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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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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政数发〔2026〕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专栏2026-05-15 -
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有关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 安 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4月16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2025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服务环境,现决定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一、工作目标坚持严字当头、彻底整治,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全面从严,推动代理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坚持以整促治、规范发展,通过“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人员,通过“规范”夯实代理行业发展基础,加快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促进构建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生态。通过深化整治规范,力争到2026年底,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专利造假、不正当交易的黑灰产业链得到有效铲除,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代理行业准入质量显著提升,行业规模实现“瘦身健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代理服务在支撑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转化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二、重点任务(一)从严打击,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1. 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突出乱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行为监测和代理数据分析,重点摸排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业务招揽信息等线索,广泛收集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线索,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查处。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代理业务招揽用语禁限词库,健全内部审核规则和工作机制;对长期发布违规信息或怠于整改的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3.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中发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从严审批,坚决守好行业准入关口。1. 严格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核查拟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代理资质及执业经历,严防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对于查实具有“挂证”经历的人员从严监管,“挂证”期间的执业经历不计入执业年限。重点排查无资质人员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违规设立代理机构的行为,严防“借壳”经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持续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公示,限制未通过核验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2.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加强专利代理师实习评价管理,规范专利代理师实习活动,防止虚假实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兼职等行为。(三)从严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1. 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2026年4月—6月,组织各地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2. 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加强专利代理师签名备案数据采集比对,确保签名真实。对专利代理师的代理量和代理领域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从严查处未落实签名责任行为。对于大量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的,各地要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处罚”。对于所在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师名下案件全部妥善处理的,方可办理执业备案注销手续。3. 深化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快建成知识产权代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代理行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加快完善专利和商标代理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强化对违规专利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各地要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评尽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分类监管,对失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予以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等业务的协同限制。4. 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和行风建设。各级代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5. 提升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终身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四)从严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1. 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各地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行为的,要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要做好行纪衔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2. 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强化内控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3. 强化审查审理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研究制定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管理办法,完善电子申请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规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专利异常转让、发明人异常变更等行为的排查处理,依法依规限制办理相关转让和变更手续,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4. 进一步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相关单位内部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三、进度安排(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各地按照本方案部署,结合前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细化工作举措和分工,做好“整治规范年”行动动员部署。同时,全面梳理在查线索和在办案件,认真梳理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对照行动方案和整治重点,排查线索、查漏补缺,为全面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二)集中整治(2026年5月至9月)。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三)巩固提升(2026年10月至11月)。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优化,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围绕代理监管协同、处罚标准建设、审批备案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智慧监管、行风建设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载体平台,全面提升代理行业监管能力。(四)总结评估(2026年12月)。对“整治规范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成效评估,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固化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四、组织保障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代理监管的属地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强化力量配备,严格规范执法,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强化部门协同,协调相关部门督促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切实履行“守门人”责任,建立健全发现、防范和处置专利造假行为的工作机制。行业组织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代理机构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治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做好处罚信息共享,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经营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稳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措施,构建以质量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石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生态。要狠抓任务落实,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
专栏2026-04-30 -
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最新修订版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最新修订版
专栏2026-04-15 -
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正式启动。各经办机构可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不同群体要求满足相应条件:(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1.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榆树地区办理病退(退职)条件。(二)在榆树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包含以下4类人群:1.企业职工。2.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 4.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三)复查鉴定群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满足以上两个群体条件之一。2.经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3.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二、报名时间报名按照批次原则,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鉴定时间分别计划在6月和8月,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5月30日,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6年6月1日至7月30日。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三、受理部门(一)榆树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病残鉴定审核报名工作。(二)中省直、长春市直用人单位在长春地区的在职职工由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材料受理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审核报名。(三)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人事档案在档案托管机构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残疾证,均须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四)持有残疾证且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残疾证核发残联审核报名。四、所需材料(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二)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打开微信小程序→吉事办→我的证照→社会保障卡→人脸验证→社保服务→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或提供其他有效参保证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向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病症、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由单位或受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后,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五)以残疾人身份申请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六)经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员须提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名单在各经办机构窗口可查。五、鉴定须知(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里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二)被鉴定人员接到现场鉴定会通知短信后,应当按短信通知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病理等)。(三)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专栏2026-03-25 -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推进林边秸秆焚烧精准管控,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通告如下:一、森林防火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林地和距林缘平地30米、坡地50米以内区域。(二)森林防火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高压线”,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秸秆须彻底离田或实施无害化处置。二、森林防火管控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一)森林防火管控区范围: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坡地150米以内区域。(二)森林防火管控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烧除活动须严格执行“报告、组织、看护、救援”全链条管理要求,落实“农户+”旁站式看护,确保安全。三、铁路、公路、机场周边管控要求铁路、公路、机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林边秸秆管控,按照《吉林省202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方案》重点区域“1公里”要求执行,从严管控。四、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防火管控区内,未经审批擅自烧除、未落实看护要求或超范围烧除的,按违规用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五、其他事项各乡镇(街道)、村(屯)要立即组织开展防火区、管控区实地勘界,建立地块台账,明确网格监管人和看护责任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域的通告》(榆政通告〔2009〕2号)和关于调整《榆树市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榆森防指〔2025〕1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榆树市人民政府2026年3月11日
专栏2026-03-13 -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2026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预缴期已进入倒计时,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8日。按照国家、省《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举措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19号《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您能顺利享受2026年的医疗保障权益,请务必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缴费。一、时间节点截止日期:2026年2月28日(本周六)二、缴费方式线上办理:推荐使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线下办理:税务部门办事大厅,银行网点,建议避开最后一天高峰期。三、逾期后果(长效机制重申)根据“长效机制”相关规定,逾期未缴费将触发以下机制,请务必重视:逾期将无法享受即时医疗保障权益,需等待3个月(或按“长效机制”政策更长)的等待期,期间产生的费用需自行承担。四、温馨提示预留到账时间:线上缴费需1-3个工作日到账,请切勿拖到最后一天操作,以免因系统延迟导致缴费失败。医保是家庭的“安全网”,错过集中预缴期,不仅多花钱,还可能面临“保障真空期”。请抓住最后4天时间,立即行动,抓紧时间缴费!榆树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2月25日
专栏202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