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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健身热情与盲目消费交织在一起,可能会衍生出让人啼笑皆非的后果。据报道,近日,海口的熊女士称自己在某健身房被销售员和教练忽悠,花费32万元购买了900堂健身课。结果,健身房安排该女士每天6到7节课,训练时间长达6到7个小时,甚至在凌晨一两点才结束。这严重超出了熊女士的承受范围,她感觉比上班还要辛苦。 这名女子的经历,乍听之下像一个消费狂潮下的荒诞故事。仔细一想,却不得不问:熊女士为何会慷慨解囊,一次性购买如此多的健身课程?难道是她真对健身热爱到了无法自拔的地步吗?恐怕,她更多是被健身机构精心设计的营销策略所迷惑。 现代社会,健身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是健身行业的快速扩张和过度商业化。一些健身机构为了追求利润,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包括夸大宣传、制造焦虑、推销高额课程,有的甚至打出“情感牌”,将好好的健身训练搞得跟杀猪盘一样。在这样的环境下,消费者容易被蒙蔽,作出不理智的消费选择。 熊女士的遭遇,也暴露出健身行业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试想一下,每天7堂课的安排,强度堪比职业运动员。这种近乎疯狂的训练计划是否科学合理,会否对身体造成伤害,都值得怀疑。健身本应是让人身心愉悦的事,如果因为不合理的安排而变成负担,那么健身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 或许有人会说,既然训练让身体疲惫不堪,把课程退了不就解决问题了。这就会遭遇这个行业另一乱象:消费者在购买大量课程后,往往面临退课难、换课难问题。即便有些机构提供退换课服务,也往往会设置重重障碍,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是所有预付式消费的共同弊端:消费者被侵权后,往往因为证据不足、维权成本过高而不了了之。 我们不能仅仅把熊女士的遭遇当笑话来看,而应该从中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健身机构应该自觉遵守行业规则,提高服务质量,真正为消费者着想。 此外,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选择健身课程和教练,不被一些不切实际的宣传和诱惑所迷惑。 健身,更是一种自我提升的过程。期待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让健身行业为大众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服务,让更多人享受到健身带来的快乐,而不是被健身所累。
专栏2024-04-11 -
本以为是双向奔赴的爱情,谁料到却是骗财的“温柔陷阱”。南通通州一小伙陷入网恋,对素未谋面的“女友”有求必应,先后打款近10万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2022年6月,小张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杨妍”,并加为好友。聊天时,双方十分投机,颇有默契,在相谈甚欢中“杨妍”更是主动发送照片给小张。日益相处下来,小张对“杨妍”的情感“渐入佳境”,便在网上发起追求攻势,二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面对这份来之太快的“爱情”,小张暗喜,浑然不知已经陷入对方精心编制的“牢笼”。“过生日需要礼物”、“投资店铺经营”……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杨妍”假装同意与小张线下见面,骗取小张的信任,多次编造上述理由共计骗取小张95500元。畅想二人美好生活的小张在有求必应后生活逐渐拮据,鼓起勇气向“杨妍”要钱,却直接被拉黑,电话也打不通。 但尚未发现自己被骗的小张在2022年12月的一天收到“杨妍”的添加好友申请后,仍毫不犹豫地点了同意。当“杨妍”再次表达爱意,并承诺回家找父亲要钱还款,故技重施的以“没钱买机票”为由骗取2000元时,憧憬着“爱情回来了”的小张再度转账。而后提及还款时,小张被“杨妍”彻底拉黑。 两次“拉黑”的双重打击下,小张顿悟,选择了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成功抓获化名“杨妍”的被告人阳某。 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结合被告人阳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法官提醒,通过交友网站等平台倾注感情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仔细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警惕各种以婚恋为噱头的诈骗行为。尤其当对方以各种理由索取钱物时,更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专栏2024-04-11 -
教育部近日发文,提醒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期务必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落入招聘陷阱,实现尽早顺利就业。 警惕“付费内推”。“付费内推”指某些机构向求职者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就业岗位,但须缴纳相关服务费用。教育部提醒,“付费内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相关求职者难以主张自身权益。在求职中,不要轻信无任何要求且薪资待遇异常高的招聘信息。 警惕“实习生套娃”。“实习生套娃”是某些用人单位的员工甚至是非正式员工,以单位名义招聘实习生,借此分派自身工作任务骗取免费劳动,或进行“有偿实习”。毕业生在求职中,要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实习或就业岗位,避免落入“空手套白狼”的圈套。 警惕“虚假招聘”。“虚假招聘”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机构进行虚假宣传,向求职者收取高额中介费,却拖延或直接不履行合同。在求职中,毕业生要核实招聘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工商注册、企业信用等信息,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等都需要谨慎对待。 警惕“非法传销”。“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其以购买商品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教育部提醒,毕业生在求职中,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提高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可疑情况或者被骗,立即拨打110报警。
专栏2024-04-11 -
北京女子李某某花30万元购买了美国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介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办理了学历学位证书。但因为出入境证明造假,李某某的学历学位没有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所认证。后李某某诉中介要求退还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学历学位的合同无效,中介刘某某应返还李某某办理费用。 据了解,李某某于2020年委托刘某某办理海外学历学位证书,并在同年4月24日及6月10日分别向刘某某转账25万元和5万元。刘某某在6月10日向李某某发送了链接,告知其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查询学历学位的认证信息。 2020年6月5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显示,李某某,在美国某大学学习,于2018年7月获得该校授予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专业领域为工商管理。经核查,美国某大学系美国正规高等学校。李某某所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 然而,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核查,李某某所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存在一些猫腻。2021年4月15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不予认证通知单》指出,李某某在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行为,导致其认证申请未能通过,且认证费用无法退还。随后,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2021年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公示》内容显示:李某某,出入境证明假。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李某某的学历认证被撤销,但在美国某大学仍可查询到其学历学位证书。后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返还办理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质是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李某某于2020年4月委托刘某某办理案涉海外学历,刘某某仅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就办理出案涉学历学位证书,远远低于通常硕士学制时间;学历证书显示为2016年9月入学、2018年7月毕业,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学历取得条件;根据出入境记录,李某某从未去过美国,留服中心依据“出入境证明假”撤销了案涉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学历学位管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的签订属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影响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涉案委托合同无效后,刘某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某。李某某对于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买卖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委托合同无效;刘某某返还李某某办理费用。 法官提醒,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海外院校的课程可以在线上学习。广大学子在收到各类招生宣传材料时,首先要登录学校官方网站,确认相关在线课程是否为学校开设的正规课程,比对招生简章的宣传信息是否与学校官方网站信息一致,是否存在夸大或者不实宣传。尤其是当招生简章宣传的入学要求和学制时长远低于所在国家同类课程的一般要求时,更应该保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利益受损。
专栏2024-04-10 -
每年四五月份是上海中小学入学报名季,这段时间,往往会有各种信息“满天飞”。杨浦检察院昨天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家长谨防招生骗局,对那些声称能“通路子”让孩子进入指定学校的所谓掮客和黄牛一定要提高警惕,以防落入“招生陷阱”。 在这起典型案例中,受骗人张某夫妇在饭局中结识了饭店老板黄某。黄某侃侃而谈,声称自己结交广泛,还有“教育局的关系”,能保证孩子进入某著名民办中学,之前已经成功“操作”过几次。张某夫妇的孩子正好面临小升初,立刻被黄某的话打动,连连向黄某敬酒,拜托他搞定自己孩子进入该民办中学的事情。黄某拍着胸脯保证没问题,并声称需要40万元好处费,首期先付10万用于“打点关系”,事成之后再付30万元尾款。听到黄某如此保证,张某当天就向黄某转账10万元。 两个多月后,张某又接到黄某的电话说,因为当年政策有变,所有报名民办中学的学生都要参加摇号,摇中的才能入学,不过他能“搞定”摇号的人,但还要再支付15万元。张某虽然已经产生怀疑,但为了孩子能顺利入学,又抱着侥幸心理,按黄某的要求转账15万元。 同年5月,民办中学摇号结束后,张某女儿并没有摇中该学校的入学名额,他再联系黄某时,黄某先是搪塞,之后干脆电话不接、消息不回。此时,张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警方报案。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检察官的政策教育,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张某夫妇退出25万元违法所得。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浦区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指出,类似的“入学诈骗”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手法却屡屡得手,其中的套路值得我们警惕。不法分子往往对外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示人,或者吹嘘自己人脉“神通广大”,明示或暗示自己能够通过非正常渠道保证学生入学。不法分子不仅会编造背景故事、扮演多种角色,还可能伪造聊天记录、录取通知书、证书等,提高骗术的可信度和欺骗性。他们常以打点关系、请客送礼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如果发现被害人没有生疑,则会编造更多借口继续诱骗被害人付款。 检察官提醒,面对孩子的入学问题,家长往往“关心则乱”,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家长为孩子求学心切的心理,以“有关系”“有门路”为幌子,并且以需要花钱打点等为由骗取钱财,如果陷入此类诈骗套路,不但会给家庭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的可能会耽误孩子正常入学。家长为孩子办理入学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摒弃“动脑筋、走门路”就能办成事的思想,谨防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专栏2024-04-10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贷平台兴起,为部分急需用钱的人解了燃眉之急,但当偿还能力不足时,是“一躲到底”还是“直面困难”?往往因此而引发纠纷。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网贷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B公司借款本息一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被告李某通过手机与贷款人A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一万元,并约定由担保人B公司为其担保。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担保人B公司依约定代被告向A银行偿还了债务。后担保人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其利息。 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B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偿还B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其利息。 法官寄语 网络贷款的背后,有三层法律关系。一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二是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的担保合同;三是债权人可以将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便可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不仅要偿还代偿款本金,还要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担保费以及律师费等。借钱容易还钱难,网络贷款需谨慎。网络贷款虽然简便易行,但违约成本较高,一旦违约,会导致借款人雪上加霜。当出现网络贷款时,一定要恪守信用,按时还款,避免违约。
专栏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