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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下同)负责本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本级监督招标项目信用信息归集、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职称信息等。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办公地点、面积)、办公设备和档案管理设施信息等。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企业招标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代理招标业绩等信息。代理招标业绩为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息。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代理招标项目标后评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信用评价系统,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采集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进冀代理招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变更情况;(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代理业绩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涉及项目的信息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二)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及通报表扬等书面决定;(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通报、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或文书;(四)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或佐证材料。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并与评价减分有效期保持一致。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有关荣誉、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修复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一)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处罚和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不再保留,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表彰等。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不作为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标后重点跟踪监督评估。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分值低的谨慎选用。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应当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评价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提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或修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根据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作为评价依据。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3-13
  •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推广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自主明示的公告意见,中国饭店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烹饪协会表示高度赞赏和热烈欢迎。推广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自主明示是营造公开透明消费环境、守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以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推进餐饮环节自主明示,能够广泛了解社会各界的真实想法、吸纳合理建议,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精神,符合广大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共同期盼,既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核心举措,更是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主动明示不仅让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更能实现“企业诚信经营、消费者安心消费”的双赢。作为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力配合明示公告的后续相关工作,让“明明白白消费”成为餐饮行业的新常态。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餐饮企业主动关注明示公告的制定进程,准确理解标准核心要义与明示要求,为未来依法依规明示做好准备。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各方期待并以实际行动迎接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明示公告的落地实施,营造更加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共同推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2-2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宿迁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或科技业务中科研活动(以下统称“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强化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四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行政区域以及协调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五条  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记录。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号码,以及科研活动的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二)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遵守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三)失信信息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开始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第十条  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六)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八)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九)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十)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十一)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二)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三条  在科研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失信信息记录。(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第五章  科研信用信息应用第十四条  对科研诚信良好的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等。第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的责任主体,视违规行为性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披露;(三)暂停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六)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科技企业称号、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十)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部及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失信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措施进行处理。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七、八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九项处理。第十七条  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要求将相关科研信用信息推送国家、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六章  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  失信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文件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第二十二条  失信责任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履行义务、纠正行为的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含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弥补损失等,提交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按规定推送国家、省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中,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确定的规则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2-11
  • 近年来,济南市以数据和承诺为基础、以评价和分类为核心、以应用和修复为保障,深入构建贯穿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闭环式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赋能。为夯实数字化信用底座,济南市全域建立信用主体记录。建立了全市165万家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社保、海关、公积金、监管执法等154项公共信用数据20亿条,7类行政管理数据上报率及合规率连续6年达100%,实现信用数据从归集到治理“量质齐升”。全力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市54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信用承诺制,310个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信用承诺总量突破1200万条,工程建设项目“多诺合一”告知承诺书获“全国信用承诺示范样本”。全面开展信用核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与全市16个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31个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53个市直部门在448个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开展信用核查,累计提供信用查询服务超过2600余万次。济南市深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了涵盖10个加分项、14个减分项,划分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类共计7个等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每季度对全市经营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推送各级各部门,为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提供重要参考。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市41个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相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事项达426个,应用率100%,“黑名单”企业占比从0.9%下降至0.24%,实现“守信少查、失信严查”。深挖信用数据要素价值。依托企业许可、处罚、红黑名单等行政管理数据和纳税、社保、水电气暖等经营数据,多维构建全市114万家小微企业信用画像,推出“泉融e贷”等多款多场景联合建模产品。以“泉融e贷”为例,该款产品以信用评价代替传统抵押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300万元以下的信用融资方案,目前实现全流程线上放款13亿元,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1-2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经营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依据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行业信用信息。依申请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应用信用报告。支持行业协会及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督。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视情节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模型按照总分为950分进行评估计算,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 (优秀),B(良好)、C(较差)、D(差)四档。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适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基于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不超过原抽查比例的20%;对于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倍以上,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或者B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推行信用承诺,提供便捷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推荐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进行优先推荐;  (四)利用“信用河南”网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开展典型宣传和行业示范活动;  (五)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评优评奖或者展览推介活动;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经营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在业务交流、岗位培训等活动中,给予额外名额;  (八)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严格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利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对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评奖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评资格或者不予推荐;  (四)将失信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六章  权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价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相关信用信息,重新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如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异议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多不超过两次。  在受理异议申请或者收到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当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将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计算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不作为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栏 行业信用
    2026-01-19
  •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8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助,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原始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等。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指南制定、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自然人;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程序正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落实分级负责、处理恰当、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六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七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责任主体如存在国家、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限制条件且在惩戒期内的情形,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应按规定予以限制。第八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第三章 失信行为第九条 项目承担(申报)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履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开展;(二)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或评议意见;(四)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六)违反回避原则、署名原则、限项要求;(七)违反科技伦理等管理规定或相关要求;(八)组织、实施、协助“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十)擅自降低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十一)提交项目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十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十三)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项目相关资料、成果等;(十四)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六)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条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履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开展;(二)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履行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四)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五)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六)违反科技伦理等管理规定或相关要求;(七)调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按规定汇交数据;(八)组织、协助、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十)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十二)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十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四)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遵守项目组织方规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签订的工作承诺;(二)违反回避要求,故意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三)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账号、材料;(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五)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八)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九)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或敏感信息;(十)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十一)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十二)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十三)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十四)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履行委托协议、任务合同等约定的主要义务,影响受托工作正常开展;(二)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履行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受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五)捏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六)违反回避要求,故意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七)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服务资格;(八)隐瞒、包庇、纵容或参与项目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干预评审活动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十)泄露需保密的申报材料、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十一)利用“补充合同”“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用;(十二)不配合科技项目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十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合同、协议等履行应尽义务或未按规定程序、标准等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影响科学技术活动正常开展;(二)违反回避要求,故意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三)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四)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五)提供学术论文及其实验数据、项目申报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设租寻租,利用组织科技项目之便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七)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请托等;(八)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监管工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四章 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三章失信行为的,纳入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按照国家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要求,汇交相关数据。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第十八条 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五)取消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资格、评审资格;(六)限制、减少科研诚信不良的单位、个人申报项目;(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八)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惩戒期限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行为涉及公职人员工作纪律、行政管理等问题的,纪律处分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处分,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处理处分结果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省科技厅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延期半年)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五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申报途径,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作出修复决定。第二十五条 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大于惩戒期的一半,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按处理决定全面完成整改、退回不当得利、撤销虚假科研成果、纠正数据等;(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四)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并提供相关证明。第二十六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二)受理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信用修复建议。(三)审核论证。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审核,确有需要的组织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告知申请主体。(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的,应将责任主体移出山东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对科技人才项目和各类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等科技活动,以及受委托行使国家级科研经费分配、项目与奖励推荐、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国家如有新发布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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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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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中,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及科研活动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其进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考察立项、验收评价、绩效管理等实施过程。第四条 科技计划诚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以及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科技专家等自然人。第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权、谁尽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建立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数据库,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交汇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市科技局资源统筹与监督诚信处(以下简称资源统筹处)负责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的记录,负责接收科技计划诚信相关的举报、申诉、建议及信用修复申请等,做好信息的数据化管理,惩戒措施的实施。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信用情况的审核查验,并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调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实施惩戒等工作。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前置审查,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评估、惩戒处置等。第九条 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科技计划诚信承诺制度,在参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过程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及违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 失信行为分类与惩戒第十条 建立失信行为名单,依据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具体内容为:(一)一般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及未按项目合同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的。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3.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但及时退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的。4.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各类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请托行为。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未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评审活动等。6.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7.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诚信承诺制度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承担、服务资格及相关称号、荣誉等行为。2.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未经审批或报备,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科研经费,谋取私利。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规及科研不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要求及时退回应予以收回的财政经费的。2.评审专家触犯法律、法规,或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等,情形及影响特别严重的。3.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或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4.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5.阻挠、干扰、对抗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的。6.其他违法违纪及科研不端,并造成特别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十一条 惩戒措施: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3.暂停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4.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5.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6.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其他处理。上述惩戒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5、6项惩戒措施应当根据失信行为分类,明确惩戒期限,对于一般失信行为期限为3年以下(不含3年);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3至5年;对于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期限为5年以上(不含5年)。责任主体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相应的惩戒措施。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调查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合同、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正式报告及承诺书,科技计划、评比表彰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程序包括:(一)启动调查。发现科技计划诚信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后,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依据线索内容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确认属于科技计划诚信问题的,启动调查程序。(二)调查实施。调查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开展,可委托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执行。被调查对象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充分听取其就调查事项所作的陈述与申辩,以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及处理结论的客观性。(三)处理决定。业务处室基于调查结论及陈述申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资源统筹处汇总后提交局会议研究审议。业务处室将审议后的处理决定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四)记录与应用。资源统筹处负责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与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行为信息需完整记录失信行为事实、分类认定及相应惩戒措施。各业务处室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应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授予荣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原则上应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期间,可根据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项、第6项等相关规定,对被调查责任主体采取临时限制措施。若后续作出处理决定时涉及惩戒期限,该期限自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相关责任主体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无正当理由、无充分证据或线索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严格控制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可视情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建立涉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影响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不宜公开的名单信息,由市科技局相应业务处室进行涉密审查。确需发布的,应进行必要的技术脱密处理。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监督第十九条 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责任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申请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等情形的除外:(一)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二)修复申请距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已满3个月,且期间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三)作出诚信承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如若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愿意接受从重处理。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程序:相关责任主体向资源统筹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资源统筹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实、提出修复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修复的,市科技局应及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移出失信行为数据库,中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进行修复标注。相关责任主体惩戒期满且符合第十九条(一)所列条件,到期自动修复。涉及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还应符合其所需条件,并按相关程序修复。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强化科技计划诚信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工作管理流程,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关键环节诚信管理工作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134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3-1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6年1月30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等信息,信息采集途径包括系统自动归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第八条 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或受委托的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本市工程合同信息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动归集。外省市工程合同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合同信息数据。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在智慧住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评价。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住房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以及住房建设部门收到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本市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住房建设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住建平台并纳入评价。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住建平台自行报送。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信用评分=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市场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按照信用评分,划分为A(优秀,评分≥800)、B(良好,800>评分≥700)、C(中等,700>评分≥600)、D(较差,600>评分≥500)、E(差,评分<500)五个档次。第十二条 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新取得资质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取得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其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完成核实处理。第十四条 已纳入评价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变更该信用信息。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可以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该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智慧住建平台每日公布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第二十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2-27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25〕2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交通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202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单位行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按照评价标准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单位在信息填报、注册执业、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后对其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招标代理单位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信用交通·云南网终止公告失信信息的活动。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组织开展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第十条 各州(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一)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的审定;以上结果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并上报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负责对所实施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招标代理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进行评价、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开展从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行为的信用初步评价(评分),并上报上一级评价审核单位。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其中招标行为以单次招标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评分依据:(一)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制度、文件。(二)省级相关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等单位督查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审批审查备案意见。(三)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等调查处理文件。(四)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认定意见和巡视巡察认定的事项。(五)其他可以认定信用行为的资料。上述评价依据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资料)日期为准,而不以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招标代理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动态评价,一般实时开展。动态评价为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不再参与该年度的定期评价。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AA级:X≥95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信用差。第十六条 定期评价程序:(一)招标行为评价完成每次招标工作,且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对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评价,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无误的评价结果及扣分依据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其他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各县(市、区)和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及时对招标代理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核实无误的评价结果及扣分依据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进行扣分或按规定直接扣分。(三)信用评价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将信用初步评价(评分)信息按公路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通过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逐级审核、评价后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本省上一年度招标代理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汇总、审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公示期为长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诚实守信相关荣誉等信用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两年,自认定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明确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第十八条 动态评价信用等级认定:(一)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惩戒措施期限,并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予以公开。(二)招标代理单位被动态评价为D级期限届满,期限内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再次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定为C级,该评价定级至其期限届满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保持有效。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扣分应及时、客观并提供扣分依据,任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遗漏或违规修改数据。各评价主体对自己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云南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示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依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质疑、申诉或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异议材料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异议材料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基本事实、请求和主张、相关证据、其他证明材料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新发现招标代理单位在过往评价年度存在的既有失信行为且未纠正、未消除影响的,按程序实施动态评价或纳入最新评价年度定期评价范围。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则:(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无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省域内应用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有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省域内应用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三)同时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就低原则,省域内应用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最低者。(四)既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也无本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若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在其他省份无公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记录,省域内按A级、未被信用扣分对待。若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在其他省份有公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记录,按照就低原则,省域内应用其他省份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中的最低者。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间吸收合并的(即一家单位吸收另一家单位,被吸收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吸收合并单位有最新信用等级的,按吸收合并单位确定信用等级;吸收合并单位无最新信用等级的,按被吸收合并单位确定信用等级。招标代理单位间新设合并或重组的(即几家单位合并或重组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按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确定信用等级。招标代理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相应界定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纳入“守信典型企业目录”,在招标投标、检查频次等方面给予适度激励。对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应认定标准的招标代理单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符合“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相应认定标准的招标代理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代理单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招标人在招选招标代理单位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信用等级评分项,评分项权重为5%~10%,在招采文件中明确:(一)信用等级AA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满分。(二)信用等级A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80%。(三)信用等级B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60%。(四)信用等级C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20%。(五)信用等级D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信誉评分为信用等级评分项分值的0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招标代理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事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定期对招标代理单位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对招标代理单位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复第三十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鼓励招标代理单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按照规定修复信用信息,提高信用水平。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等。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达到最短公示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最短公示期一年;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三个月。(二)法律法规等对失信行为规定的惩戒措施期限已届满。(三)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规定的义务。(四)失信行为惩戒期内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五)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过程中未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六)未存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七)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程序和时限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本办法中的应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2-1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12月23日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六)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参评单位、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二、评价实施(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违法(400分)、环境管理(300分)、社会责任(200分)、公共信用(10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计分制,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单位,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800分,其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计分,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等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规定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1.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得分在900分以上,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下同);2.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900分以上,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3.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一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4.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得分在400分~600分(含)。或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但一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5.E级(差,以黑色表示):得分在400分及以下。或得分在400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单位(含参评单位责任人员)三年内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三年内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三年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参评单位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开展两项以上环境参评领域相关业务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十一)评价指标记分依据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归集的环境信用信息为准,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或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十二)参评单位因环境违法被扣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指标修复申请,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执行:1.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3.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评价结果应用(十三)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十四)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2.在资金支持和科技项目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十五)对D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1.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十六)对E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1.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十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参评单位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四、参评单位权益保护(十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异议复核期间,对相关参评单位维持原信用分值不变,待复核结果出具后再作相应调整。(十九)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评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五、附则(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1-28
  •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持续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阳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1日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粮食企业融资瓶颈制约,按照《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加快组建运行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通知》(川粮函〔202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政府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缴存于合作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通过构建“政策性+商业性”双轨道融资格局,覆盖本地粮油的政策性收购和商业性收购需求。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服务改革原则。信用保证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大局,有效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信贷资金问题。(二)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引入两家及以上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三)企业自愿原则。本市辖区内粮食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企业名单。(四)互利共赢原则。有利于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利于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利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五)风险分担原则。建立“银行+担保+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按比例分担风险,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六)齐抓共管原则。实施政府领导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贷款风险由基金、银行、企业或担保共同承担。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四条  基金规模。由市政府、合作银行、企业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信用保证基金规模。第五条  资金筹集。信用保证基金采取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办法进行筹集。具体出资为:市本级、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财政各出资100万元,共计400万元;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融资需求出资。第六条  企业出资。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的企业名单与出资额(不低于5万元),须经市发展改革委与合作银行共同审查确定。参与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等非权益性资金。第七条  签订协议。市发展改革委、参保粮食企业、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信用保证基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和其他条款,各方务必严格遵守执行。第三章  归集管理第八条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金监局资阳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协调保证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基金办”)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牵头受理基金代偿申请,会同有关单位协助开展追偿等工作。第九条  市基金办负责基金的归集管理,负责协调合作银行按要求定期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基金余额及贷款企业收购、储备、销售的数量、价格和质量等数据。第十条  实行专户管理,由归集管理单位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银行账户,将基金存入该账户,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管理。第十一条  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存款利率按同期国有银行可执行的利率上限执行,利息收入纳入基金余额管理。第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参与企业在贷款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可根据出资份额无息收回出资,或将出资份额继续保留在账户内,参与下一年度的基金运作。第四章  贷款管理第十三条  担保额度。合作银行一般按企业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额度的10-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对首次参保企业,一律按不高于10倍执行,对连续两年无代偿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或按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或由担保公司增信的企业可放宽至15倍。1.评级准入。拟参与基金的企业须首先完成合作银行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开展的信用评级,评级授信有效期一般为3年。2.年度复核。如需每年对企业开展评级授信,合作银行须在每年3月前主动牵头完成对参与企业的评级授信更新。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用途、条件和用贷(一)支持对象。已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单位范围,且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基金,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等。3.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4.企业征信、纳税信用和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5.企业资产负债率须符合合作银行准入条件。原则上开展粮油收购的自然人不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单位范畴。(二)基金用途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用于解决纳入基金成员企业开展粮油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直接收购或轮换短期资金周转。其中直接收购粮可用作当年地方储备轮换或增储用粮。2.除用于粮油直接收购外,经市基金办会同合作银行批准后,还可用于粮油订单式收购的前期履约保证金、合同预付款等。(三)支持条件。贷款人除具备合作银行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批准纳入信用保证基金范围,并按协议足额缴存保证基金。2.企业具备合作银行要求的自有收购资金额度,自觉接受并配合合作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3.有真实、有效的粮油购销合同。4.按期偿付和无违约行为发生。5.不存在洗钱交易行为,不属于高风险洗钱等级客户范畴。6.具备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五)贷款利率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LPR利率,具体执行利率由合作银行依据企业资信等情况协商确定。1.对纳入信用保证基金的参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实际测算并以审批确定的利率执行。2.开展本地化收购且将收购粮转化为地方储备的,对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产生的利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补贴政策。(六)贷款方式。政策性粮油收购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商业性粮油收购一般采取担保,也可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将企业自身的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七)办理流程1.参保申请。企业按自愿原则向市基金办提出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市基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2.评级授信。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评级授信,企业按规定提供评级授信所需资料。原则上评级授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级授信通过后签订协议并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成员名单。3.审批发放。合作银行根据评级授信结果对企业出具贷款额度的意见,企业根据自身贷款需求和放大倍数,使用自有资金缴存信用保证基金。企业需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资金来源,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验资。对使用非自有资金的企业,退还缴纳的资金,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在授信的贷款额度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提出用贷申请,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4.贷款收回。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合作银行有提醒用贷企业及时足额还贷的义务。5.基金退出或留存。企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同时未发生代偿时,可申请收回或留存基金份额。企业申请退还出资的,经市基金办同意后通知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无息退还。第十五条  风险分担机制。商业性银行贷款风险由“担保公司+银行+政府(基金)”按协议约定分担;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按国家现有政策执行。第五章  基金代偿第十六条  代偿触发。按协议约定,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出现违约迹象时,由合作银行提交《代偿申请书》《借款合同》《企业违约证明》《催收记录》等材料,市基金办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交领导小组备案,启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程序。基金代偿后,政府、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依法向借款人追缴代偿资金。追偿所得不足以覆盖代偿资金的,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七条  代偿执行。商业性粮油收购贷款出现风险时,由担保、基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担代偿,基金代偿以基金余额为上限,超过部分不再代偿;政策性粮油收购贷款代偿按国家政策性收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执行。第十八条  代偿顺序。先扣划企业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启动分层代偿;有担保公司增信的,担保公司须在基金代偿前先行承担约定比例。第十九条  代偿手续。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基金根据协议约定代偿损失。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第二十条  信用保证基金建立前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得由基金代偿。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记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第二十二条  信用保证基金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信用保证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请使用信用保证基金承担风控审核责任,每月定期向市基金办报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粮油收购、储备、销售的数量、价格、质量等数据,以及基金使用明细和风险预警)。用贷企业有配合报送相关数据的义务。对连续两次未报送数据或存在数据造假的企业,暂停其基金使用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在用贷期间担保机构应定期对企业的粮油收购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粮油收购行为真实、数量可靠。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每年根据企业信用评级、贷款偿还记录等调整放大倍数,对出现代偿的企业暂停增信或降低倍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基金代偿且基金余额增长超过20%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或放大融资倍数。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除纳入信用黑名单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粮食收购政策支持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支持措施1.鼓励企业通过基金开展粮油订单式收购,对签订订单面积达500亩以上的企业,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2.落实“手续最简、额度更高、放贷更快”要求,合作银行须在企业提交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担保机构同步完成合规性审查。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发改粮食〔2020〕60号)同时废止

    专栏 行业政策
    2026-01-19
  •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辽宁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文件及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在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研活动事项中,对科研活动承担单位(含申报单位)、科研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人员等)、咨询(含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信任为基、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统筹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区(市)以及协调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六条 参与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三章 管理机制第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以信任为前提构建科研诚信体系,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中应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九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与守信激励机制。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对信用优秀的责任主体,适当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依法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市科技局批准予以终止或撤销,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与国家、辽宁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强化与各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工作互通,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理及申诉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资格认定、职务职称等;(五)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六)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八)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九)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十)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十一)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二)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十四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等,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执行,被调查单位应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视违规责任主体和行为性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暂缓)相关项目、活动、资格,暂停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二)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拨付的资助经费或结余经费;(三)撤销已获得的相关奖励、称号、资格等,收回奖金;(四)将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五)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财政资助科技活动的数量、类型;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参与财政资助科技活动的相关资格;(六)国家或者省内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对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科研失信行为,应纳入沈阳市科技活动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清单。对同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当纳入沈阳市科技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清单:(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三)受国家、省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第十七条 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相关责任主体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研信用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缩短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科研失信名单。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沈科发〔202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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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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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天津市正式启动“信用+驾驶员培训”惠民应用活动。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市民凭“海河分”即可在全市15家A级及以上优质驾校享受专属学车优惠,让市民切实体会到“信用有价、守信受益”,搭建起安全便捷的学车“绿色通道”。据介绍,市民通过“海河分”微信小程序完成注册认证后,即可进入“信用驾培”板块查看活动参与驾校及优惠信息。前往指定驾校报名时,市民在出示个人“海河分”二维码完成核销后,便可凭借个人信用评价分享受梯度学费折扣、免费试学等优惠服务。此次活动参与的驾校共15家,均为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且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驾校。随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将根据活动运行情况,积极引导筛选更多优质驾校加入合作阵营,进一步丰富学车优惠举措,扩大活动覆盖面;同时,持续拓展“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价值充分融入民生生活、赋能行业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
    2026-03-13
  • 岁末年初,海南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密集举办,带动文旅消费稳步升温。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5年第四季度全省文化艺术业开票金额超16亿元,其中,艺术表演场馆开票金额同比增长53.6%,群众文体活动开票金额同比增长29.23%,博物馆开票金额同比增长90.06%。一系列亮眼数据表明,海南文旅产业正迎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博物馆和艺术表演场馆的高增长,反映出市民、游客对文化体验的需求日益旺盛,也印证了海南文旅融合发展的战略成效。近年来,海南税务部门立足职能,通过精准政策辅导、优化办税服务、强化风险提示等举措,为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税务支持。精准对接需求,助力文旅企业规范运营文昌凭借独特优势成为我国商业航天产业重要区域,当地航天科普中心集航天科普、互动体验、研学教育等功能于一体,吸引了不少市民游客。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围绕企业实际涉税需求,提供常态化政策辅导。针对门票收入相关税收优惠,税务人员详细解读增值税免征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辅导财务人员准确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规范增值税申报流程;在发票管理方面,结合企业面向散客、旅行社、学校等不同对象的开票需求,逐一讲解数电发票开具、查验、增额等业务操作。为应对企业即时性、特殊性涉税问题,文昌市税务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通过“文昌税务”公众号、税企联络群、征纳互动平台等线上渠道,结合电话咨询、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为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帮助。“现在遇到税务疑问,税务人员能通过线上实时辅导快速解答,帮助我们提高了涉税业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文昌航天科普中心财务人员表示。聚焦活动保障,优化办税服务流程元旦前后,海口马拉松大赛、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澄迈跨年烟花秀等各类文娱庆典活动在海南多地举办,吸引了大量游客参与。为保障相关活动顺利开展,税务部门针对性优化办税服务流程。澄迈县税务局组建“大型活动税务服务专班”,主动对接活动主办方、场地运营方及签约商户,梳理票务、赞助、搭建、物流、餐饮、住宿等环节的涉税场景,“一户一策”提供政策辅导和风险提示。活动前,依托税收大数据为参与商户开展“用票体检”,根据业务规模、开票信用等情况合理调整单户最高开票限额;设立服务专窗,实现发票申领“即来即办”,配备24小时自助发票终端机,保障纸质发票及时领取。针对活动期间商户集中开票、结算频繁的情况,澄迈县税务局通过“动态授信”机制对发票用量进行智能预警,确保额度充足;安排专人加班处理发票提额申请,实现线上申请“秒批秒办”;同时在征纳互动平台、咨询热线后台增配业务骨干,及时回应商户咨询、办理简单业务。“活动当天销售火爆,开票需求激增,我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开票额度,很快就获批了,没影响游客接待和结算。”一家热门餐饮店财务人员王先生说。强化风险提示,筑牢合规经营基础大型文艺体育活动已成为海南文旅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同时,海南税务部门注重强化涉税风险提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湖南卫视跨年晚会举办前,海口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和行业管理经验,对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涉税风险扫描,发现某分包公司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存在适用错误,部分应按从租计征方式申报的房产未准确申报。为此,税务人员第一时间上门开展“一对一”辅导,指导财务人员规范申报,化解了涉税风险。“跨年期间业务繁忙,我们在税务处理上出现了疏忽,税务部门的上门辅导很及时,不仅帮我们纠正了错误,还提供了详细政策指引,帮助我们规范了税务处理,为长远经营打下了基础。”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三沙市税务局则针对当地元旦旅游市场特点,主动对接企业用票需求,解读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解答跨年收入确认、成本抵扣等疑问,开通涉税咨询绿色通道,助力企业合规运营,保障旅游市场平稳运行。“元旦前后客流量大、业务繁忙,税务人员及时辅导我们规范处理跨年账务相关涉税事项,提供了不少帮助。”三沙南海梦之旅邮轮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洲才说。下一步,海南税务部门将持续关注文旅融合发展趋势,精准对接企业涉税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响应机制,落实落细税费支持政策,以更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助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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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7
  • 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食品安全攻坚行动部署会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现场会,围绕“十五五”开局之年食品安全治理新任务新要求,以“浙里食安”为主线,坚持风险引领、体系引导、改革引路,突出“信用+”“AI+”“项目+”,全面部署2026年全省食品安全攻坚行动,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上新台阶。2026年,浙江省将重点健全责任落实、风险治理、分级监管、数字追溯、社会共治五大体系。在责任落实方面,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信用分级评价与包保督导深度融合;风险治理方面,构建“全链穿透、全域覆盖、全程可控”的风险管控体系,形成以风险为核心的监测新形态;分级监管方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风险适配、精准发力的食品安全分级监管体系;数字追溯方面,将继续优化“浙食链”应用,推进跨省域、跨部门、跨主体数据贯通;社会共治方面,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深化食责险改革与食安科普宣传。针对食品添加剂滥用、网络餐饮安全、农村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浙江省将开展5项专项整治,包括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管理综合改革,深化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实施食品安全“净网”行动,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开展重点风险领域专项治理。其中,完成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不少于8万批次,建成无堂食外卖聚集区100个以上,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覆盖率不低于90%,中小学校食堂量化等级A级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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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1
  • 近日,随着信用标识为“蓝码”的“川航001”等船舶优先、快速通过嘉陵江草街船闸,标志着由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与四川省相关部门联合推动的“信用+优先过闸”试点应用迈入新阶段。此举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通运输信用一体化发展从政策规划迈向具体场景实践的关键一步,旨在以信用赋能水运管理,优化区域物流营商环境。嘉陵江是川渝水运大动脉,船闸通行效率直接影响沿江经济活力。长期以来,“先到先过”的传统模式难以有效激励守信行为。为破解这一瓶颈,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积极响应重庆市交通运输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信用+交通”应用场景建设号召,自2025年起,主动协同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机构,选择嘉陵江关键节点——草街航电枢纽船闸开展试点。试点核心在于构建“信用评级—服务匹配—动态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中心建立了科学的船舶信用积分体系,根据行政处罚、检查结果及过闸表现动态评分,并对应生成“绿、蓝、黄、红”四色信用标识。信用等级直接与过闸服务挂钩:绿码和蓝码船舶可享受优先过闸安排及多项增值服务;黄码船舶将被加强监管;红码船舶则受限直至信用修复。为保障公平公正,中心设置“双重异议处理机制”:船员对日常记分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数字港航”平台提交申请;对年度信用标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川渝两地港航海事机构申诉。同时,中心积极推动信用优先过闸服务纳入“渝快办”平台,实现信用查询、过闸申请、异议申诉等服务“一网通办”,切实打通服务船员的“最后一公里”。数字技术是支撑该模式高效运行的关键。依托“数字港航”建设,该中心打造了智能化的“信用+过闸”管理系统。该系统打通了川渝两地水路运输信用、处罚、船舶动态等数据壁垒,实现了信用评估、优先申请、智能调度、结果反馈的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系统能自动识别高信用船舶并纳入优先调度序列,使调度效率提升约30%。同时,整合水文气象、发电计划等多源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船员通过手机APP即可完成大部分操作。2025年7月,“嘉陵江草街船闸船舶优先过闸”成功入选2025年“信用+交通出行”应用场景试点;8月,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制定;11月,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船闸“信用+优先过闸”试点应用场景实施方案》;12月初,“信用+过闸”数字系统搭建完成并通过测试,随即进入线上线下试运行阶段。试点成效初步显现。自2025年12月初进入试运行至2026年1月13日,已累计实施优先调度6次,优先过闸船舶11艘次,并成功在枯水期通过精准信息通报与个性化调度,帮助信用良好船舶平均缩短航行时间约1天。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中心将继续完善信用管理闭环,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并推动该模式向嘉陵江其他船闸乃至更多航运领域延伸,让“千里轻舟”在川渝大地畅行无阻,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强劲的水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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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28
  •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突出问题,全力打击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综合施策,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多途径、多方式综合发力,从源头上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为。要对涉及代理行业有关问题的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诉求,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第一时间高效办理、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并针对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代理行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和源头治理。针对社会危害大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重拳出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加快形成高压打击震慑态势。要及时回应行业和群众关切问题,加大知识产权代理警示案例曝光力度,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代理人员合规诚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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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9
  • 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携手全省16个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云南省旅游业协会、云南省旅行社协会、云南省导游协会,向全省旅游从业者发出倡议,在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部署开展“诚信旅游我带头”活动。  本次活动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游客满意”为核心,紧扣《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的要求,构建企业自律、行业监督、社会共治的诚信体系,特别是针对今年国庆节、中秋节出行高峰特点,多措并举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  活动将诚信建设与服务保障深度融合,全省16个州(市)共推出200余项诚信旅游惠民措施。同时,全省文旅系统畅通“一部手机管旅游”投诉渠道,公布24小时维权热线,建立涉旅纠纷快速处置机制,确保游客诉求及时解决,受到群众欢迎,获得游客点赞。  据介绍,此次活动既是对旅游市场秩序的集中规范,更是对“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品牌内涵的生动诠释。截至10月6日,全省已有2万余家涉旅企业、5万余名从业人员参与,通过亮承诺、树标杆、严惩戒,让诚信成为云南旅游最鲜明的底色,为游客打造安全、优质、舒心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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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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