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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的通知曲建字〔2026〕1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为深入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压实参与各方诚信履约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主体,具体包括:(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二)投标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企业);(三)招标代理机构;(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二、核心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应秉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原则,严格践行承诺内容,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公众全方位监督,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诚信承诺填报与提交(一)承诺模板参与各方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统一承诺书模板,承诺内容不得低于模板要求,可结合项目实际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相抵触。承诺书模板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通过曲靖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曲靖市)对外公布。(二)签署与盖章1.单位主体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公章与实体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同步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个人诚信承诺书须由承诺人本人亲笔签署,严禁代签、冒签。(三)提交与归档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步提交诚信承诺书;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承诺书。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交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响应必备文件。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标工作前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评标报告附件,随评标资料一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4.所有诚信承诺书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存期限与招标投标档案同步。四、各主体诚信承诺事项(一)招标人诚信承诺事项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方和组织者,承担首要责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法依规招标:严格按法定范围、方式、程序组织招标,不化整为零、不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资金来源落实后方可招标。2.主体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对招标全过程、结果及廉政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不干预评标、不暗示评标倾向、不与投标人及代理机构串通。同步签署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对廉政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3.资料真实合法:对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4.公平竞争保障: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实行差别化或歧视性待遇;不强制要求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将特定区域业绩、本地分支机构作为资格门槛;不利用信用评价变相设置地方保护壁垒。5.招标文件规范:会同代理机构编制合法、公平、无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按法定时限发布并备案。6.开标评标规范:依法组织开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不干预评标过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投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7.合同履约与备案: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签订“阴阳合同”;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不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二)投标人诚信承诺事项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方和竞争主体,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竞标活动。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质资格合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法定资质、资格、能力,资质证书真实有效;不借用、挂靠、转让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2.投标行为规范: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投标;不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报价;不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资料真实有效:投标文件(含资质、业绩、人员、财务、信誉等)真实、准确、完整,无伪造、变造、隐瞒。4.公平竞争承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秩序。5.履约诚信保证: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履约,不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按要求到岗履职,不擅自更换;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6.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违法调查;失信后主动整改、申请信用修复。(三)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承诺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专业服务、联通招投标活动各方的重要主体。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质能力合规:依法设立,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基本信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依法依规代理: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超越权限、不擅自变更代理内容。3.项目责任落实: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代理项目质量、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关键环节全程留痕,资料完整可追溯。4.廉洁保密承诺:不泄露招投标保密信息(标底、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等);不参与、策划围标串标。5.招标文件规范:协助招标人编制无倾向性、无歧视性的招标文件;不设置指向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变相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6.交易秩序维护:规范组织开标、评标,严格遵守程序;按规定发布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完整。7.费用收取规范: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违规加价或变相乱收费。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按规定保存、移交招投标资料。(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诚信承诺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行使评审权力的重要主体,其评审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依法独立评标: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方法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主动回避: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不隐瞒、不参与评标。3.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到场,不迟到、早退、缺席;评标期间不擅自离场、不使用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保持良好状态,认真履职。4.廉洁保密承诺:不收受可能影响招标项目的任何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评标过程、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保密信息。5.公正评审:对投标文件全面评审,不徇私、不偏袒、不排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6.配合监督:自愿接受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严重失信、违法的,主动接受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五、廉政建设专项承诺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提交招标人诚信承诺书的同时,还须单独签署《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建设单位)》。该承诺书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必备附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廉政承诺承担第一责任,承诺内容涵盖招标决策、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款项支付等全过程的廉洁自律要求。六、监督管理(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常态化开展诚信承诺履行情况抽查核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项目总数的20%。(二)监管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实施简化证明材料、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依法提高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未按规定签署并提交诚信承诺书的,不得参与对应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提交承诺书(含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未提交承诺书的,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投标人未提交的,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未签署的,不得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四)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违反廉政承诺的,同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七、实施要求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须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请各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此类工程招标投标诚信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的诚信承诺行为。后续如与国家及云南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其规定。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2026年5月21日

    专栏
    2026-06-30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6年5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湖北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管理,促进经营主体守法诚信自律,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经营主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管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记录、归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活动。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奖惩结合、动态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托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记录及归集第七条  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包括人社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主要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确定。人社内部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调解仲裁等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记录、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的工资支付、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使用童工等信用信息,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的发现、核查及处理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外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与经营主体劳动保障信用相关的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见附件1),记录和归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进行标识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区域因劳动用工行为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用工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工会、法院、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单位产生的外部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渠道归集。第九条  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依法保护有关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记录。第三章  评  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上年度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信用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标。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中裁量基准对应的违法行为情节区分失信严重程度,失信信息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和严重四类,设置不同分值和不同修复前置期限。轻微失信原则上不扣分,较轻、较重、严重失信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80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本评价年度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或与劳动保障相关领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评为A级;分值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若在本评价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扣分后,没有及时修复的不得评为B级;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C级;分值为60分以下或符合第十三条直接定级情形的评为D级。D级在本评价年度,通过信用修复后,评价等级结果可以调整为C级,但不得调整为A级或B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不得评为A级。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以正式、权威的文件、协议、承诺、记录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计分依据。异常名录和其他部门优良信用信息,以共享部门认定信息为计分依据。信用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衔接。经营主体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计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和金额与计分标准不完全匹配时,按照从轻原则,就低不就高;同一违法行为,多批人次的,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级为D级:(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使用童工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五)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六)作为责任主体,因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发生重大要情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校验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全省互认。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经营主体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查询。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见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经营主体(见附件4)。第四章  公  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人社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对产生的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予以公示。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较轻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较重、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决定部门在官网和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公布,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二十条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录入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进行公示,主动公示A级,逐步公示B、C、D级。第五章  结果应用第二十二条  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嵌入就业、社保、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板块,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逐步实现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给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分类监管。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按产权关系及级次推送给控股股东,其评价结果因拖欠工资被扣分的,作为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一)经营主体评价为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减少“双随机”抽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连续3年A级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A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可减免5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经营主体评价为B级的,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人社行政审批、项目核准、融资贷款等工作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三)经营主体评价为C级的,适当增加“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记录的失信信息未修复的,要求修复后再予以推荐。(四)经营主体评价为D级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双随机”抽查全覆盖;在宣传推介、评先评优、试点示范、购买服务、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或人才市场等方面予以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评价为D级的,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以现金存储、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社会公布的或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案件供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对该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经营主体提供劳动保障信用报告(见附件5),推动劳动保障信用报告在市场交易、信贷融资、表彰奖励等领域互认。联合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劳动保障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6号)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信用修复。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时,同步告知相关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第二十八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等失信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复,修复材料和有关程序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后或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部门网站、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等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信息。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延续至下一年度再计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修复,且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延续至下一年度直接定级为D级。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一)未按要求记录、归集、公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二)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三)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四)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泄露、窃取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机构等另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从其规定,其结果共享至湖北省数智人社一体化平台。第三十五条  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8〕38号)、《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2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用监管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54号)同时废止。

    专栏
    2026-06-12
  •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城管〔2026〕37号各区城管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2023年10月18日市局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分级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  2025年6月1日,《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践,市局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5月6日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是指每季度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信用等级,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北区(金平区、龙湖区)需经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企业。其他区(县)城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由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布,并向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汕头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推送,作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联合守信激励依据。第五条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渠道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采集、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第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70—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良好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评为一般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 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企业,评为不及格等级。每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发布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第七条  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结果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优秀等级:在评先、通报表扬、承接市政设施工程等各类活动时,优先推荐;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时可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4个月;对企业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连续两个周期被评为优秀的企业,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官方媒体渠道给予推广、宣传。良好等级:对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9个月。一般等级:对企业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每月抽查一次;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视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及格等级:每周对相关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相关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准运)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其投入运营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时列入必检的整治对象;企业可申请取得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有效期为1个月。若企业连续2次被评定为“不及格等级”,评定结果向我市各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通报,并将与该“不及格等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在建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起始分值均为80分。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不及格等级。(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执法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证书的。(四)在城管部门开展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五)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企业所属车辆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辆运行轨迹没有按要求接入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且保持正常使用的。(七)不执行汕头市市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的。(八)企业未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具备货车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查验;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经查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第十条  本季度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直至扣至0分为止。(一)出现司机逃逸等拒绝接受或阻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情形的;(二)乱倒、漏撒建筑垃圾,被城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的;(四)未经核准或超核准范围擅自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五)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经营等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培训、学习的;(七)扰乱市场、恶意竞争、故意抬价、压价等行为的;(八)未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并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九)因违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被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十)阻扰、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十一)未按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十二)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车身无清洗带泥上路,被监管部门查实的。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加分。(一)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诚实守信荣誉及相关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公益活动,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三)企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台账,详细填写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数量、受纳地点的,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含空白),根据企业记录台账的详细程度进行适当加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四)企业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宣传工作的,每次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五)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的,每次加1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六)企业每增加一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环保密闭车辆加2分,此项每个评价周期上限为10分。所有加分均在相关的表彰、评定文件发放后的信用评价周期内有效,下个评价周期不再重复采用。第十二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本办法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作出决定后将评定结果在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企业、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企业名义申诉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应提供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评定结果相应修改;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评定结果。核查期间,异议信息暂不作为信用评价计分依据。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其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有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信息采集、认定、报送及结果的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息采集、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未履行《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告知承诺书》的承诺内容(承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情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城管〔2023〕13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专栏
    2026-05-29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6〕1号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6年4月1日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单位遵守工作规范、执行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信用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一)测绘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4.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未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5.未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3.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4.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5.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2.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3.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7.未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资质单位通过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合同、实施过程、验收结果等信息,已完成的业务成果文件上须注明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资质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成果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在规划成果文件上签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两个以上资质单位联合承揽业务的,在签订协议时,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对成果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第七条 资质证书需更换的,资质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资质单位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收回纸质资质证书,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电子证书同步失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单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项目成果质量、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核查项目实施合规性、项目业绩真实性、现场作业安全、项目成果质量等情况。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管等方式进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质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不得隐瞒、拒绝或阻碍检查活动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及时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跨地域开展业务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资质许可机关做好协同监管,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时,依据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资质单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法依职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行业协会、资质单位依法依规主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应当保证信用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细化制定本领域资质单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认定应当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法律文书或经核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同步认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他情形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第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资质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分领域细化制定资质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资质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参照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可以将资质单位信用状况划分为优级(A)、良级(B)、中级(C)、差级(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等级要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对信用优的资质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七条 对守信资质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实施省级资质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或免除抽检;(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择,行业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资质单位,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信用评价中评定为差级(D);(二)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三)告知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四)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限制其参与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等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办理资质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失信资质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失信信息公示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失信资质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二)受理: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查:可以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纠正失信行为情况。涉及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的失信行为,需再次抽取该主体其他项目成果进行检验,成果合格的给予信用修复。(四)决定: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等办理过程复杂的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失信单位完成信用修复后,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及时移出,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或直接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需进行专家审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询意见、公示及材料补正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资质监管规定执行。

    专栏
    2026-05-15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失信惩戒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
    2026-04-30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2026版)》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6日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评价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一)勘察设计企业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一)房屋建筑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第八章  责任处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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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5
  • 共: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