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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7部门发布修订后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一是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在准入环节,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在学术推广环节,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的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在禁入环节,要求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并根据合同追究相关人员和专业组织责任。二是强化医药代表全链条管理要求,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章节,分别从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两个方面夯实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责任。对持有人,结合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责任要求,明确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持有人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情形。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其负责机构内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此外还明确持有人、受托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共22项禁止行为清单。三是分别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承担医药代表管理的工作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新增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的工作要求,强调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予以通报。此外,要求依法公开违法的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促进社会监督。四是对医药代表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多部门通过持有人内部管理,多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如违法行为公示、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各部门依职责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时间、招采信用评价风险警示、违法行为归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多维度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在公告的管理办法中,国家药监局尤其强调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多项禁止行为等。国家药监局表示,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专业人员的文件另行制定。

    专栏
    2026-05-14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对外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办法将于今年9月30日起实施。当前,部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存在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问题。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多方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根据办法,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此外,办法还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专栏
    2026-04-29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好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015年以来,两部门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依法合规共享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帮助银行精准为守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诚信纳税。截至2025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通过“银税互动”机制为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4517.72万笔、贷款金额15.7万亿元。今年,两部门在巩固既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聚焦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机制举措,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提质增效。——完善银税合作方式。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原则,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建立省对省合作机制,并以试点方式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同时,有序推进数据直连链路升级改造,保障信息安全高效流转,提升合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深化银税数据应用。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进一步化解银税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银行持续优化信贷服务,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同时持续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有效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遵循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着力防范风险隐患。——推动合作走深走实。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将税费服务功能延伸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加强银税数据协同与应用,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支持银行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两部门将持续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抓好《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银税互动”机制持续深化发展、规范运行,最大程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将纳税信用更好转化为“金融活水”,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切实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4-15
  •  新春伊始,各地纷纷召开“新春第一会”,立导向、划重点,鼓干劲、提信心,发出动员令、唱响奋进曲,鲜明释放出“开年即冲刺、起步即决战”的强烈信号。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建设连续六年领跑全区,新春假期后也第一时间组织召开重点工作部署会,聚焦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开年系列重点任务作出专题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拼的意识、闯的劲头、实的作风,持续推进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连续六年领跑全区的背后,藏着怎样的“暖城密码”?一条主线贯始终,凝心聚力强根基走进鄂尔多斯市,无论是政务大厅的窗口,还是项目建设的现场,都能感受到一种共同的氛围——把企业家当家人,把群众事当家事。这种氛围非一日之功。鄂尔多斯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作为贯穿发展全局的一条主线,坚持高位统筹、常抓不懈,将优化营商环境摆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高位推进、久久为功。市委、市政府将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系统谋划、一体推进,连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累计推出1300余项工作举措,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企业满意、群众认可作为根本标准,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从企业开办到项目落地,从政策兑现到诉求办理,从服务升级到环境优化,每一项改革都直击痛点、每一项举措都务求实效。正是这条主线一以贯之、步步深入,为连续六年保持全区领先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根本保证。双轮驱动深改革,攻坚克难提效能内蒙古华景新材料3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伊金霍洛旗提前完成土地整理、能耗指标核定,并协助企业申请电价优惠政策,推动项目从签约到开工仅用38天,刷新项目落地速度。效率的背后,是坚持政务改革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协同发力,持续破解发展堵点、服务难点、办事痛点,以改革破局、以创新赋能的结果。一方面,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效能提升,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领域,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窗发证、半天办结;在工程建设领域,创新推行“拿地即开工”“多评合一”“多证联发”、联合验收,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实现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投产;在民生服务领域,全面升级蒙速办·鄂能办服务品牌,打造24小时自助服务大厅,高频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建成全区首个“无证明城市”,累计取消证明事项386项,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另一方面,强化制度供给,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改革从“点上突破”向“系统提升”转变。先后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建立政策直达快享、信用联合奖惩、政务服务监督评价等长效机制。双轮同转、双向发力,实现审批再提速、服务再优化、成本再降低,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让广大经营主体真切感受到变化、看得见成效、享得到实惠。三维服务暖企心,精准滴灌解难题“以前是我们找政府,现在是政府找我们。”鄂尔多斯市一家中小微企业的这句话,道出了服务理念的深刻转变。鄂尔多斯市构建靠前服务、精准服务、闭环服务三维服务体系,把服务做到企业急需处、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靠前服务“跑”出温度。坚持主动上门、靠前发力,全面变“坐等上门”为“上门服务”。深入开展“万名干部助万企”行动,组织35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1000余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联系服务企业1280余家,累计开展助企活动534次。市旗两级领导带头包联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干部队伍常态化深入一线送政策、解难题。通过“蒙企通”平台“政策通晓卡”,向近10万注册企业精准推送相关政策,累计处理各类诉求356件,满意率达99%。2025年“我为企业找订单”活动全市达成订单企业1091户,促成交易订单金额104.4亿元。精准服务“滴”出实效。创新构建“数字化匹配+专业化服务+场景化传播+全方位覆盖”的政策推送体系,依托“政策计算器”实现政策与企业的智能匹配。政策精准匹配率达到100%,彻底打通政策直达“最后一公里”。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全市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和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分别为3.79%和3.95%,均创历年来贷款利率新低。创新推出羊绒产业贷、节能环保贷、光伏贷、科创贷、医药贷、节水贷、关税贷等近百种“一业一品”特色产业贷款产品。全市融资担保在保余额6392笔20.18亿元,“信易贷”平台投放信用贷款超183亿元。尤为亮眼的是“暖商保”项目——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旗)两级财政出资,为全市登记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免申即享、应保尽保。东胜区金品烟花爆竹营销部突发店内进水事故,大量库存烟花及店内装修受损,人保财险当日便完成45811.25元赔款支付,火速化解商户经营困境。东胜区已累计赔付802.65万元,惠及个体工商户1289家。“暖商保”项目保障覆盖全市24.5万个体工商户,处理理赔案件600余笔,支付赔款3900余万元。闭环服务“兜”出安心。开通12345企业服务专线,建设“暖城暖企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受理、派单、办理、督办、回访、评价全闭环体系,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2025年共收到体验官反馈问题建议996条,办结994条,两条推进中,按时办结率100%。以真心换信心,以服务暖人心,全力打造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让各类经营主体在鄂尔多斯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四维领跑树标杆,久久为功再攀高从率先突破到持续领跑,鄂尔多斯市以理念领先、改革抢先、服务率先、成效创先的四个维度领先姿态,连续六年领跑全区,成为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标杆和典范。拿地即开工、无证明城市、闭环助企、政策免申即享等一批典型做法被自治区推广,多项改革经验入选全国典型案例,“以‘暖城五心’营商环境释放发展动能”成为全区唯一入选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有效做法清单的典型实践。但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站在新的起点上,鄂尔多斯市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行动为契机,以《鄂尔多斯市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各项改革任务为抓手,以创优“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为突破,全方位推动政务服务、要素保障与机制创新提档升级,持续领跑全区,冲刺全国领先,以领跑姿态、标杆作为,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专栏
    2026-03-27
  •  为加快建立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低空航空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深入推进,农林作业、巡查巡检、城市治理、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等场景有序拓展,低空飞行活动日益增多,亟需建立完善低空保险政策制度、产品服务和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低空保险产品不断丰富,更好满足各类应用场景保障需求;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对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持续增强。具体来说,《实施意见》从政策体系、制度建设、产品服务、基础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一是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加强各级低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对低空保险的支持,将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鼓励低空经济各类经营主体有效运用保险机制。二是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投保责任保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动加强投保情况核查,依法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实施办法,出台示范条款。三是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低空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体系,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和服务能力,面向各类应用场景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四是提升保险可持续经营能力。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低空保险信息平台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加强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专业能力建设。

    专栏
    2026-03-13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强调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意见》指出,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是指在货物经由内河水域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征,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予依法惩治。《意见》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刑事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以及曾因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该类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追究;对于未参与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领取明显高于劳务的报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意见》立足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特点,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罪名适用、管辖规则、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意见》还坚持系统治理,立足惩防结合,对执法办案中推动行业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通过健全长效机制,为水运物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据悉,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将共同抓好《意见》的落实工作,持续加强对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水运物流安全畅通,服务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专栏
    2026-02-27
  • 共: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