场,如有销售高考作弊器材的商贩,要追根溯源,严惩不贷。3.各高中要加大管理力度,密切关注学校周边环境,坚决禁止替考组织团伙及兜售高考作弊器材的不法分子混入校园进行宣传,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4.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教育广大考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考试观,遵守各项考试规则制度,不找替考,不购买、不使用作弊器材,遵纪守法,诚信应考,决不要因一念之差,造成终身悔恨。号召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考生营造健康诚信、积极向上的考试氛围,让考生清清白白迈出第一步,坦坦荡荡面对未来人生。5.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3618281榆树市公安局2026年5月26日

    专栏
    2026-05-29
  • 长府办规〔202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3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春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本办法所称校车,是依法取得使用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应选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初中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应选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或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其他载客汽车。第三条 为农村义务教育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外,由属地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区义务教育校车服务费,由自愿选择乘坐校车的学生自行承担,学校按照吉林省关于班车代收费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须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经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严禁以任何理由提前收取、截留、挤占、挪用校车经费。第五条 为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职不力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七条 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乘车学生管理台账,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处置预案。第八条 为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应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施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管理,双方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校车服务协议,学校应向学生监护人制发乘车安全告知书,明确各方责任。第十条 为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学生上下车及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应按照约定时间、站点接送学生。第十一条 为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为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第十三条 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可通过线上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之后报长春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春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放校车使用许可,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需线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第十四条 为校车标牌应载明车辆类型、核载人数、车辆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载明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第十五条 为因驾驶人身体不适等原因,以及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需要临时调整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且调整期限在10个工作日内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临时调整前按照管理权限向服务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告;临时调整期限超过10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发现报告事项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纠正。第十六条 为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七条 为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应将校车标牌交回至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有关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第十八条 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 为校车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应急设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存储不低于30日。第二十条 为校车驾驶人应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一条 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二十二条 为校车运载学生时,前后两块校车标牌应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确保不妨碍驾驶人视线和安全驾驶,并方便驾驶人辨识路况。第二十三条 为校车运载学生时,应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突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应及时调整运行线路或者时间,并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做好行车记录。第二十四条 为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六条 为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的岗前培训;(二)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三)无犯罪记录;(四)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七条 为随车照管人员应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二十八条 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选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规范驾驶人着装,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第二十九条 为学校应安排值班人员负责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随车照管人员,引导乘车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车。乘车学生身体不适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乘坐校车时,学生监护人或者学校值班人员应及时告知随车照管人员。第三十条 为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加气充电,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妥善处置。第三十一条 为接送幼儿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高中阶段学校、幼儿园、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含经批准设立的本市公、民办学校国际部)、其他行管部门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用于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非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在本合同期(小于校车使用年限)截止日前,可以作为校车继续使用,待合同期结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继续使用期间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保证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载客汽车国家标准要求。第三十三条 为校车安全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 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已在使用的校车及聘用的驾驶人,依法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第三十五条 为驻长中省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车管理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政策解读:《长春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专栏
    2026-05-14
  • 4月28日,由市委办、共青团榆树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教育局共同主办的“强市有我·青春当为”2026年青年演讲比赛暨纪念五四运动107周年主题团日活动成功举行。活动以“我的担当·榆树的未来”为核心导向,紧扣“一个中心、四个强市”战略部署与年度七项重点任务,鼓励青年结合自身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讲述对城市发展的理解、见证的变革、肩负的责任与奋进的行动。经过初赛、复赛的层层选拔,十位优秀选手脱颖而出,今日进行决赛。现场比赛,采用“视频展示+主题演讲”复合形式。参赛选手们豪情满怀、字句铿锵,聚焦于本职岗位,以语言为媒介,以信念为内核,讲述他们眼中的榆树变迁、肩上的青春责任、心中的未来蓝图。每一段饱含赤诚的讲述,极具感染力,生动诠释了新时代青年对五四精神的传承和践行。经过激烈的角逐,榆树市融媒体中心获得比赛特等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比赛一等奖,市培英小学、市第二实验小学、市第三小学、市第四小学获得比赛二等奖,市第三实验小学、市实验小学、市委党校、市公安局获得比赛三等奖,与会领导分别为获奖选手颁发荣誉证书。本次活动旨在搭建一个展示、交流和激励的平台,引导全市青年将个人成长融入城市发展大局,从“旁观者”变为“建言者”“建设者”,通过讲述亲身经历的奋斗故事、观察思考的发展建议、立足岗位的实干担当,凝聚起“榆树发展,必有我在”的青春共识,以实际行动为谱写榆树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与力量,让百年传承的五四精神根植血脉,激励新时代青年砥砺前行。

    专栏
    2026-04-29
  • 共: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