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79条
立法动态
-
近日,“营商环境”成为地方部署经济工作的关键词,河南、河北、海南、吉林、广东等地均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例如,《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开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多地主动担当作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本轮工作部署看,地方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任务各有侧重,其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安排备受关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新的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开展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积行动、拓展多领域非现场检查手段、建立正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兰日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相关部门自觉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坚持以规则化解突出矛盾,以制度规范各类行为,既紧盯市场乱象强化监督整治,又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精准靶向服务,有助于降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减少“内卷式”竞争,让企业在法治框架内放开手脚干事创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四五”期间,我国多措并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10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强调“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自2024年8月1日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2025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自2025年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有效增强了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企业净增1999.9万户,个体工商户净增3394.6万户。“十五五”期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如何更好推进?顶层设计已指明奋进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开局关系全局,起步决定后势,抓好今年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至关重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武长海对记者表示,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践,建议各方后续要做好以下工作: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促进商事登记、信用修复等高频操作标准化;积极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促进基层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专栏2026-03-16 -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推进“信用+市场监管”工作模式,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信用工具全面融入市场监管各领域各环节,建立健全贯穿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意见》明确六大重点任务: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构建全省统一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总对总”归集共享,为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石;推行“信用+审批”,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推进“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推广“信用+双随机”抽查,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主体“免检免扰”,对高风险主体强化监管;探索“信用+执法”,推行柔性执法,开展靶向专项执法;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信用与知识产权、金融信贷等深度融合;严格实行信用联合奖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探索“沙盒监管”模式,营造包容审慎、风险可控的发展空间。《意见》从组织领导、技术赋能、宣传培训、督导考核四个方面强化保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运用大数据、AI等工具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专栏2026-02-27 -
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发挥评估工作对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内部治理、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办法》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规定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办法》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明确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送要求。《办法》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办法》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统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专栏2026-02-11 -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原有版本《清单》相比,此次公布的惩戒措施、内容等有调整。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方面除禁入外增加了退出内容。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版《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专栏2026-01-28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日前,《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55条,分别为总则、创造与运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社会共治、服务与管理和附则。《条例》注重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上位法的衔接,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与现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拟制定的《重庆市地理标志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形成制度体系,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职责,要求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明确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七大类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职责,如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版权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等。《条例》提出,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大数据发展等部门统筹建设市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监督。《条例》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培育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体系。《条例》聚焦重点产业布局,进一步健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先进材料、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推动市场主体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隐蔽性强、高频多发、技术复杂等特点,《条例》着力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企业自治与行业自律、公众守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多方联动统筹推进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不断提高依法保护效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在行政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处理协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线索核查、源头追溯、侵权监测预警、侵权比对、取证存证等方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质效。在司法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类案办案指南、司法保护状况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立案追诉、裁判标准协调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制。同时,《条例》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展会和大型文体活动组织者、专业市场举办者的保护义务,加强创新主体自我保护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合规性承诺制度、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制度机制,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随着各类创新主体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条例》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提供支撑和保障。人才支撑方面,《条例》要求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设立知识产权有关学科或者专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建设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金融服务方面,《条例》要求优化金融、企业上市指导、境外风险预警、统计监测等公共服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质物处置机制、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机制、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版权保护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信用监管方面,《条例》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活动时的参考因素,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等。
专栏2025-11-20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涉企执法则是营商环境的“晴雨表”,而规范行政执法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简称《办法》),于9月20日正式施行。9月18日,重庆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行《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种及灵在会上介绍,《办法》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省级政府规章。在立法过程中,重庆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严控频次、提高质效”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原则,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这一规章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其核心逻辑在于:以行政执法的“减法”,换取企业活力的“乘法”,用法治的精准刻度,丈量营商环境的真实温度。“减法”思维:从运动式检查到精准化监管长期以来,涉企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标准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让企业疲于应付。《办法》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的系统性回应。重庆的“减法”并不是简单地减少监管,而是通过科学统筹,实现监管效率和执法质效的提升。首先,汇总制定检查事项清单608项,进一步对应细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检查内容共计3120项,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清晰界定“谁能查、查什么、怎么查”的边界,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其次,推行“综合查一次”机制,优化跨部门联合检查,避免不同执法单位轮番“登门”,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数据显示,自去年实施“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重庆涉企检查频次降低了40%以上,部分区县甚至下降70%,企业反映执法问题同比下降了30%。这种“减法”不是消极避责,而是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从多头执法转向精准执法。重庆市司法局还联合财政部门开展“罚没收入异常增长”专项监督,建立月度监测机制,今年7月全市罚没收入环比下降19.2%。这一改革的价值在于,政府不再仅仅以“查得多”“罚得多”来体现监管力度,而是以“查得准”“管得住”“服务好”来彰显监管智慧。“乘法”效应:信用监管+数字赋能,激活企业内生动力在做好行政执法“减法”的同时,重庆更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实现监管效能和企业活力的“乘法”效应。一方面,《办法》推动“信用+执法”深度融合,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例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市风险低、信用好的108万户A类企业,检查比例降至3%以下,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则需接受更高频次的检查,形成“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接受制约”的导向。这一机制的本质是让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形成合力,引导企业主动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变被动接受监管为主动优化内部管理。另一方面,重庆依托数字化手段,打造“两码互核”(执法码+企业码)、“非现场检查”等创新模式,让执法更透明、更高效。例如,执法人员通过扫码入企,企业可实时查看检查事项、标准和历史记录,确保执法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方式替代实地检查,推动监管向“无感化”“智能化”转型。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市已实施“综合查一次”检查1.1万余次,大幅减少重复执法;市场监管领域85%以上的风险隐患可通过线上预警发现,真正让企业少干扰、数据多跑路。信用监管优化规则,数字监管提升效率,两者的结合让企业既感受到法治的刚性约束,也享受到监管的柔性温度。法治刻度:平衡监管与活力,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径重庆此次改革,不仅仅是执法方式的技术性调整,更是治理理念的深层次转变。《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型,其核心逻辑是:以法治校准监管尺度,让执法既不失职,也不越位。这种平衡体现在三个维度: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保持高压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给创新发展留足空间。无事不扰,有需必应。企业经营最需要稳定、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最痛恨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选择性和重复性。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另一方面,当企业需要政策指导或合规支持时,政府主动提供“点单式”服务。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推行柔性执法,约谈、提醒、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占比提升,构建“预防——整改——处罚”的递进式监管体系。今年以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已实施包容免罚4162件。这种治理思维,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和预期稳定性。调查显示,重庆企业满意度提升至92%,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正逐步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从重庆探索看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未来重庆市近年来提出,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市提升行动,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创制性立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数量保持西部第一,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今年以来,重庆以超大城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为牵引,聚焦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系统构建“无事不扰、包容审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涉企执法模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奋力打造涉企行政执法新范例,取得阶段性成果。重庆的实践说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不是放松监管,而是让监管更加科学、精准、高效。在经济发展面临多重挑战的背景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比单纯的优惠政策更能增强企业信心。未来,随着《办法》的全面实施,重庆还需在执法监督、企业权益救济、政策评估反馈等方面持续发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而重庆的经验也值得更多地区借鉴——只有执法做“减法”,企业活力才能做“乘法”;只有以法治的刻度校准监管的尺度,才能真正让市场主体感受到营商环境的温度。
专栏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