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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9-15  |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专栏:行业政策  |  浏览量: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6〕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6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

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非本市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连锁门店的,应当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

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工作;组织对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申请进行评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以及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参照附件2);

(四)标准化门店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含对本市各门店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

(六)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总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需要现场进行核实的,可以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第七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企业总部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并完成评审,出具《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意见书》(附件3)。评审通过的,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公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公告》)。

第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基本情况、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标准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或者不再符合“先证后核”政策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评审变更申请,或者提交评审终止申请,停止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未主动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依职权取消其“先证后核”适用资格。

第九条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总部《评审公告》(由系统自动关联获取);

(三)《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附件5)。

由企业总部作出承诺,新开门店经营条件符合《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与标准化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适用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对以“先证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及时归入食品经营许可档案。

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适用“先证后核”方式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核实确认,取消该企业总部“先证后核”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

(二)企业总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企业总部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企业总部或者本市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按照申请人自愿原则,依申请实施总部评审及门店许可审批。对未按“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提出申请或企业总部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仍按照《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