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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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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张家口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实施。 医保制度是民生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全体国人重大利益。为何要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改革改在何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作出解答。明确“更好保障病有所医”改革目标 《意见》根据国家“1+4+2”的总体改革框架,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1”是建成一个体系,即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4”是健全四个机制,即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2”是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意见》提出,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具体来讲,多项政策措施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为了推进医疗保障改革目标的实现,《意见》提出,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0%和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5%和5%。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意见》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界定救助范围和标准,全面落实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政策。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成本、调整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实现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协调联动,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意见》提出,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对其中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可预付部分资金。落实国家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统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加大向基层医疗机构政策倾斜力度。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 《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摸清城镇和农村参保底数,制定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方案。强化市县党委、政府责任,增强全民参保意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 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实行筹资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设置缴费基准费率、筹资标准、缴费年限、缴费周期。均衡筹资责任,优化个人、用人单位、政府筹资结构,保持缴费标准与个人收入同步增长。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个人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意见》提出,强化医保目录管理。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22年底前将省级原调增的乙类药品全部调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及时规范医保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 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办法,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信誉好且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全面推进京津冀医保定点互认异地报销 《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全面推进京津冀医保定点互认、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费用异地报销,积极推进全市医疗机构纳入京津医保定点范围。全力跟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人员疏解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对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意见》提出,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改革监管体制,健全执法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障工作对监管能力、监管队伍、监管手段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我市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将社会组织参与、聘请第三方等内容纳入进来,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权限、程序和处罚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及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医警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强力推动医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依托省级招标采购平台,对全市各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用药品耗材采购、结算行为进行监督,推进国家和省组织医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结果落地。推进与京津冀、“三明”采购联盟合作,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药品、耗材挂网政策,降低医用药品耗材费用以及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在基金可承受能力前提下,逐步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和1名村医,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落实24小时值班应诊制度;加快农村地区失能半失能、鳏寡孤独等老年人医疗呼叫系统建设。 《意见》要求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全面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落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实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精细化、精准化管理。 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建设 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医疗保障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完善政务服务流程,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全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 大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建设。坚持全省统一、数据集中、网络互联、核心自控、安全可靠的建设标准,完成信息平台建设任务,为医疗保障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健全数据交换共享管理机制,打破“数据孤岛、烟囱林立”格局。秉持“智慧医保,服务冬奥”理念,充分满足奥运城市医疗服务需求。
专栏2021-04-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部署要求,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取消15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4项国务院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推动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要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细化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市取消的行 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市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8日
专栏2021-04-19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39 号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10月24日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制定、下达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给予相应补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落实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健全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粮食主销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价差。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 第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信用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的优惠。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第十二条 粮食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原粮品种主要为小麦和稻谷。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等要求。 第十五条 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并将实施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 第十六条 粮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和本地实际,及时下达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等具体实施计划。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根据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以自有仓储设施承储,不得租仓储存。省粮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确定并公布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最低仓(罐)容规模。 第十八条 粮食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第 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规范出入库质量管理,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粮食部门,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承储企业在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或者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轮换亏损的,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 (二)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数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或者挤占、挪用、骗取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 (五)以地方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债务清偿、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地方政府储备粮指定用途;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方政府储备粮集中规模储存,支持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小麦、稻谷等原粮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储存的,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确有必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邻近储存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七条 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储存情况的储备粮。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对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储存的储备粮,粮食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轮换计划中适当调整轮换期限。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年度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报粮食部门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同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规定时点的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调整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延长或者缩短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三十条 收购、轮换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相同品种、地点(库点)轮换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不同品种、地点(库点)轮换的,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省人民政府因宏观调控需要,可以组织地方政府储备粮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 第三十二条 粮食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等情况实时监控,推进远程在线验收。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信息应当及时共享给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十三条 粮食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实行由本级财政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价差的地方,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承担价差的具体情形,规定保障资金有效使用和储备粮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储备粮分级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设区的市级储备粮;设区的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下级地方政府储备粮。 第三十八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粮食、财政等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粮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省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以及资金安排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十二条 粮食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查情况形成记录。抽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质量抽检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第四十三条 粮食部门应当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对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费用、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储备粮补贴费用、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单位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库存情况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粮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状况、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调阅地方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七条 粮食、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在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承储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解除合同;造成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粮食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承储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承储合同等情况,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储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等部门举报。粮食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粮食、财政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地方政府储备粮信用贷款资金; (四)选择不符合承储基本要求的企业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粮; (五)接到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分级储备和成品粮协议动态储备等实际情况,制定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存、轮换具体办法。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等社会储备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主体储粮以及学校、医院、企业等用粮单位和居民家庭储粮。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专栏2021-04-19 -
各区统计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分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建议处分处理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通知精神,根据《鄂州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点》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意识,增强企业诚信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数据公信力,市统计局办公室制定了《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 2.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 3.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 鄂州市统计局办公室2020年11月25日 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建议处分处理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通知精神,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和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统计信用环境,切实提高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鄂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统计信用承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相对人包括调查单位和调查单位统计人员。调查单位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即“四上”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单位。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指前述调查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统计信用承诺工作包括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和统计人员信用承诺书,在签订企业承诺书时,应同时签订统计人员承诺书。 第五条 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专业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第六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统计信用承诺制度。凡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之前已纳入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凡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之后新进规企业(含小进规)在正式入库后首次上报统计数据前,企业应当与区级统计机构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将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报市统计局有关专业科室。 第七条 区级统计机构积极向企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信用知识,与企业签订承诺书时,应告知企业法人和统计人员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应履行的统计法律和信用建设法定义务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第八条 区级统计机构建立统计信用承诺管理台账,及时归集企业和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做好登记、归档工作。每年12月30日前将签订承诺书的企业一览表电子版(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签订时间)和统计人员一览表电子版(姓名、承诺人所在企业、身份证号码、签订时间)报市统计局法规科。 第九条 市统计局第二产业科、第三产业科、投资科加强对区级本专业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工作的监督,负责收集新进规企业(含小进规)《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第一产业科负责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信用承诺书的签订与收集。各专业科室收集的承诺书应及时报市统计局法规科备存。 第十条 信用承诺书的应用。信用承诺书作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一)区级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信用承诺书在本级信用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统计局负责新进规企业和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信用承诺书向“信用鄂州”“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二)多渠道向社会推介诚信守诺市场主体,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诚信守诺联合激励。 (三)凡没有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的企业不得推荐为“统计诚信企业红名单”企业。 (四)违反信用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撤销推送到互联网平台的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 统计局: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以及信用鄂州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企业作以下承诺: 一、依照《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提供(报送)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本企业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必要的人员、工作条件保障。 三、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本企业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会为了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而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本承诺书将上传至“信用鄂州”“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七、如出现违法违诺情况,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诺责任。 八、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统计机构、企业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 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信用鄂州建设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以下承诺: 一、依照《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坚决拒绝、抵制任何形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地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业务和法治培训。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六、本承诺书将上传至“信用鄂州”“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七、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各一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个人信用受损后果。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承诺人工作单位: 年 月 日
专栏2021-04-19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市场主体稳经济促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20〕11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保市场主体稳经济促就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黑龙江省保市场主体稳经济促就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围绕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通过保市场主体稳经济促就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通过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市场主体作为经济活动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主要推动者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活下去正常生存,而且能够挺得住实现更大发展,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补回来,为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积蓄基本力量。 二、重点工作 (一)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保市场主体。 1.厚植企业家成长土壤。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各项政策措施,让企业家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事业上有平台、生活上有关怀、社会上有褒扬、安全上有保护,鼓励支持企业家把根留在龙江、把家留在龙江、把人留在龙江、把心留在龙江,以恒心办恒业,扎根龙江市场,深耕龙江市场。〔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2.营造尊重企业家氛围。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涉企政策制定要多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按程序申报劳动模范。选聘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招商顾问、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大力宣传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典型事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省营商环境局,省总工会,各市(地)政府(行署)〕 3.培育名企名家名牌。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着力打造一批国内500强企业、百亿级龙头企业、十亿级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对市场竞争中涌现出来的行业领军企业家、创新型企业家及新生代企业家予以更多关爱扶持,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壮大龙江知名企业家群体。支持优势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修订,鼓励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不断提升龙江产品龙江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各市(地)政府(行署)〕 4.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创新权益和自主经营权。落实司法保护政策,慎重使用逮捕等强制措施。严防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要快查快结快澄。〔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市场主体。 1.确保政策快落地早见效。落实好国家和省各项“免、减、缓、返、补”政策,确保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研究完善符合不同市场主体需求的多样化惠企政策。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政策专栏,集中发布并及时更新各级各类政策措施,配套发布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工作指引。对各级政府出台的涉企政策,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责任部门原则上要在3个月内公开发布。鼓励推行“免审即享”,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融资等难题。〔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2.强化稳企金融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支持。推动银行机构公开企业授信、贷款评估条件。开展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组织“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积极推广“信易贷”,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生产制造提供融资租赁、卖(买)方信贷、保险保障等配套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持续推动企业在手订单的质押、担保,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应收账款、仓单等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信厅、营商环境局) 3.帮助企业扩市场增订单。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确保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建立优质产品和服务采购名录,对接各采购平台采购单位,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市场化采购需求。推荐优质产品服务企业进入大型央企合格供应商名录,支持企业进入国内重要供应链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医保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4.支持企业育人用人留人。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人才支持政策措施,实施“头雁”行动、“春雁”行动,培养、稳定、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其团队,鼓励更多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加快建立紧密型校企合作、院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面向市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人才供求精准对接,破解各类市场主体用工难题。鼓励企业提高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和津贴水平,探索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长效激励方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优化营商环境保市场主体。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权益。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范合同,明确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限期清偿政府机构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款项。加强投诉受理、监督检查,公开曝光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2.整治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涉企收费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督办机制,及时公开依法依规设立的涉企收费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企业融资环节、公用事业、物流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涉企收费,整治借疫情防控等名义的乱收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发改委、营商环境局、商务厅、民政厅、工信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3.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打造“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功能,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上办理率。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采取企业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跟踪政策落实效果,推动以评促改。(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司法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厅) 4.畅通诉求反映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热线电话等途径,受理企业合法合理诉求,对企业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迅速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好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协会、学会密切联系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宣传解读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助力政府与企业实现良性互动。〔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工信厅,省工商联,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抓实重点项目扩投资保市场主体。 1.加强项目服务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项目包保机制,切实提高开工率、投资完成率、按期投产率。打通立项、审批快捷通道,全力做好项目前期,推动项目早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和实物量,推动项目快建设。帮助协调解决原辅材料供应、公共工程配套、用工、物流等实际问题,推动项目早投产。〔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住建厅、人社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围绕百大项目中工业项目、双百工程项目和百千万工程滚动项目,选择集聚程度高、链条延伸长、增长潜力大的重点项目,以“龙头企业+专业园区”为载体,探索“项目打包+融资担保+风险分担”的新型项目融资方式,拓展项目建设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保市场主体。 1.构筑更高能级产业链体系。实施分层级产业链“链长制”,围绕省级7个重点产业链、市级3—5个主导产业链、经济功能区1—2个核心产业链落实链长,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强、产出效率高、发展后劲足、辐射带动力大的高能级产业链条。实施产业聚焦、资源聚焦、政策聚焦、区域聚焦“四个聚焦”策略,绘制链上企业“家谱”、招商目标“图谱”,引导要素资源向产业链重点地区、重点园区聚集。对接各产业链领域国内外龙头企业,精准开展产业链招商。〔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实施产业链提升工程。围绕15个千亿级产业及生产制造环节稳链补链延链强链,加快补齐共性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产能匹配等方面短板弱项,推动产业链提档升级、链上企业做大做强。推广“链长+协会+产学研”模式,整合行业协会资源,以链为基础建设一批创新综合体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突破一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一链一策”完善政策支持和金融支撑体系,支持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3.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运转。搭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金链等多链融合发展平台,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鼓励引导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共享。就近强化产业配套,促进成本节约、技术溢出和人才流入。鼓励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稳大带小保市场主体。 1.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按照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达到5000户以上目标,分年度组织培育,按规定落实省政府已出台的支持措施,壮大现有规上工业企业规模,支持临规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地)政府〕 2.加大联系帮扶企业力度。聚焦规上工业企业,落实“省级抓大型、市地抓中型、县区抓小型”分级包保责任制,以“一对一”方式帮助龙头骨干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要素保障、产业链协同、政策落地等方面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推进两化融合数字赋能保市场主体。 1.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基站建设规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保障基站开通率;支持我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综合节点及应用平台建设;推进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与国家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打造绿色数据中心,推动数据中心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方向布局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通信管理局) 2.促进5G和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打造一批5G+智慧农业、+智慧园区、+智能制造等应用场景示范和数字化(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培育我省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深度应用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项目。鼓励“老字号”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加快工业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赋能,不断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通信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保市场主体稳经济促就业行动协调机制,依托“数字龙江”建设领导小组、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省推进“百千万”工程工作专班、省工业运行监测调度专班、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等组织机构,省级统筹、部门联动、市县实施,加强工作协同,打通衔接壁垒。 (二)压实工作责任。把保市场主体作为当前重要发展任务,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担负起行业主管责任,市县政府要担负起实施主体责任。坚持工作项目化、项目具体化、具体责任化、责任奖惩化,细化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研究明白、落在实处,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推进。 (三)强化会商调度。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各方资源,定期会商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措施,总结评估阶段性成果。强化工作推进,采取典型示范、检查检视、评价评估、跟踪问效等措施,确保行动务实、过程扎实、成果真实。 (四)注重宣传引导。持续做好纾困惠企政策宣传贯彻工作,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知政策、用政策、享政策。多渠道宣传保市场主体工作成效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坚定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来我省投资兴业。
专栏2021-04-19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20〕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门《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扩大规模、转型升级,助力形成强大省内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扩容和转型升级新趋势,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扩大有效供给,引导消费意愿,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筑牢织密文旅消费空间公共卫生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文化和旅游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发挥文化和旅游消费对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的支撑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项目实施、平台支撑等方式,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更加丰富多样,消费设施更加健全完善,消费结构更加优化合理,消费环境更加文明和谐,文化和旅游消费对建设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的促进作用持续增强。到2022年,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4—5个。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旅游发展提质扩容。实施《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和《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大力发展冰雪游、森林游、边境游、湿地游、避暑游,建立健全生态旅游、冰雪旅游、康养旅游、户外运动、自驾旅游、乡村旅游产品谱系,建设骨干精品线、主题旅游线、城市旅游线相结合线路体系,构建城市、小镇、乡村、景区有机衔接的全域旅游目的地体系。制定并实施旅游景区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善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机制,不断优化A级景区品质结构。到2022年,全省A级景区达到440个,创建5A级景区1—2个、4A级景区15个,培育精品线路10条;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单位达到6个以上,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个,省级旅游度假区达到20个左右;打造一批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争创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培育一批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地)、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各地加大对旅游景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资金投入,推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换代,着力改善景区连接道路、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旅游引导标识系统。引导景区科学规划餐饮服务、售卖专区等配套经营区域功能。加强数字化智慧景区建设,鼓励全省3A级以上景区在出入口建设或升级闸机系统,在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密集游览点、危险区域等重要场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接入国家和省智慧旅游平台,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实时公布景区游客数量、车位情况等信息,实现实时监测、科学引导、智慧服务。推进高铁联网、公路改造、机场扩容、通信升级、电力覆盖,提升涉旅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能力。到2022年,3A级以上景区旅游厕所全部达标,必备基础设施基本满足需要,3A级以上景区全部实现数字化运营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机场集团、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开发一批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创意旅游商品,完善龙江旅游必购商品名录。支持各地举办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及创意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打通产学研市场通路。支持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纳入旅游线路,推出博物馆游、科技游、民俗游等文化体验游。推动主题演艺、文创产品、非遗技艺进景区、进民宿、进商业综合体,引导文化和旅游场所增加参与式、体验式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和目的地,鼓励举办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支持专业文艺院团开展精品创作生产,提升冰上杂技、高雅音乐、戏曲曲艺、综艺演出等特色演艺产品质量,持续开展贯穿全年的系列旅游驻场演出。实施“文化+”“旅游+”工程,争创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负责) (四)繁荣假日经济夜间经济。支持各地开展各类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持续开展“周末游龙江”活动。鼓励依法利用开放性公共文旅空间发展室外经营,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和景区道路交通管理。鼓励主要商圈、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旅游场所和文体休闲场所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推动重点城市丰富夜游产品,打造“城市夜生活综合体”和夜间消费“文化和旅游IP”。适当延长夜间经济项目周边的地铁、公交运营时间,增加公共交通运行班次,提高人们夜间出行的便捷性。到2022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分别争创1个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省培育15个左右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五)培育文旅消费新型业态。推进文旅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基于5G、超高清、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沉浸式体验型文化和旅游消费内容。推动旅游景区建设数字化体验产品,探索“云旅游”模式,打造全景在线旅游产品,丰富游客体验。加快建设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美术馆等,推进全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居家”共享。积极培育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数字艺术展示等新兴数字产业,加快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产品应用。大力推进红色教育、会展经济,着力拓展落地自驾游和旅居房车游,积极发展水上运动、航空运动、电竞运动,培育开发新锐时装、婚庆礼仪、美容化妆等时尚消费新业态。到2022年,全省布设落地自驾租车点20个、自驾车旅居车营地30个。(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打造促进消费载体平台。推动重点城市加快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等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集合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型剧场、文娱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区。支持建设旅游商品一条街、旅游购物商场、旅游纪念品专柜。开展“龙江美食”评选推介活动,培育一批特色美食街区、龙菜特色餐饮企业和地方知名小吃品牌。鼓励利用老旧街区和厂房打造集文化旅游、休闲购物、体育健身、娱乐餐饮于一体的文旅消费集聚区,促进商旅文体协同。推动重点城市开通多语种讲解观光巴士线路,提升城市景点联通性和游客游览便利性。提升民宿设计美感、文化内涵和服务品质,打造一批网红民宿新地标。鼓励发展城市租赁式公寓、落地租车异地还车等服务。到2022年,全省建设形成历史文化街区15个、大型商旅文体综合体50个。(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负责) (七)实施消费便捷惠民措施。全面实施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提升游客便捷支付体验。积极推进5G网络建设,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水平。推进“互联网+旅游”,实现“一部手机游龙江”,引导演艺、景区等经营场所广泛应用智能售票验票,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无人服务”产品。打造“航空+高铁+公路自驾+自由行”的综合旅游交通服务平台,实现景区与机场、铁路站点之间的无缝衔接。开发一批适应外国游客需求的旅游线路、目的地、文化演艺和旅游商品,提升多语种服务水平。开展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消费周活动,推广“文旅惠民卡”“文旅一卡通”,发放电子消费券,实施精准普惠消费补贴政策。引导景区推出多日票、季度票、多景区联票、细分群体票等优惠套餐,鼓励景区景点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鼓励国有景区门票降价,支持电影放映企业和文艺演出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惠民低价票。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信贷业务,以规范发展为前提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不同还款期限和方式的信贷产品。到2022年,实现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支持银行卡或移动支付,互联网售票和4G/5G网络覆盖率大幅提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集团、哈尔滨铁路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负责) (八)创新文旅宣传推广模式。围绕进一步叫响“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旅游品牌,推动政府部门、营销机构、重点景区与影响力和传播力大的线上媒体合作,搭建“云游龙江”平台,通过线上直播、网红代言带货等形式全网全时推介文旅资源;与知名线上旅行商和新媒体合作,通过举办全国性专题旅游峰会、媒体龙江行采风和推送旅游达人旅行日记等形式持续塑造旅游品牌形象。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实时推送创新旅游产品和经典旅游线路。引导旅行社、景区景点与星级酒店、大型商场开展旅游推介合作,促进关联行业交叉营销。鼓励成立专业化的文化旅游营销机构。策划开展“十大网红打卡地”“十佳特色酒店”“十佳特色民宿”“十大旅游达人”等系列评选活动,在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开设文旅宣传专栏,提升文旅产品品牌影响力。充分利用境外旅行社渠道,创新商业合作模式,促进龙江旅游产品境外宣介。(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省外办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健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部门协同联动。各地成立相应工作推进机构,加强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重点任务,不断完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政策措施。(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负责) (二)政策支持。围绕文化产业园区管理、文旅企业培育壮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介招商、品牌推广、企业宣传服务平台。落实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建设经营土地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完善我省相关政策。(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场集团负责) (三)资金扶持。通过现有财政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示范奖励等方式,对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予以支持。发挥好省级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金的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加优质文旅消费供给。(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 (四)市场监管。落实落细文化和旅游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旅游市场安全有序运营、游客安全健康出行、文明旅游。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场所设施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逐步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对守信企业及个人的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依规打击旅游市场商业贿赂、价格违法、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人才保障。围绕文艺创作演出、文旅产业运营管理、品牌活动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文旅市场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提升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实践技能和服务管理水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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